11月20日,记者从泸州市民政局获悉,泸州市下发《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对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上调。此次对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上调的起始日期为2017年7月1日,这是泸州市第六次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于12月31日前将资金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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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网络配图)
此次全市7个区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由原来的400元和500元,分别提高到500元和65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由原来的300元和400元,分别提高到400元和650元。
据悉,通知中还明确了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需求分三档确定。即,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0.2倍)1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0.3倍)15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0.4倍)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