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闹分手 男子竟砍伤三名无辜者泄愤 法院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并赔偿受害者
女友闹分手,男子竟然以无辜者相要挟,持刀对素不相识的三名无辜者追砍、殴打,致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日前,记者从涪城区法院获悉,该案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并生效。 ■周兰兰王丽冰特约记者黄志富 男子泄愤砍伤三名无辜者 19岁的张某某是旺苍县五权镇某村人,曾因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涪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12月23日凌晨0时许,张某某因女友与其闹分手,恼羞成怒,以砍、打他人为由要挟其女友,并打电话叫朋友童某将其放于某旅馆的自制砍刀带至绵阳城区某演艺厅楼下。接到张某某的电话后,童某很快带着张某某的自制砍刀来到演艺厅楼下。 当日凌晨1时许,由于张某某的女友仍然要与其分手,张某某遂持砍刀将正在附近路边摊档吃夜宵的17岁男青年严某、20岁的何某某砍伤。何某某的丈夫陈某某见状前去阻挡,并手持啤酒瓶朝张某某打去,张某某又持刀将陈某某砍伤,童某则持现场摊档的凳子、桌子,帮助张某某对陈某某实施殴打。 当天下午2时许,涪城警方将童某抓获归案,后在童某的配合下,民警在童某家中将张某某抓获。到案后,两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并赔偿受害者 经鉴定:何某某属轻伤一级,严某属轻伤二级,陈某某属轻微伤。其中,何某某的伤残等级达十级。 案发后,三名受害人收到张某某的父亲垫支的医药费共计4.09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案发时才17岁的童某家住三台县农村,辍学后与父亲一起在绵阳城里打工,因盗窃犯罪,2016年5月12日被涪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某、童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是主犯,童某是从犯。张某某、童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并罚。 根据张某某、童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近日,涪城区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原判缓刑,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童某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判缓刑,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某赔偿何某某因伤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共计63066.6元,折抵张某某父亲已支付的费用40829.96元,余款22236.64元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何某某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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