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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292667333

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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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7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简直就是赤裸裸的抢劫!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7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农夫与蛇,我与南江县人民政府不得不说的故事 2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7-11-27 15:24
伪造政府文件和会议记录,恶意抢夺民营企业资源
   在长赤民用气项目实施过程中,长赤镇人民政府不但没 ...

从下面几件事情的内容可以确定为了达到目的,长赤镇政府伪造了这几份政府文件的事实

1、长赤镇人民政府2015年6月15日下达的《关于长赤天皓燃气有限公司筹建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2015年6月4日县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在长赤现场办公会议精神,现将天皓燃气公司筹建相关事项告知如下:一、长赤天皓燃气公司的组建严格按照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长赤片区民用管输天然气经营事项的批复《南府复【2015】47》号文件中批准的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公司筹备方案执行”。
这份告知书提到的文件是:按照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长赤片区民用管输天然气经营事项的批复《南府复【2015】47号》文件,根本不是(南府复【2013】47号),清楚说明了是长赤镇政府把47号文件中的【2015】改成了【2013】,批复成立天皓燃气公司和特许经营权的两份县政府文件均是李善君、李硕等人伪造的!

长赤镇政府关于筹建天皓燃气公司的告知书
   长赤镇镇长李硕交给本公司股东冯迎春的《告知书》竟然是伪造的,这一枚公章的字体和长赤镇政府真正的公章不同,编码基本没有。负责联络的李姓副镇长承认说因为管章的出差,所以政府在这份《告知书》上面加盖的是网络章(有通话录音为证),具有与政府公章同样的法律效力。最牛逼的是告知“不同意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视为自动放弃”,完全彰显了政府的威风霸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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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篇首提到的2013年2月28日中国经济新闻网记者唐平调查长赤镇“政企合一”的违法事实:2012年5月8日成立了南江县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智明;南国资(2012)17号文显示李硕、安洪德分别就任该公司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
    网友何波向“市长信箱”留言再次反映了上述问题,南江县长赤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8日对这起信访事项作出了回复:已于2013年6月免去党委书记吴智明城投公司董事长、镇长李硕同志城投公司总经理职务,任命田茹文同志为长赤城投公司董事长(南府发〔201336)。由王显平同志担任长赤城投公司总经理(南国资〔2013〕61号)。
那么,长赤城投公司申请“特许经营权”(长城投【2013】10号)的时间已经是2013年7月,吴智明已经没有担任法人代表,由他代表城投公司签发的这份请示文件是伪造的!

3、取得了气源指标后,2014年2月本人与李文荣副县长、住建局岳秉章局长一起到成都输气管理处,商讨接口事宜。
   如果南江县人民政府已经在2013年8月6日已经将长赤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了长赤城投公司,那么县政府在2014年2月还要求本公司一起到输气处咨询是什么意思?为什么李文荣作为主管副县长、岳秉章作为主管部门领导居然对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一女二嫁毫不知情?
4、2015年3月之前注册成立管道燃气公司属于工商前置条件,南江县政府即使批复同意成立天皓燃气公司,这一家公司也不能登记注册。长赤天皓燃气公司在2015年7月3日才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是因为2015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将成立管道燃气公司从前置变更为了后置许可条件。长赤镇政府不懂工商登记相关法律向县政府递交申请成立天皓公司,难道南江县人民政府也不懂就胡乱批复同意?
    这几份文件是2015年国家商事改革之后,规定了可以提前领取管道燃气公司《营业执照》,然后再补办行政许可证明,南江县人民政府的个别领导为了抢夺本公司取得的合法资源才伪造的。因为本公司取得气源指标的时间是8月10日,所以李善君等人特意将批复文件的时间写成2013年8月6日,企图掩饰强抢民营企业资源的犯罪事实!

5、本项目作为南江县重点民生工程,县长李善君曾经在2013年9月要求长赤镇政府协助本公司在长赤7乡镇开工建设民用天然气(南江县委、县政府20139月12日督查通报第37),也就是说在2013年9月12日之前南江县人民政府根本没有将长赤区域燃气“经营许可权”授予给长赤城投公司,长赤镇政府2015年4月拿出来的县政府批复(南府复【2013】46号文)是伪造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7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7-11-27 15:24
伪造政府文件和会议记录,恶意抢夺民营企业资源
   在长赤民用气项目实施过程中,长赤镇人民政府不但没 ...

以下是南江县政府与长赤镇政府伪造的申请及批复文件
长赤天皓燃气公司的由来
1、长赤城投公司(长城投【201310号)

长城投【201310号文提到:经与赵辉宗、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协商,拟定以长赤镇人民政府牵头,长赤城投公司、赵辉宗、南充市精益燃气公司三方组建长赤天皓燃气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其中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占公司20%股权。
这句话的意思是长赤镇政府经过协商取得了本公司的同意,才准备成立天皓燃气公司的?本公司从未同意此事!


长赤城投公司以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入股占天皓公司20%股权属于违法。以特许经营权作为出资为现行立法所禁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中国工商总局最新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属于六种禁止作为出资的形式之一。根据上述两项规定,燃气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股东出资方式。所以长赤城投公司不能以此经营权取得天皓公司20%股权,也不能作为特许经营的相对授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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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江县政府南府复【201346号文)
(2013.8.6日授予城投公司“特许经营权”)
1、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什么身份向南江县人民政府递交成立取得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申请?既不是政府行政部门,也没有行政编制,企业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随便递交一份申请,县政府就违法批复同意能够作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
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只能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南江县人民政府将“特许经营权”批准给有政府背景的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再由长赤城投公司将“特许经营权”标价300万元转卖是什么意思?此举已经违法违规!
3、南江县人民政府(南江县人民政府南府复【2013】46号文)实际上已经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一女二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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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赤镇人民政府(长府【2013】104号)文
(2013.7.1日请求成立“天皓燃气公司”)

长赤政府再次欺骗县政府与本公司进行了协商,本公司同意拟定以长赤镇人民政府牵头,长赤城投公司、赵辉宗三方组建长赤天皓燃气责任有限公司。





4、南江县人民政府(南府复【2013】47号文)

批复成立天皓燃气公司的文件

【说明】:南江县人民政府在2013年8月6日(南府复【2013】47号文)将“特许经营权”批复给了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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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只能授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长赤城投公司根本就不能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对方。即使南江县政府将长赤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了长赤城投公司,也属于行政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8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7-11-27 18:47
以下是南江县政府与长赤镇政府伪造的申请及批复文件长赤天皓燃气公司的由来 1、长赤城投公司(长城投【20 ...



企业自主投资的项目,长赤镇人民政府擅自制定了一份如此草案,试问这是谁给乡镇政府的权利?这究竟是抢劫还是政府口中“为了长赤人民的民生问题”?又是四年过去了,长赤镇群众的天然气通气了没有?

《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权意向认购草案》

这份《认购草案》提到“2013年8月县人民政府以南府复【201346号文将原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批准给南江县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8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将原长赤片区供气指标批准给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

因此长赤镇人民政府以长府【2013】104号文件申请成立天皓燃气有限公司,2013年7月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但因股权认购存在争议而暂缓。

疑点说明:这份草案逻辑思维混乱,让人看不明白。长赤城投公司取得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精益公司取得气源指标都是在2013年8月,而长赤镇政府在2013年7月申请成立天皓燃气公司时间在前,怎么会“因此”在7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成立天皓公司呢?
明显属于牵强附会,谎称取得了特许经营权是因为企图以此强行入股,恶意侵占本公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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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赤镇政府出台的《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权意向认购草案》: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筹备方案,赵辉宗和长赤城投公司所购原灌装气和管输天然气资产可按1500万元注册资金的51%认购股权......
1、长赤城投公司收购的“遗留资产”应按总注册资金的24.07%认购股权,特许经营权按照20%认购股权,共认购股权44.07%,共需缴纳注册资本金661.05万元;
2、本公司供气指标可认购股权29%,需缴纳股本金435万元;
3、赵辉宗所购资产可认购股权26.93%,需缴纳股本金403.95万元;
4、长赤城投公司和赵辉宗原所购买的资产按原评估标准以实物资产作为新注册公司的资本金(长赤城投公司270万元、赵辉宗302万元以实物资产作为公司注册资本金);

5、按300万元的标准购买长赤城投公司特许经营权;

6、按照各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投入,投入资金总数为2000万元。

长赤镇政府规定可以用收购“遗留资产”的资金作为投资,股东持股比例投资,长赤城投公司应投入881.4万元,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价值300万元,加上“价值500万元”的燃气管道,仅仅投入81.4万元就夺取了44.07%的股份;
赵辉宗应投入538.6万元,赵辉宗收购“遗留资产”已经支付了462万元,只需要出资76.6万元;精益燃气公司持股比例应投入580万元。

2014年7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工商注册取消验资,实行企业股东认缴制度,注册资金实缴还是认缴是企业股东自愿的行为。长赤镇政府强制要求本公司必须按照1500万元比例实缴注册资金,与现行法律相悖。



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筹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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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2日长赤镇政府出台了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筹备方案:

新成立的天皓燃气公司拟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其中实物资本572万元(包括赵辉宗购买谯长开管网资产评估价302万元,长赤城投公司购买巴中江北市政公司原灌装天然气270万元),现金资本628万元,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折价300万元。

经过协商,收购原长赤灌装气站“遗留资产”的可以用收购资金或者现金入股占51%的股份,拥有长赤片区供气指标的法人或自然人可占29%股份,拥有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可占20%的股份。

在2013年7月15日12点之前,拥有原长赤灌装气站“遗留资产”的所有人,拥有长赤片区气源指标的所有人,拥有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所有人,有权力参加天皓燃气公司的组建,并依法入股占有股份,否则视为放弃,长赤镇政府将决定由城投公司牵头自行组建。

2013年8月1日前开始铺设野羊溪至巴中的管网,改造长赤街道管网,并于2014年1月30日完工。

请问领导,这份筹备方案提到2013年7月15日12点之前,拥有长赤片区气源指标的所有人,以及拥有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所有人,有权力参加天皓燃气公司的组建占有股份,否则视为放弃。这里提到的拥有气源指标和“特许经营权”是指的什么人?2013年7月2日既没有人取得合法气源指标,也没有人去取得“特许经营权”,那么在2013年7月15日12点之前的会议由什么人占股呢?

注明了筹集新公司股东以注册资金1500万元中的比例出资,长赤城投公司与赵辉宗已经出资572万元,加上特许经营权出售300万,在长赤镇上铺设的管网标价500万元,总价值共计1372万元;本公司按比例应该投入435万元。

    事实真相就是长赤镇政府利用“城投公司”的外壳,自导自演了“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来掩人耳目。提出的“认购草案”其实就是以成立“天皓燃气公司”为由,将长赤天然气项目股份强行划分为四部分,自己以特许经营和所谓的“遗留资产”入股(城投公司只是幌子)占有44.07%股权,加上“价值500万元”的燃气管道,相当于长赤政府没有投入分文,就已经抢走了本项目一半的收益。然后剩下的一半由本公司与赵辉宗投资分红,镇政府规定了赵辉宗可以用收购谯长开的资金抵扣部分投资。
    如果按照这个筹备方案执行,三方将资金投入以后,长赤城投公司与赵辉宗分文不出,反而还要拿走307万元;这样本项目实际上仅仅只有本公司独自投资,而且还要无偿提供气源指标,最后连投资款本金都不能收回。



这些会议记录和伪造的《资产转让协议》充分证明了南江、长赤镇政府领导以权谋私,
为达目的采取卑鄙手段,穷凶极恶、肆无忌惮强制鲸吞民营企业资源的犯罪事实!

    本人向巴中市相关部门举报南江县、长赤镇以及相关行政部门违法乱纪的行为之后,2017年9月19日南江县住建局在《关于对南充精益然气有限公司发贴所称有关事宜的郑重声明》提出本公司一直到2017年5月才递交确定供气区域的行政许可申请,与事实不符。
   由于燃气公用事业涉及到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民生保障作用,本来南江县人民政府作为协议的一方,除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监管职责之外,还有履行合同、协议、遵守承诺的义务。本公司从取得气源指标开始就向南江县住建局等部门递交了多次完善手续的申请,但是在政府个别领导的授意下,住建局等政府相关部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该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一直对本公司确定供气区域的申请不予许可,一直未能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长赤镇政府提出所谓的长赤城投公司、赵辉宗与本公司“合作条件”,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接受,长赤镇政府也没有想让本公司接受。他们只是故意拖延时间, 一直拖延到工商总局开始执行新的工商登记制度(2015年3月),没有相关政府文件和气源指标也能够先成立管道燃气公司的时候,南江县在先暗箱操作“引进”了瑞博天然气建设大河区域燃气项目,同时长赤镇政府伪造了县政府文件,告知本公司供气区域早就授予给了长赤城投公司,相关行政部门故意纵容天皓燃气公司在长赤区域(属于本公司)施工铺设管道。不但一直不予受理本公司的许可申请,而且住建局还通知管道沿线的乡镇不予配合、阻拦本公司施工,给本公司造成四面楚歌的情况,最终目的就是想造成供气区域丢失的既定事实,逼迫本公司退出长赤天然气项目,甚至自动放弃气源指标等等。在此事件中,李善君、李硕等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强行干预企业自主事项,以权谋私,伪造政府文件企图恶意侵占民营企业财产,给本公司造成了数千万的经济损失。


发表于 2017-11-28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赤镇人民政府
关于网友反映“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一事的回复
1292667333”及各位网友:
  首先感谢你们对长赤镇工作的监督和支持,1292667333”网友所反应的“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一事发生后,长赤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一、 如果政府存在违法违规的事,请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通过正规途径进行解决,遇事要学法、知法、用法。
      二、 长赤镇人民政府一直坚持依法行政,对事实清楚、合乎法律规范的合理诉求尽量解决,但也对扭曲事实、恶意中伤、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
      特此回复
                                                               长赤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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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8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赤腾飞 发表于 2017-11-28 15:10
长赤镇人民政府关于网友反映“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一事的回复 “1292667333”及各位网友:   ...

这个复贴怎么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经过认证?冒充长赤镇人民政府在这上面做出答复可是违法的{:3_48:}

发表于 2017-11-28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赤腾飞 发表于 2017-11-28 15:10
长赤镇人民政府关于网友反映“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一事的回复 “1292667333”及各位网友:   ...

长赤镇政府,这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事,你们认为有不实的地方应该指出,而不是这样子说大话吓人吧!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8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赤腾飞 发表于 2017-11-28 15:10
长赤镇人民政府关于网友反映“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一事的回复 “1292667333”及各位网友:   ...



长赤镇人民政府一直坚持依法行政,对事实清楚、合乎法律规范的合理诉求尽量解决,但也对扭曲事实、恶意中伤、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


长赤镇人民政府一贯欺上瞒下,肆无忌惮疯狂敛财,这样也叫一直坚持依法行政?呵呵






长赤镇人民政府对群众举报天皓燃气公司行政违法行为的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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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市民何大玖向巴中市市长信箱举报:长赤天皓燃气公司没有办理环评、规划等相关手续,在南江县四处开挖。巴中市信访办责令南江县政府在2017年5月19日之前办理并回复。


长赤镇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在巴中市人民政府网站上面对信访举报人答复:“2013年10月经南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天皓燃气公司,经南江县住建局等审批后,该公司在各项手续办理齐全后,于2016年七月正式成立。初装费、用气价格等由南江县物价局审批确定”。


在这里南江县政府批复同意成立天皓燃气公司的时间变成了2013年10月了,自己写的申请还有给本公司的文件上面不是写的8月就已经批复同意了吗?这些文件难道不是伪造的吗?




中央第五环保督查组转办督查案件

巴中市环保群众举报(第十一批)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受理编号 20170817003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巴中市南江县“下两镇”的瑞博燃气公司、“长赤镇”的天皓燃气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四处开挖。
调查核实情况
经现场踏勘核实,瑞博燃气公司环评手续于2016年6月30日办理,目前有2个施工作业面。其中:平岗段公路边沟开挖约200米,东垭社区作业面开挖约170米,文明施工未全面到位。
长赤天皓燃气公司环评手续于2017年7月28日经专家评审,正在办理中。该公司实行边开挖边回填,目前有1公里未回填,无裸土现象。因无环评手续,南江县住建局已于2017年5月23日召集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责令停工,该工程已于2017年6月停工,目前未进行开挖。

处理和整改情况
18日上午8时,由南江县副县长王德平、朱飞鹏带领南江县环保局、住建局及下两镇、长赤镇主要负责人现场核实,责令瑞博公司加强安全文明施工。责令天皓公司对停工工程加强安全监管和植被恢复。由环保局对天皓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由县纪委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县住建局于18日下午3时30分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两家燃气公司整改方案,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19日上午,该县住建、环保、长赤镇、天皓燃气公司一起接受了巴中市第三环保督察组的现场督察指导。
截至20日上午9时,瑞博燃气公司已对平岗段、东垭社区段完成了整改,并规范文明施工。21日上午9时,县住建局制定了专项整改方案。瑞博燃气公司、天皓燃气公司制定了整改方案并上报住建局。


巴中市环保群众举报(第十四批)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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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政府:群众来电来信举报件办理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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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中央督查组转办的环保举报案件与2017年4月19日市民何大玖向巴中市市长信箱举报的事情是同一家公司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南江县住建局、环保局的核查结果与长赤镇人民政府在政府网站对信访人的答复内容却完全不同。

长赤镇人民政府答复天皓燃气公司手续完全合法,通过了住建局等部门审批,物价局已经对天皓燃气公司天然气入户初装费和天然气价格进行了监审定价。南江县住建局和环保局的核查结果“因无环评、规划等相关手续,不符合工程开工条件......”,并已对天皓燃气公司进行了处罚。

长赤镇人民政府和住建局、环保局在巴中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做出的答复完全相反,究竟是谁在欺骗人民群众和上级部门?发生了这种情况是因为南江县、长赤镇人民政府与他人勾结、恶意侵占民营企业财产有关,所以才会在市政府的网站上面欺骗信访群众!



长赤镇政府举报本公司没有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擅自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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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长赤镇政府2015年8月18日向南江县执法局举报本公司没有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擅自开工,可是本公司施工的地点距离长赤还有几十公里,而且当时道路不通,长赤镇政府是怎么知道我们在哪里施工的?
     最具讽刺意义的是长赤镇人民政府在举报本公司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的同时,自己对信访人举报长赤天皓燃气公司没有行政许可手续,四处开挖,破坏环境的事项所做的答复,纯粹属于欺上瞒下,信口开河,妄称长赤天皓燃气公司是县政府批准成立,全部手续合法,已经取得了全部行政许可,并由县发改局监审定价等等。结果在2017年8月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转办的举报案件中被南江县住建局、环保局打脸,住建与环保局对举报天皓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明确表示天皓公司没有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属于违法施工!




如此作为也叫长赤镇人民政府一直坚持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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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8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赤腾飞 发表于 2017-11-28 15:10
长赤镇人民政府关于网友反映“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一事的回复 “1292667333”及各位网友:   ...


这就是“一直坚持依法行政”的长赤镇人民政府


2012年5月8日,由南江县人民政府出资,授权南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长赤镇成立了国有独资企业南江县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城投公司”),由镇党委书记吴智民兼任董事长、镇长李硕兼任总经理、纪委书记安洪德兼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3年3月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长赤镇调查时看到镇政府大门口一起挂着党委、政府以及长赤城投公司的牌子,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标牌则分别贴在三楼的书记和镇长办公室门前。

长赤镇政府就是“长赤城投公司”,那么政府领导借用长赤城投公司的名义“收购”江北市政公司的“遗留资产”是什么用心一目了然!

现在又再次以长赤城投公司的外壳与他人合伙组建了“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有限公司”,作为政府与民争利的工具,开始进军管道燃气行业了,“长赤城投公司”真的是万金油,相当的好使啊。政府领导以权谋私,做出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都是“长赤城投公司”与企业的经济纠纷,与政府是没有任何瓜葛的。高招,估计到南江、到长赤镇投资的企业只要遇到了牛逼的“长赤城投公司”,除了投资以外,其他就没有企业什么事情了。因为城投公司代表县政府,镇政府宣布接管了!!



书记办公室门口挂“董事长”牌子,镇长办公室挂“总经理”牌子
是什么法律法规给了你们这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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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企合一极易滋生腐败,不利于政企分开原则的贯彻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不利于政府树立公信力降低了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政府应该通过政策法规和有关经济手段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引导,而不是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能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否则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政企分开是政府的经济、行政、社会管理职能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分开。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了此项规定,长赤镇政府与城投公司“政企合一跟国当前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不一致,违反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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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9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7-11-25 22:39
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
      2013年3月12中国经济新闻网记者发表了一篇名为《四川长赤镇:书 ...



今日头条新闻

中共南江县委 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充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在人民网·强国社区反映长赤片区民用天然气项目“违法行政”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






           南江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23日在政府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几个媒体上传对本公司实名公开举报内容的调查情况说明,宣称“2009年,经法院依法调解,长赤灌装天然气设施设备折价抵偿给巴中市江北市政公司,之后江北市政公司又与谯长开合作铺设了赤溪镇庙梁村野羊溪阀室至长赤镇的天然气管道”,“2013年3月26日长赤城投公司与江北市政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出资290万元收购了抵偿给巴中市江北市政公司的长赤灌装天然气设施设备


          南江县人民政府为什么没有提出长赤城投公司与长赤镇政府“政企合一”,长赤镇政府就是长赤城投公司呢?
          为什么没有提到2009年,法院依法调解将原灌装天然气设施设备折价抵偿给江北市政公司后,同一时间广厦建筑公司与魏新君作为案外人对法院的这一调解提出了再审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决,江北市政公司与广厦建筑公司、魏新君达成了案外和解,长赤灌装天然气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广厦利民公司所有这一事实呢?


    2010年9月15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巴民再初字第1号)作出的终审裁决将这件事说得清清楚楚。长赤城投公司是怎么从江北市政公司手中收购到这批“遗留资产”的?






南江县人民政府在2017年9月23日对本公司举报内容的调查情况说明中提出,2016年5月13日长赤天皓燃气公司从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处取得了年供600万方的天然气指标。那么,烦请南江县人民政府依法将天皓燃气公司所有的证明文件依法予以公示!


2014年11月19日住建部的规范性文件(建城〔2014167号)明确提出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必须由气源生产供应企业提供气源。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四川何兴实业共同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省天然气公司),并不是气源生产供应企业!天投公司在巴中境内也没有投资建设天然气长输管网,天投公司下属的欣恒天然气公司(恩阳区)也是在中石油管道末站接口供气的。
    所以,天投公司不可能授予天皓燃气公司合法气源指标”,天皓燃气公司不能取得经营许可,继而不能合法经营。


南江县人民政府在政府的媒体上面妄称“长赤天皓燃气公司从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处取得了年供600万方的天然气指标”是什么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人民政府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一)政企不分,虚构“收购”事项实施诈骗
长赤镇人民政府不但没有按照县政府要求协助开展工作,镇长(当时的职务)李硕等人反而虚构“长赤供气站遗留资产”收购事项作为协助项目实施的准入条件,然后自己借用长赤城投公司的名义与自然人赵辉宗“收购”了这些遗留资产,并伪造鉴定结果(法律文书)实施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9961216《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法发〔199632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伪造政府文件欺骗民营企业
长赤镇长李硕提供的2013年7年1日城投公司关于“特许经营权”(长城投【201310)、长赤镇政府请求成立“天皓燃气公司”(长府【2013104号)申请文件,以及南江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6日的批复(南府复【2013】46号)、(南府复【2013】47号)文件均系伪造。
在这之前长赤镇政府从未提出成立“天皓燃气”和城投公司申请“特许经营权”之事,为了与上述伪造文件内容相符,后来李硕等人在会议记录中(2013年6月21日)添加了“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长赤片区成立天然气公司”这句话(添加在两行字之间的间隙中)。南江县人民政府“恰好”于20138月6日(四天后本公司取得了该项目气源指标)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了长赤城投公司,为什么在两年之后才告知本公司?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一女二嫁属于侵权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只能授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长赤城投公司不能作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相对被特许责任主体,“特许经营权”是燃气企业无形资产,是燃气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南江县人民政府已经实质上已经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经营权授予给本公司,之后未经本公司同意,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又批准成立了天皓燃气有限公司,“一女二嫁”授予长赤城投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这些行为就是意图并正在实施剥夺本公司的资产,已经对本公司实质性侵权。即使南江县政府将长赤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了长赤城投公司,也属于行政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201411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了“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同时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有管理、技术、安全等等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规章制度、设备设施,意思是特许经营权不能授予新建管道燃气企业。
《四川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规定:地方政府默许、纵容第三方进入,或另行引入第三方,二次授予特许经营权,导致一女二嫁,属于侵权

(四)肆意践踏法律法规,公然标价出售“特许经营权”
  20142月20日南江县召开了天然气工作专题会议,规定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进行拍卖,并由乡镇政府持股参与经营。
南江县人民政府授长赤城投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已经行政违法,长赤城投公司将“特许经营权”标价300万元出售更为离谱。政府特许经营权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只有权利主体才有权处分该财产,取得特许权的企业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无处分的权利,因此无法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经营权”入股属违法行为
长赤城投公司以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入股占天皓公司20%股权属于违法。以特许经营权作为出资为现行立法所禁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中国工商总局最新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属于六种禁止作为出资的形式之一。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燃气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股东出资方式。所以长赤城投公司不能以此经营权取得天皓公司20%股权,也不能作为特许经营的相对授权方。
(六)欺上瞒下,干涉企业自主经营权
长城投【201310号文提到:经与赵辉宗、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协商,拟定以长赤镇人民政府牵头,长赤城投公司、赵辉宗、南充市精益燃气公司三方组建长赤天皓燃气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其中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占公司20%股权。
这句话的意思是长赤镇政府经过协商取得了本公司的同意,才准备成立天皓燃气公司的?本公司从未同意此事!长赤镇人民政府强行划分了新公司股份,要求本公司提供3500万元保证金到镇人民政府账户等等条件,违反了发改委、中央编办联合发布的《一律不准将企业自主经营权事项作为许可前置条件通知》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的要求!
南江县政府以此为由,没有经过本公司同意,擅自将已经授予给本公司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违法授予给了长赤城投公司,并批复同意成立“长赤天皓燃气公司”违反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制定或作出涉及民营企业有关合法权益的重大决策过程中,民营企业有权参与协商和表达意见

违反《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20147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工商注册取消验资,实行企业股东认缴制度,注册资金实缴还是认缴是企业股东自愿的行为。长赤镇政府强制要求本公司必须按照1500万元比例实缴注册资金,与现行法律相悖。

(八)政府出面放高利贷
长赤镇政府对本公司要求:长赤城投公司持有的“遗留资产”必须按照年息30%的融资利息与原购买价之和进行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息年利率不能超过24%,镇政府的要求已经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长赤镇政府要求本公司支付了“收购”的本金以后,还必须按照年息30%的融资利息进行收购,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九)强买强卖、企图获取暴利
     长赤镇政府强行铺设了7公里长燃气管道,工程造价是实际价格的十倍以上,并作价500万元准备强行卖给本公司。例如:管沟开挖的单价为125/米,而且没有要求管沟深度;焊接PE63管的单价为46/米(PE63管是盘管,一圈为100米或者50米,一圈仅仅才焊接两个接口,一般给安装工人不会超过4元/米)这种行为明显就是打着发一笔横财的主意!
    根据《四川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以明显不当的方式加重民营企业负担的行政行为,民营企业有权拒绝。

国有企业与自然人成立合伙企业(已违法)与民争利
南江县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是南江县人民政府的投资融资平台,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属于南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于2012年5月8日)。《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不能与自然人成立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之间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长赤城投公司与自然人赵辉宗成立“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有限公司”属于违法行为。
(十一)暗箱操作,违法招商
   南江县政府、住建局县政府假借大河片区民用气项目的名义进行了两次招商引资活动,利用“独自取得中石油或者中石化合法气源指标”的硬性条件取缔了成美、华泰公司在南江的天然气经营权(供气区域),并在第二次招商时暗自取消了这一条件,暗箱操作引进了瑞博天然气公司。
  南江县政府、住建局对同一政府行为暗自设置了两种不同的标准,违法暗箱操作,实质上已经对成美、华泰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愚弄了报名企业。

(十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14年底住建部的规范性文件(建城〔2014〕167号)明确提出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必须由气源生产供应企业提供气源。长赤天皓燃气公司、瑞博天然气公司均没有取得合法气源,不能对其授予行政许可,也不能合法经营!
   南江县住建局等行政部门违反工商总局【76号令】的规定,即便变更为后置许可条件,管道燃气企业没有取得预审证明文件(包括气源指标)之前,仍然不能作出行政许可,不能开工建设。
  南江县政府声称瑞博、天皓公司均取得了“省天投”的气源指标属于胡说。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数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省天然气公司),并不是气源生产供应企业,不能授予瑞博公司“合法气源指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之间转供天然气属于违法行为,即使南江县声称瑞博公司的气源来自“省天投”和“广元市天然气公司”,也属于非法转供。南江县相关行政部门对瑞博天然气公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违法行政。
“函”与“复函”的法律效力
“函”是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在阐述“函的效力”时强调指出:“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按照国务院对行政机关公文作出的相关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以批复的形式作了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则依法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函”分为发函复函两种。发函即主动提出了公事事项所发出的函,复函则是为回复对方所发出的函。行政机关发涉及了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一经复函,则依法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实质上已经取得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
   南江县人民政府与中石油之间就属于“不相隶属的机关”之列。中石油是国有企业,因为国务院规定“政企分开”,才取消了行政编制的,从中纪委派出纪检队伍入驻中石油就可以明确这一点。
     南江县人民政府的用气申请函,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复函均明确提到了由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对长赤区域7个乡镇供气,应依法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至此,本公司实际意义上已经获得了长赤、红光等乡镇天然气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南江县人民政府声称给西油公司发函是为了本公司向中石油争取气源指标,而不是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本公司属于狡辩,本公司没有不计报酬帮助南江县人民政府争取气源指标义务。
   
(十三)违法行政,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以燃气项目工商注册登记时应该提供《特许经营协议》,2015年3月18日南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提醒书》要求本公司“领取执照后依法及时向住建部门申办许可的变更登记手续”,说明南江县工商局确认县人民政府和气源指标的公函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南江县住建局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应依法及时办理本公司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南江县县委、县政府20139督查通报(第37期):县长李善君交办长赤镇,协助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在长赤7乡镇开工建设民用天然气!由此可见,南江县委、县政府同样认可长赤、红光等乡镇为本公司的供气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我们公司数次递交了确定区域的申请,住建局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那么就应该视为已经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
  在长赤天然气项目实施过程中,本公司确实没有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就开始施工,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但是南江县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违法在先,本公司在建设之前,应住建局要求递交了实施方案,住建局依法应该会同各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间内书面答复我们。住建局等部门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没有依法送达准予或者一次性告知需完善全部相关证明的书面答复仅仅通知我们不能在县天然气管道上面接管分输,必须自己建设管道。那么这个通知就应该视为审定结果!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而且之后本公司又连续多次向南江县相关主管部门递交了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住建局却违法不予受理。

(十四)以权谋私,利用行政权力帮助第三方实施侵占
县长李善君主持会议要求本公司必须按照长赤镇人民政府设置的门槛进入,指使南江县住建局、规划局等职能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规划建议书》,不予立项等等,导致本公司损失了前期投入建设主管道和预期收入的资金大约2500万元。
南江县人民政府、长赤镇政府数次在政府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帮助瑞博、天皓燃气公司欺骗信访群众和相关的燃气企业,政府个别领导授意相关行政部门对其大开绿灯。瑞博天然气公司进入南江仅仅一年多时间,不但取得了住建、规划等相关行政审批,发改局也对其进行了监审定价。甚至完全没有任何手续的长赤天皓燃气公司,也办理了相关行政许可开始在长赤片区铺设管道。
本公司确实有行政违法行为
南江县相关部门在明知道这两家公司不能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能合法经营的情况下,不但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其四处铺设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保驾护航,而且违法不予受理“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本公司多次递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对长赤天然气项目不予立项,蓄意设置障碍,破坏、阻扰我们公司施工建设。其目的就是利用行政权力捆住本公司手脚,以本公司与长赤城投公司、自然人赵辉宗之间“经济纠纷”为由,用天皓燃气公司的名义抢占长赤供气区域,即使事情败露,可以以此推卸责任。企图待长赤区域通气造成了既定事实之后,让我们公司自动放弃气源。
瑞博、天皓燃气公司的管道已经铺设至长赤、下两境内,如果本公司不立即开展本项目的建设,极大可能导致本公司供气区域丢失。所以本公司认为,在长赤天然气项目中没有办理办理施工许可证、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的主要责任是南江县人民政府和住建局等主管部门,正是由于这些行政机构没有依法行政,才导致本公司无证建设的。
   南江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的规定,本公司递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也没有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根据行政许可办结时间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五散布谎言欺骗民营企业
南江县政府在大河区域天然气项目招商活动中公然欺骗信访群众和涉及的相关企业,在政府官网上声称瑞博天然气公司是“依法定程序选定华蓥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应政府要求在南江成立的。实际上这两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旺苍县政府2014年11月从岳池引进了岳池县瑞博天然气公司,之后在南江成立了瑞博天然气公司,岳池县瑞博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注册成立,因不符合“有5年行业管理经验”这一招商条件,所有南江县政府才谎称招商引进的是华蓥市天然气公司。
  为了让本人相信大河、赶场、下两等乡镇的气源来自于“中石化梓潼庙门站”,南江县政府在网络上公布瑞博、天皓公司已经取得了“省天投”气源指标的假消息,解释将“乐坝、团结、八庙、燕山、高塔等五个乡镇纳入南江县瑞博公司供气区域”是由于“旺苍瑞博天然气公司建设的旺苍县普济至金溪、五权、大德天然气110mm输气管道过境团结、乐坝两个乡镇”,是为了这两个乡镇的民生问题。
  南江县政府的这两个声明与事实不符,旺苍县普济往金溪、五权、大德铺设天然气管道根本不会经过团结、乐坝这两个乡镇,“省天投”不是气源生产企业,也不能授予其“合法气源指标”。
  长赤镇人民政府在巴中市政府网站上给信访人做出了天皓燃气公司是县政府批准、手续齐全、全部合法的答复,给本公司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十六)违背承诺、不讲诚信
由于历史原因,巴中市境内天然气用户每年冬季保供属于政府重点工作。为了争取到对南江供气的气源和用气量,2012年南江县人民政府引进本公司建设经营民用燃气项目时曾经承诺,如果本公司争取到了往南江输送的气源,政府就将全县全部乡镇划分为本公司供气区域。在本公司开展工作阶段,南江县人民政府无视本公司已经取得中石油合法气源的事实,没有征求我公司的意见,于20153月引进了根本不能合法经营瑞博天然气公司。同时,不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批复同意了长赤镇人民政府成立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没有气源指标和政府区域文件,属于非法经营),并将长赤区域天然气项目“一女二嫁,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批准给了长赤城投公司(严重侵害了本公司合法权益,给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川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兑现承诺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兑现承诺。因无法兑现承诺给民营企业造成损失的,作出承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民事赔偿。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政府应该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项目建设运营提供便利和支持。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 10:09
真是越是穷的地方,地方官就越乌,胆子就更大,难道真的是天高皇帝远吗?就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 10:16
过觉这政府部门也太污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 10:16
过觉这政府部门也太污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 10:16
过觉这政府部门也太污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8 17:58
地方保护主义!乱弹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8 18:01
解决民生问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8 18:01
解决民生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7-12-8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南江县人民政府,长赤镇政府为了“炮制”民生问题用来敲诈勒索企业财产,也算是“民生问题”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8 22:01
楼主,你要小心赤政府的回复哟!你看人家回复的多大气!虽然人家找不到你举报问题的毛病,可最后人家可是说了要坚决严历打击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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