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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292667333

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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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6 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cwh20005 发表于 2018-4-7 23:12
不清楚,就是想顶一下。看看能不能顶出个明白人来说道说道~~~

南江县政府的道行深,还真不容易有明白人出来说道

 楼主| 发表于 2018-4-26 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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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字体”是《处理意见书》原文,方框内是相关法律法规

对南江县住建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答复  
  2018年4月20日本人收到了南江县住房和建设局的《关于南充精益燃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声称本人于3月19日向中央第四巡视组反映“长赤区域天然气项目相关问题”信访事项,住建局于3月28日受理并发出了《受理告知书》。本人对南江县住建局受理这一起信访事项并再次做出答复甚为不解,现在对该局作出的这份处理意见提出如下疑问及回复:

一、南江县住房和建设局是南江县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
  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本公司坚信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多次采取走访形式向四川省信访局、巴中市人民政府等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恳请纠正南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违法行为,南江县人民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愿依法行政,本公司又向中央巡视组采取书信的形式进行举报,根本没有向南江县住建局提出过信访事项,为什么每次不管向什么部门进行举报、控诉,最后均变成由南江县住建局进行答复?
  本公司向中央第四巡视组递交的是《关于南江县长李善君等人恶意侵占民营企业财产的举报信》,举报南江县政府及县长违法违规行为,应该由有权处理的上级机关进行排解、处理,难道南江县住房和建设局是南江县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公司原本就是对南江县人民政府违法将长赤区域天然气项目“一女二嫁”,违法授予长赤城投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进行举报,如果由南江县住房和建设局对本公司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难道本公司向举报对象南江县人民政府(或者巴中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人有理由相信南江县住建局多次对本公司提出举报事项多次进行处理属于故意为之,涉嫌蓄意欺骗、玩弄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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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一女二嫁的问题”
  南江县住建局声称: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因此2012年11月20日(委托您公司)向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递交《关于解决长赤镇等7个乡镇民用天然气指标的函》,只是为了由您公司(即精益燃气公司)向西油公司争取用气指标,而不是将长赤镇等7个乡镇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您公司。
   ②2013年8月6日,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长赤民用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县政府从未将长赤镇等7个乡镇供气特许经营权批准给两个企业,不存在“滥用职权,违法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一女二嫁”的问题。故您所反映诉求不实。

  ①南江县住建局的意思是南江县政府在2012年11月20日委托本公司向西油公司递交用气申请函,完全属于蓄意欺骗、利用本公司帮助其争取合法气源指标?
  意思是南江县人民政府最初对长赤民用气项目进行招商引资就是为了特意欺骗本公司,待本公司争取到了合法气源指标,投入大量资金建好管网及相关设备设施以后再把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其他公司,然后就没有我们公司任何事情了?
  本公司是南江县人民政府的亲戚?还是“活雷锋”?为什么要自己倒贴经费无偿帮助南江政府去争取合法气源?这样无耻的话竟然进行公开答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在阐述“函的效力”时强调指出:“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按照国务院对行政机关公文作出的相关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以“批复”、“”的形式作了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则依法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函”分为发函复函两种。发函即主动提出了公事事项所发出的函,复函则是为回复对方所发出的函。行政机关发“函”涉及了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一经复函,则依法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0日委托本公司递交的用气申请函(南府函【2012】19号),2013年8月10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复函(西南司销【2013】73号文)均明确提到了“同意由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对长赤区域7个乡镇供气”,这两份函件本身已经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至此本公司实际意义上已经获得了长赤、红光等乡镇天然气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这期间南江县人民政府没有通知本公司或者西油公司气源申请函已经过了时效,为什么“恰巧”在取得气源的前几天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了长赤城投公司?

  ②南江县人民政府把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长赤城投公司本身就已经行政违法!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只能授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长赤城投公司根本就不能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对方。根据《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的规定:二次授权特许经营权,导致“一女二嫁”,属于侵权。南江县政府违法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长赤城投公司,应依法予以撤销。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2014年11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了“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同时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有管理、技术、安全等等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规章制度、设备设施,意思是特许经营权不能授予新建管道燃气企业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就是查看其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招商条件没有取得合法气源根本不能够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能够合法经营!




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机构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准入条件,并且应当向社会公示。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有:(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南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及西油公司“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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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强行入股,设置障碍敲诈勒索”的问题
1、南江县住建局声称“经查证,自然人谯长开、巴中市江北市政公司与自然人赵辉宗、长赤城投公司的资产转让属企业、个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自然人谯长开、巴中市江北市政公司投资灌装气项目失败,不能继续经营,与长赤区域管道天然气项目的实施何干?“灌装气项目”与“管道燃气”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项目,这几家企业、个人之间的资产转让与我们公司有什么关系?从法律角度讲,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倒闭,投资失败的损失应由自身负责,更加不应该由本公司为其买单!
  “长赤城投公司”与长赤镇政府其实本身就是同一家单位,2012年5月8日长赤城投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就是长赤镇党委书记吴智民,镇长李硕担任该公司总经理。长赤镇政府披着长赤城投公司的外壳,“政企不分”、巧立名目,明目张胆地设置障碍敲诈勒索。否则,“长赤城投公司、精益燃气公司与赵辉宗拟共同组建天皓燃气公司”,同样属于企业、个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这件事与长赤镇政府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由长赤镇政府向南江县政府请示成立天皓公司?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燃气经营许可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许可,燃气特许经营权只针对管道燃气企业,长赤城投公司(长赤镇政府)没有取得合法气源,也没有具备燃气行业管理、经营资质的相关人员,有什么资格向南江县人民政府请求将“经营许可权”授予给自己?南江县人民政府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长赤城投公司的?
  自然人谯长开、巴中市江北市政公司不能继续实施民生项目已经“跑路”,政府应追究其责任,如果长赤城投公司、赵辉宗真的收购了“遗留资产”,说明已经支付给了江北市政公司收购款项,南江县、长赤镇政府应该责令江北市政公司先退还用户所缴款项,为什么长赤天然气用户至今仍然多次进行上访?

  事实真相是长赤镇政府伪造县政府文件以及“评估中心”法律文书,虚构“遗留资产”收购事项,借用“长赤城投公司”的名义对本公司进行敲诈勒索。诈骗未遂之后又自导自演了因“收购、合作”没有谈妥,企业与企业之间产生了“纠纷”的事件。眼看着长赤片区天然气项目停止不前,长赤镇政府的领导真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为了解决信访群众的“民生”问题,“大义凛然”的与赵辉宗共同成立了“长赤天皓燃气公司”。明知道没有合法气源不能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但是为了让长赤老百姓早日用上天然气,不惜违法也要施工建设。


2、“2015年至2016年,长赤镇、红光镇进行市政道路改造,为避免重复开挖,长赤城投公司委托成都华果设计院进行燃气管网专项设计,(通过比选方式选择了)由四川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铺装了市政中压燃气管网。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是否转让及转让价格是企业自主的决定,政府从未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
  铺设燃气管网的根本不是四川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也不是2015年至2016年铺设的天然气管网。
  2013年11月21日,与长赤城投公司签订合同的是成都华时工程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是销售管件及配套服务,没有“压力管道安装资质”(是否通过了规范验收有待核实),因此长赤镇的道路改造工程相关资料里面没有安装公司的资质证明和竣工验收资料。
  其次,长赤城投公司(长赤镇政府)在2013年就自行安装了这些燃气管网,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单价、结算单价高出了市场价10倍以上。例如:管沟开挖125元/米,而且没有要求管沟深度。安装PE63管的单价为46元/米,要知道PE63管是盘管,100米或者50米才焊接一个接口,本公司给安装队的单价一般不会超过4元/米。这些管网工程并没有与本公司协商,施工队伍没有安装资质,工程单价如此离谱,本公司有理由相信长赤镇政府相关领导收受贿赂,铺设这些管道明显就是打着发一笔横财的主意!



长赤镇政府与成都华时工程配套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天价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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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为什么要在所做答复中多次撒谎?

①为什么长赤镇的相关资料里面没有安装公司的资质证明和竣工验收资料?
②南江县住建局为什么谎称“由四川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铺装了市政中压燃气管网”?
③成都华时工程配套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销售管件及配套服务,仅仅从住建局撒谎这一点来看,对应成都华时工程配套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资质”?是否通过了规范验收就有待核实?!




(二)关于您反映“强制限定本公司认购新成立的燃气公司29%股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的经营权”的问题。
  1、长赤镇政府虚构长赤供气站“遗留资产”收购事项,借用长赤城投公司(该公司就是长赤镇政府,员工全部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名义自导自演了这次“收购”,然后提高收购价格对本公司进行敲诈勒索。并于2015年4月单方面出台了《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权意向认购草案》,要求本公司必须在该《草案》框架下参与长赤区域天然气建设,强制限定本公司出资1000万元转入镇政府账户,认购拟新成立的天皓燃气公司29%股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的经营权。如果按照长赤镇政府制定的这个筹备方案“合作”,结果是长赤城投公司与自然人赵辉宗不用出资,反而要拿走307万元;实际上仅仅只有本公司独自投资,不但无偿提供气源,最后连自己的投资款本金都不能收回。


长赤镇政府关于筹建天皓燃气公司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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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同意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视为自动放弃”,这难道还不是“强制限定”?



  2、两起经济纠纷案件揭露“收购”真相
  2017年春节本人无意中发现长赤镇政府蓄意隐瞒与长赤城投公司的关系,对南江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极力打压本公司的行为感到蹊跷,遂重新对长赤镇政府提供的“收购”资料仔细进行了比对,发现相关文件、协议的内容互相矛盾,存在大量疑点,对资料中提到的几家公司逐一进行调查,终于在与这几家企业有关的法院判决书中发现了事实真相。
   根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巴中法立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2010】巴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申字第480号)终审判决的内容: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广厦建筑公司、魏新军、江北市政公司之间因为灌装气供气站的投资建设和产权归属发生了纠纷。2009年正大公司将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财产折价6295875.05元全部抵偿给了江北市政公司,广厦建筑公司与魏新军作为案外人提出了再审申请,在再审期间魏新军与江北市政公司达成了案外和解,对投资修建顶山、梁永、长赤天然气站进行了结算。于2010年8月31日签订协议约定鼎山、梁永两个灌装气站资产归魏新军所有,长赤供气站由“广厦利民燃气公司”成立长赤分公司进行管理,广厦利民燃气公司承诺在县天然气公司管道上开口接管,收入用以抵偿江北市政公司的投资。这些所谓的“遗留资产”一直都在魏新军的手中,长赤城投公司、赵辉宗根本不可能从江北市政公司及谯长开手中收购这些“遗留资产”。
   2011年广厦利民燃气公司未能在县天然气公司管道上开口接管,与江北市政公司散伙,长赤镇政府未出分文接收了长赤供气站。
   2011年南江县天然气公司也准备对长赤镇供气,由县政府国资办出资(县天然气公司是南江县政府与长江实业共同成立的股份公司),县天然气公司管理。2012年长赤镇政府假借江北市政公司的名义委托“四川五岳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遗留资产”进行评估,并于2012年3月12日出具了一份虚假《资产认证评估书》,企图在新成立的“长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多占股份。所谓引进谯长开等五位投资302万元建设天然气管道,由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价值270万元、422万元等是长赤镇做的假证明。
   南江县政府于2012年5月13日在南江县十七届第八次常务会通过了《县国资办关于成立巴中市南江长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后来由于气源紧张,加上双方为划分股份的事没有谈妥,这个项目就废弃了。实际上招商时南江县政府告诉我们只要解决了原来已经通气的500用户上访的问题,没有任何其他费用需要支付。
   2013年5月由长赤镇党委书记吴智民签发的长赤城投公司《关于对长赤天然气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的请示》(长城投【2013】4号)提出“我公司通过多方协调并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现已将原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认证,确定了建设业主并完善了资产重组和移交等相关前期工作”,足以说明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对“遗留资产”所做的评估是长赤镇政府自己伪造的,根本没有2011年7月26日这份“价值评估”,这份评估实则为正大公司2009年委托的,因正大公司未缴纳鉴定费用终止了该鉴定。
   上述几件事情说明在本公司取得长赤天然气项目之前已经不存在收购“遗留资产”一事,“原正大公司遗留资产”收购与否、收购的时间等等都是长赤镇政府单方面的说法,否则为什么长赤城投公司和赵辉宗一直不愿提供相关转账凭证或者交易明细?试问如果在没有取得气源和供气区域的情况下,会不会有人去收购这些已经废弃且“价值几百万元”所谓“遗留资产”?假如这些“遗留资产”真的价值数百万元,为什么以前的江北市政公司连5万元评估费都不愿意支付给评估公司?这些资产一直就在长赤镇政府手中,长赤政府与城投公司本身就是一家(城投公司董事长由镇党委书记吴智明担任,总经理由镇长李硕担任),长赤镇政府自导自演了自己收购自己手中的“遗留资产”,充分暴露了企图恶意侵占本公司资产的用意!
   即便真有这一件事,也是镇政府蓄意为之,从2010年一直到2013年接近3年时间没有任何人收购长赤原灌装气公司的遗留资产,得知县政府引进本公司投资长赤区域天然气项目二个月之后(2013年1月),长赤镇政府(长赤城投公司)为什么迫不及待的暗中主导、唆使自然人赵辉宗与自己一起收购这些所谓的“遗留资产”?
   长赤镇政府领导在这起敲诈勒索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疯狂行径,以及肆无忌惮掠夺民营企业财产的手段都让人瞠目结舌、感到窒息,完全颠覆了本人对人民政府的基本认知。

   例如:为了利用这个所谓的“遗留资产”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长赤政府伪造了数份包括转让协议,县政府批复,镇政府请示、城投公司申请以及评估证明等等文件漏洞百出,仅仅针对赵辉宗收购的谯长开遗留资产,在长赤政府的文件和转让协议中就有找到了462万元、302万元、422万元以及360万四种版本的收购价格;这些文件中提到的停止供气、招商时间、引进的公司都不相符等等。
   长赤政府为了达到抢劫的目的如此不顾及政府形象,完全就是因为行政鱼肉已经成了常态,将民营企业当做了“肉票”,几十万元的出入在他们眼里根本不算什么。



长赤镇政府为什么谎称经过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

1、五岳联合资产评估公司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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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赤城投公司与江北市政公司“签订”的《长赤天然气站资产转让协议》“经乙方委托巴中市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格认定中心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了标的物总价为5708685元的《资产评估认定报告》”。

②这份《转让协议》所提到的委托人、委托时间以及评估公司的名称与长赤镇政府提供的“鉴定证明”均不符,《协议》提到的是江北市政公司委托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了鉴定结果。长赤镇政府提供的证明是南江县天然气公司2012年5月2日委托四川五岳联合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长赤城投公司与江北市政公司“签订”的《长赤天然气站资产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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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标价出售的问题
  “如果企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呵呵!
 
(一)南江县政府公开竞拍“特许经营权”
  2014年2月20日南江县政府召开了天然气工作专题会议,将全县乡镇划分为五个天然气经营区域,规定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进行拍卖,并由乡镇政府持股参与经营。同时规定由南江县住建局牵头,规划局配合,各乡镇分别成立天然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乡镇规划人口总数进行测算,上报县天然气领导小组审定,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业主负责主管道建设。各片区经营业主统一在主管道开口接线输入经营片区供应到户。主管道建设资金来源为乡镇供应经营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拍卖收益,天然气指标由县住建局负责统一争取等等(南江县政府将本公司取得的合法气源视为囊中之物,此时就开始设置圈套强占本公司供求区域与气源)。


南江县政府规定“公开竞拍天然气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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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委天然气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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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赤镇政府标价300万元出售长赤民用气“特许经营权”
  南江县人民政府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长赤城投公司已经违法,长赤城投公司再将“特许经营权”标价300万元出售更为离谱。政府特许经营权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只有权利主体才有权处分该财产,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无处分的权利,因此无法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013年7年1日,长赤城投公司(长城投【2013】10号)文件专题请示县人民政府,拟组建长赤天皓燃气有限公司,并请示长赤民用气特许经营权授予长赤城投公司。这份请示中第二页第三行写明“其中县政府批准的特许经营权占20%股权”,在2015年5月13日的会议记录中有李硕提出将城投公司“已经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以300万元卖给本公司的记录,在长赤镇人民政府出台的《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权意向认购草案》中也写明了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标价300万元出售。违反法律规定将“特许经营权”标价出售的并不是企业,而正是经过了县政府批复同意的长赤镇人民政府!



因为之前已经列举了这些文件图片,这里不一一赘举!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特许经营权作为出资为现行立法所禁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中国工商总局最新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属于六种禁止作为出资的形式之一。根据上述两项规定,燃气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股东出资方式。






四、关于“暗箱操作,违法招商”的问题
  2015年3月,南江县对大河区域民用气项目进行招商,县政府利用“独自取得中石油或者中石化合法气源指标”的招商条件取缔了先期进入的成美、华泰两家公司在南江的天然气经营权(供气区域),在第二次招商时却暗自取消了这一准入条件,将其变更为已经招商成功的企业作出的承诺,暗箱操作引进了早已内定好的瑞博天然气公司。瑞博公司其实就是南江县政府帮助其他企业盗用本公司证明文件在南江成立的公司(勾结工商税务人员对其进行了工商、税务变更),目前发现南江县精益燃气有限公司有9151192232699528XR、9151192232699528XP、91511922326995281P三个不同的纳税人识别码?


(一)南江县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出现三个不同的“纳税人识别码”?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32699528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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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纳税人识别码为什么变成了91511922326995281P

用“南江县精益燃气”在四川省网上办税服务厅(国税)的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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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精益燃气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及基本账户均出现了变化?
南江县精益燃气的纳税人识别码由“9151192232699528XR”竟然变成了91511922326995281P?





南江县国税局电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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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未用号码0000的“士兵证”办理过南江县精益燃气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



③9151192232699528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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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出现了三个不同的纳税人识别码?




发票
9151192232699528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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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192232699528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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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暗箱操作,违法招商
   2015年,南江县住建局通过“四川建设网”“南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就大河片区天然气投资建设项目两次公开发布招商公告,2015年2月27日第一次招商时利用“独自取得中石油或者中石化合法气源指标”的招商条件取缔了先期进入的成美、华泰两家公司在南江的天然气经营权(供气区域),明确将具有气源指标和已经成立经营了5年的燃气企业作为招商准入的前置条件。
  2015年4月7日第二次招商时住建局暗自取消了第(五)条“有与中石化或者中石油签订的主管道碰口接管协议,或者供气的协议书”,改为由已经进入的企业自己承诺以后“将取得合法气源”。以这两种条件进行招商的性质完全不同。第一次是将已经取得气源指标作为准入条件,否则不能报名;第二次则变成了由已经招商成功的企业承诺以后“将取得气源”,其实就是变相取消了这一条准入条件,反正遵守承诺与否全部都是由南江县政府说了算。
  南江县住建局这种在同一件事情上采取不同的标准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用“必须取得气源指标”为条件设置障碍阻拦其他公司报名,然后暗自取消这一条件,暗箱操作引进早已内定的瑞博天然气公司。


1、要求报名企业必须取得合法气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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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住建局明明知道本公司已经取得了对南江境内供气的气源指标,仍然要求必须重新申请气源指标才能报名参加大河区域天然气项目招商活动,并以“没有气源为由”取缔了成美和华泰两家公司的经营权,为什么瑞博天然气公司进入南江经营乡镇天然气却改为签订《承诺书》?




2、暗自变更为引入企业签订《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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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己的“承诺书”能作为招商条件吗?任何一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承诺将来会具备政府要求的条件,先进入市场建设收费以后再说。



南江县大河区域天然气投资经营项目

招 商 公 告(第二次)





(四)散布谎言掩饰违法行为
   南江县政府在这起招商引资活动中公然欺骗信访群众和涉及的相关企业,“引进”的瑞博天然气公司根本不具备以上招商条件,没有取得合法气源指标,也没有5年以上的城镇燃气管理经验。县政府在网上发布假消息声称瑞博天然气公司是由“依法定程序选定的华蓥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应政府要求在南江成立”的,实际上两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南江县瑞博天然气公司其实是岳池县瑞博天然气公司在南江成立的公司。这家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9日,由旺苍县政府2014年11月在岳池县招商引入,因不符合“有5年行业管理经验”招商条件,所有南江县政府才谎称引进的是华蓥市天然气公司。
  南江县人民政府公布瑞博天然气公司在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手中取得了每年1500万方用气指标同样属于无稽之谈。2014年11月19日住建部的规范性文件(建城〔2014〕167号)明确提出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必须有气源生产供应企业提供气源。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数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省天然气公司),并不是气源生产供应企业。而且天投公司在巴中境内并没有投资建设天然气长输管网,下属的欣恒天然气公司(恩阳区)也是在中石油管道末站接管供气的。
  所以,天投公司不可能授予瑞博天然气公司“合法气源指标”,瑞博公司不能取得经营许可,继而不能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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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南江县人民政府和住建局暗箱操作“引进”内定企业,为什么会欺骗群众和举报单位“引进的是华蓥市天然气公司”?为什么谎称“瑞博天然气公司在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手中取得了每年1500万方用气指标”?

南江县瑞博天然气公司和长赤天皓燃气公司取得的合法气源在哪里?烦请南江县人民政府和住建局对长赤民用气项目的信息资料依法进行公示!!






五、罔顾伤亡,隐瞒分输真相
2015年8月15日南江县野羊溪收发球站发生天然气爆炸,造成一死一伤,当时在场的工作人员解释是“南江县天然气公司对全县天然气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发生了意外。本人对此感到怀疑,排查管道安全隐患、抢险以及清管作业都不会选择在凌晨5点进行,这个时间段连路都看不清楚,更加不要说对埋设在地下的燃气管道进行隐患排查了,何况这些工作根本不需要四个人一起开展。
  目前野羊溪事故现场原有的两个配气站已经拆毁搬迁,在附近新建了一间100多个平方的分输阀室(阀室一般不会修建这样大的面积),南江县天然气公司在这个阀室的管道上竟然安装了三根分输管道,西龛山门站内的压力表显示为3.10Mpa,在这个阀室的管道进口处变成了2.30Mpa,出阀室处压力再次降低为2.15Mpa,由此可以断定从西龛山至野羊溪段的主管已经被分输(接管)了两次。


1、野羊溪收发球门站爆炸现场(已经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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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知本公司七月已经动工以后,为了让本公司萌生退意,南江县政府和暗自招商进入的瑞博天然气公司决定在2015年8月造成长赤镇已经通气的假象,迫使本人放弃长赤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权。
●为了隐瞒在南江县天然气公司管道上碰口的真相,南江县天然气公司员工侯平等人受人指使帮助瑞博公司在野羊溪配气站接管,所以2015年8月15日选择在凌晨施工,以为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的暗度陈仓,谁知道天意不可违,因此害死了一条无辜的性命。



2、野羊溪分输阀室压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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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龛山门站内去南江的管道压力为3.10Mpa,在野羊溪阀室管道进口处变成了2.30Mpa,这里就已经被分输一次,出阀室处再次降低为2.15Mpa,可以确定南江县天然气公司的主管被分输(接管)了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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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龛山门站内去南江的管道压力为3.10Mpa






六、举报事项属于公民、法人平等的自然主体之间的关系?政府从未干涉企业如何行为?
  政府没有干预企业自主行为,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发出通知,强制要求本公司必须遵照长赤镇政府拟定的“合作框架”进行“合作”?为什么要屡次通知管道沿途乡镇政府阻扰本公司施工?
  这明明就是一起典型的官商勾结,利用行政权力强制“鲸吞”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8-5-10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欣闻省委巡视组已经介入,就是还不知道结果,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18-6-29 09: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也太黑了吧,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实的,属于顶风作案,必须严惩!

 楼主| 发表于 2018-6-29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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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 09: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8-8-21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一次看到这篇文章...........
发表于 2018-9-4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勒个去  看都看了好久  还好我不是法官哟   不做评价

发表于 2019-7-8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长赤的李硕书记以经遭了,是不是因为你们的事哟

发表于 2019-7-11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的看起来乱,第6页从南江住建回复开始看起来还是比较有道理。

发表于 2019-8-23 13: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南江的刘凯书记被省记委调查,你们的事情应该很快能解决了吧

 楼主| 发表于 2019-9-1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欧剖叭 发表于 2019-8-23 13:03
楼主,南江的刘凯书记被省记委调查,你们的事情应该很快能解决了吧

不晓得哦,南江县的领导不是只有刘凯书记一个人,每次针对我们公司县政府和县委都要召开集体会员进行“讨论”,企图以集体会议,讨论决定来逃避法律责任,这两天正在向四川省监察委进行举报,希望会有好的结果。不过现在找到了更加直接的证据,绝对的实锤,南江县政府不但想方设法设置圈套抢夺企业的财产,主要领导还指使相关部门诈骗国家的钱,这两天有空了上传上来,看看南江县政府领导的风采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9-17 19:51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7-11-25 22:39
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
      2013年3月12中国经济新闻网记者发表了一篇名为《四川长赤镇:书 ...

我估计楼主是法律程序走不通,才在网上炒。省督查组的最近到了巴中,建议楼主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去试试。作为商人和百姓,如果不是迫不得已我相信楼主也不会站出来。其实现在巴中很多项目,特别是能赚钱的项目,都是有政府旗下国资委相关公司承接,然后再转包给其他公司的。

发表于 2019-9-26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凯不是被双规了嘛?是否与这件事有关?

发表于 2020-1-20 13: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黑呀,天然气如户就要5/6000元,真是天价

 楼主| 发表于 2020-5-31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秦巴山居士 发表于 2019-9-26 15:37
刘凯不是被双规了嘛?是否与这件事有关?

@刘凯知情,幕后黑手是县长李善君,至今安然无恙,该领导背景只能用高深莫测来形容

发表于 2020-7-3 09: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胆大妄为的政府,胆大妄为的官员!

 楼主| 发表于 2020-7-9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考冒名顶替的已经开始清理了,南江县政府注册“套牌”公司,冒名顶替咱们企业,利用公权力强行侵占企业财产,咱就不信你们能一直逍遥法外

 楼主| 发表于 2020-7-16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日打卡

 楼主| 发表于 2020-7-31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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