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的老人梁某在公厕方便时,公厕墙上的瓷砖突然掉落,老人不幸被砸伤……近日,经岳池县法院酉溪法庭法官调解,公厕的管理者某社区居委会赔偿了老人13万余元。 今年5月31日早上9时许,71岁的老人梁某在岳池县酉溪镇农贸市场买菜时,到位于农贸市场内的公共厕所方便。这座去年修建的厕所,由酉溪镇某社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老人从厕所出来时,公共厕所墙上的瓷砖突然掉落,砸在梁某的右手背及右足背,当场鲜血直流,被送至南充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梁某右手背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足背砸伤,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11095.76元。梁某的家人认为老人生活已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人员护理,各项费用加起来,要求某社区居委会赔偿其15万元。 但某社区居委会认为,梁某在医院治疗时,同时医治了其以前的旧疾,要求护理费偏高,不同意15万元的赔偿。在酉溪法庭组织的第一次调解,双方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
近日,法庭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同意按7级伤残、部份护理依赖计算赔偿。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指出社区居委会作为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排除隐患。因此在此纠纷中,社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梁某受伤后医治中使用了治疗旧疾的药物是事实,但其受伤后才住院,被公厕的砖砸伤是诱因。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法官为双方当事人提出了调解方案,通过近2个多小时的劝说,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岳池县酉溪镇某社区居委会赔偿梁某各项费用13万余元。 这起意外伤害案件的成功调处,提醒人们要学会用法律的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警醒社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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