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申诉人:李思武,男,现年60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阆中市鹤峰乡石曲子村五组。
申诉人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的申诉通知书(2017)川13刑监12号。通知书说:“你奸淫幼女的事实有被害人符合其特征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亦能佐证该事实”。
上诉一切“证据”纯属是无中生有。
一、本案纯属是一起重大的人情案、关系案。请调查现在的鹤峰乡党委政府和当地80%以上的知情群众。
二、被害人的陈述是假,理由如下。
(一)首先从发案的当天3岁幼女的精神状况说起:
1、阆中市人民法院封存的档案中14页,在问公社妇女主任赵琼华,被害人李XX当时在医院的精神状况如何,赵说“我看被害人李XX到医院的表情尚好,看不出有啥问题”。
2、请看档案中第114页在问我母亲时,我母亲说“当天早上小女子还到我家来吃饭来的,是我妻子张会容给她舀的,走起路来还蹦蹦跳跳的”。
3、出事的当天上午小孩和她婆婆一路到鹤峰卫生院时,有群众反应小孩还是自己在走路,走的还很好,我是大有人证的。
上述可见幼女当时完全是有正常思维特征能力的。
(二)请看下列档案幼女的婆婆第二手材料中76页,看幼女的陈述是真是假:出事的当天的早上6点钟左右3岁幼女的婆婆是反复的问了好几次三岁幼女,哪里来的血,哪个人来来的,三岁幼女根本没有说是伍爷爷把她整出的血。档案中听幼女的婆婆说:而是后来我去她家借梯子时,小孩很明显地看见我后,她婆婆问急了,小孩才说是伍爷,他把这个不明不白的是伍爷爷的话,小孩的婆婆就传给了幼女的母亲罗学容,又传给了她的丈夫李思文、儿子李军和办案人员,越传越真进行大作文章。
(三)究竟小孩说没说,请看档案69页幼女的婆婆第一手材料里她说:他家里有梯子为什么要来我家借梯子,我怀疑他奸污了我的孙女儿。这句话归根到底,怀疑是真,幼女说伍爷爷是假。
(四)究竟幼女说没说,又请看档案69页,是习会英12点钟左右,过了五个小时后问的幼女,问了无数次,一直幼女不开腔,习会英也是这个小孩的熟人,小孩喊的是习婆婆。并没有说伍爷把她整的血,小孩不是不熟悉我,也不是说不来话,上述说明也不是神志不清,因为就是与我无关。
(五)究竟小孩说没说,又请看档案赵琼华的第11页至12页,赵琼华和习会英叫罗雪荣去报案时,罗雪容说:“又怕查不出来”。赵琼华又问她们有怀疑对象没有,幼女的婆婆说:“有,李思武昨天晚上和今天早上都来我家打转转”她要怀疑我乘机说假话是真,说我晚上去她家打转转是假。根本没有说小孩说是伍爷爷什么。假如真的幼女说是伍爷爷,那第一印象一定是小孩说的话,四个人在一起专门商量,连小孩说伍爷爷的印象都没有。
宗上所述包括档案里面所有被害人的陈述,都被我上述五条档案里面的证据证实了,是无中生有的假被害人的陈述。
三、在事出的那天早上,我听见小孩哭的很久,哭声跟平常不一样,因为幼女的外婆、外爷、幼女的母亲和父亲当时对我们还很好,所以我才有意去她家借梯子看一下,我去后她两婆孙是同坐在一条矮板凳上的,小孩裤儿脱在地上的有血,我当时很想问明原因,但我又看到小孩婆婆毛起一张脸很不耐烦不愿理我的样子,小孩看见我也不开腔,我也又怕她们女人家有什么不好说的,(档案中幼女的婆婆说“我去后她又在问小孩的什么”,我是没有听见的),所以我也就只有拿梯子回去了。我万万没想到这个女子才被她们怀疑是我强奸了她,简直是天下笑话、纯属荒唐啊。
四、请看档案中第96页,公社卫生院院长习会英的原话是,“我怀疑这个女子的伤被人奸污不太像,像是用什么东西夺了的”。她的鉴定也恰恰符合档案中25页现场图片,很明显小孩睡醒下床时,准备从椅子上下去,头一只脚踩进椅子后手抓椅子,第二只脚还没有翘进去,椅子就扬过去了,连人带椅子倒在后面的沙发上,孩子正好骑在椅子的扶手上,加上一震动,当时是进退两难,幼女的下身正好卡在椅子扶手的寸上面,上面是竹钉和篾条固定的,又是一个旧椅子,所以说娃儿哭喊了很久都翻不下来,所以跟平常不一样。我在监狱里申诉也同样是这样说的。也正合幼女的婆婆杨明珍档案中的75页所说的原话是“我一进门娃儿打着一双光脚板,满脸全是汗水、泪水,裆部红了有小碗儿大一搭,用手一摸是湿的像是尿,我用手摸铺里,没有发现湿的,干干净净的”。(假如是我把她整成了上述所说的那样,为什么用手摸铺里又没有发现湿的,是干干净净的呢)?我看100%的是这把椅子出现的问题。因为三岁幼女她把躺在椅子上的经过说不出来,所以经过了几个人问就是一直不开腔。
五、请看档案材料中第34页—39页,的法医鉴定,同样与我无关。
六、我到监狱的枪杆子下面后,第二天晚上我就胆敢喊冤,写申诉,一直不停的喊了十年冤,写了十年申诉(喊冤关小间是无数次)监狱的大队长、教导员给我做工作,只要不再申诉我们包给你轻轻松松的减两年刑,我就是听不进去。失去了我减刑的所有机会。有干部说“监狱成立以来他们还没有见过像我这样的犯人不认罪”。可以去调查南充市高坪区8432监狱二大队任何一个老干部、监狱长,现在是大有人在的,以及档案中的第8页,95年3月23日南充市人大办公厅给阆中市人民法院申告厅发来从新复查的回电和阆中市法院、阆中市检察院给我的4份答复通知书为证。
我刑满回家后是不断上访申诉都是这哄那骗,无人过问。
七、本案的破案人员,他们首先对我猜测怀疑和主观想象的东西,阆中市刑警队对我大打出手(在鹤峰乡我是有人证的)他们对我刑讯逼供,把我进行反铐,烟火烧、电击、冲凉水、压腿90度弯腰、时间长达7小时,使我昏迷四次,由于过度电击和扇耳光致使我在服刑期间造成严重的面神经瘫痪,住院吃药、扎针达一年半之久。可以去调查南充市高坪区8432监狱二大队当时的一个年轻李医生,他给我扎针每天按时如此都要在我的脸上扎十几颗银针,他现在大约才60多岁。我的头到至今都无法停药物一天。刑警队还用欺骗和诈骗的方法比如说:“他说你承认了我们可以给你做主调解了就是了,最多在这里关你几天,背几天大夹背就可以放你回家与亲人团聚,如还不承认的话,那今天晚上就有你挨的受的,还对我说:我们办的像你这样的案子有几个,别人就是承认的好就没事了等等”。致使我承认了他们想要的口供,所以把我关进那恐怖的环境之中我也只敢接连承认一致的假口供,几次答复通知书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不再审维持原判”的通知书,他们共同的理由都是说(1)有我们本来就有仇恨的三岁幼女的爷爷婆婆“过后”编造的“被害人陈述”及爷爷婆婆听见幼女说是我的“证人证言”,(2)有我承认的口供。而他们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主观事实作为判刑的证据,而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作为证据。他们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原则是极端错误的,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之规定。
八、虽然有我承认的假口供,但我也是提前在检察院终结时和在法庭上就反了口供说了真话的(可查档案中第16页—31页为证)我当时只认为法庭才是包青天,法庭才是为民做主的地方,哪知道我反了口供,说了真话,还说我不老实,不认罪,说还要从重处罚我。就这样判处了我有期徒刑十年判决。
判刑以后我说我要上诉并签了字(请看档案中第45页为证),第二天看守所杨所长亲自找我谈话,劝我不要上诉到劳改队同样可以申诉。很快就把我送进了监狱。
九、原告人李思文现在已经把实话说出来了,他的原话是“我当时没有准备告他,我准备告的是我队里的一个光棍罗定兴哪知李思武他自己把自己卷进去了......”(请调查千佛律师服务所李伟电话是:15183550530和鹤峰乡现在的纪委书记邓家中电话是:13890890072。我们一不是亲戚二不是朋友)再次证明“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是没有根据的是错误的。
十、公社卫生院院长习会英也同样给千佛律师服务所李伟说了实话,原话是“派出所叫他说幼女是奸淫的”。
至此恳求上级人民检察院法院高台贵手对本案做全面的实地调查。(1)请要调查原告人和被告人之间是否有仇恨,(2)请要调查在鹤峰乡是否对被告人刑讯逼供,(3)请要调查封存的档案中14页、114页、69页、76页、91页、96页、84页、89页、12页等看看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是不是无中生有,(4)请要调查被告人在监狱里申诉情况,(5)请要调查原告人李思文和公社卫生院院长习会英对千佛法律服务所李伟是怎么说的。
综上所述案情并不复杂,我以阆中市人民法院封存的档案为证据,可不是瞎说的吧!可不是无理取闹哦。充分的说明了他们的怀疑我是真,幼女说伍爷我是假。三岁幼女对我很熟悉,她根本上就没有说我,说明就不是我,也就自然的推翻了幼女婆婆爷爷母亲听幼女说是我的“证人证言”和我的假口供。希望各位大人早日为民做主,还我清白,我必将忠心地感谢党,感谢政府的恩德。
谁能为我做主,我必有重谢!
此致
敬礼
四川省阆中市鹤峰乡石曲子村村民李思武
电话:135 4094 5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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