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带着党籍蹲监狱”等突出问题,抓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这个根本,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制、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组织体系。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和必要调查手段,确保监察委员会有效惩治腐败,丰富反腐败工作的措施手段。通过压紧压实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督促各级党委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举措、完善体制机制,推进党领导反腐败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是党中央鲜明的立场态度和目标任务。党的十九大以后,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摆上前所未有的高度,以顽强意志品质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取得了卓著成效,深得党心民心。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站在政治和战略的高度,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领导人民形成并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最终夺取压倒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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