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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奈落司雨

[以案说法] 所有的律师请您看过来!四川应无薛王贾,为何出处葫芦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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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2 15: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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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2 15: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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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2 15: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嫂嫂为久盛购货的转帐单以及供货方的证明。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2 15: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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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2 15: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3 21: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没有律师愿意发表看法呢?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5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没有律师愿意发表看法呢?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5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由:在申请人梁万勇被羁押期间的2011年7月15日,久盛公司另一股东邓伟光在没有得到申请人梁万勇任何口头及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仿冒申请人梁万勇的签名与被申请人吕宗良相互串通,订立了“股权转让协议”,恶意的将申请人梁万勇40%的股权转让到了被申请人吕宗良名下。同时邓伟光将自持的60%股权转让给了案外人李达昌,并与2011年7月18日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久盛公司股东由梁万勇、邓伟光变更为吕宗良和李达昌。为达到将该非法转让合法化的目的,2011年8月23日邓伟光和被申请人吕宗良拿出一份已拟定好且有仿冒梁万勇签名的2011年7月20日“股份转让协议”,告诉梁万勇之妻李萍,称邓伟光已在看守所见到了申请人梁万勇,梁万勇已同意转让股权且已签名,要李萍协助处理股权转让及后续事宜并要求其在该协议上签名。李萍看见足以可以乱真的“梁万勇”的签名,和对作为申请人梁万勇舅舅邓伟光的完全信任(梁万勇被刑事羁押后,邓伟光一直在帮助处理相关事宜),在此误导下同一天对该“股份转让协议”和2011年8月31日“收条”及2011年8月23日的“付款协议”进行了签名。

法院裁定认定2011年7月15日邓伟光冒充申请人梁万勇所签,并由申请人梁万勇妻子李萍签字追认的股权转让协议,对申请人梁万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驳回申请人梁万勇的再审申请。

(李萍签字2011年7月20日股份转让协议就是追认2011年7月15日股份转让协议???并算作对邓伟光仿冒签字行为的授权和许可???)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6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是特别法,优先与普通法适用。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明确的规定,没有转让权的人转让股权无效。即使追认,也应该由申请人梁万勇本人追认,没有代理权的李萍不具有追认的主体资格和产生追认的效果。本案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原审法院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而原审法院并没有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错误的适用表见代理、善意取得、追认的法律规定,因此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6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论支持我方法理与否,请各位律师指教!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7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2011年7月15日案外人邓伟光以申请人“梁万勇”的名义与被申请人吕宗良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是否合理合法!!!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8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边是无所不用其极的袒护和包庇,一边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熟视无睹。这样的司法是权贵的司法。
本民事诉讼中人员涉嫌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款:
  *依据刑法162条,在企业未清算前出售公司。涉嫌构成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依据刑法第224条,第一条,以虚构的单位或者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的,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罪。
  *依据刑法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涉嫌构成侵犯财产罪。
  *依据刑法307条,民事伪证者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或妨害作证罪。
  *民事诉讼法102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9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12月29日,我到麻辣社区已经10天了。
如果帖子里的当事人律师和法院审判人员中,有您认识的人,是您的家人、朋友、伙伴、同事……也请您转发给他或者她。

 楼主| 发表于 2018-1-1 08: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律师们看看法院这样的算法成立吗:原审认定的久盛公司全部股权以作价130万元转让,根据申请人梁万勇2010年12月15日受让股权的出资情况,收到10万元转让款合理;第三人隆达公司转款10万元到案外人邓伟光账户,邓伟光陈述将该款通过其爱人廖玲一的pos机转入申请人爱人李萍的嫂子张健的账户,即认定为申请人梁万勇收到了被申请人吕宗良的股权转让款。现根据久盛公司出纳吴逢敏向申请人梁万勇开具的110余万元收据这一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审认定完全错误:申请人从2010年12月15日受让久盛公司股权开始,包括股权受让款在内陆续向久盛公司投入了110余万元(不包括隐名股东李林国的45万元出资,股东邓伟光未出资),受让股权时公司有70万元固定资产(一审时原股权出让股东的证明可以印证),除去二审时证人邓伟光作证所说的所谓“亏损”60万元,那么包括银行80万元贷款在内整体转让,久盛公司的全部股权至少应200万元以上。200万元减去80万元银行贷款,按申请人梁万勇40%的股权计算,其至少应得到48万元以上的转让款才合理,况且申请人梁万勇直到现在没有收到一分钱的股权转让款。

 楼主| 发表于 2018-1-3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广东的谭律师。根据《公司法》第三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她认为2011年7月15日《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同时她认为没有梁万勇委托书情况下其他人不具有代理权。

 楼主| 发表于 2018-1-3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深圳的赵律师。他同意我们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8-1-3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您方便和愿意的话,请律师把自己的真名和执业事务所一起发给我吧,我发布到帖子里,感谢您的指教。
谢谢您的帮助!!!

 楼主| 发表于 2018-1-5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帖子里的当事人、律师和法院审判人员中,有您认识的人,是您的家人、朋友、伙伴、同事……也请您转发给他或者她。

 楼主| 发表于 2018-1-7 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的关注和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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