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芒热水器(十一) 副标题: 1、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三级法院司法腐败)如何枉法造假 2、关于光芒热水器的质量问题 (几十网发布) 【我案是2004年11月15日晚,因江苏省靖江市光芒热水器有限公司无证不合格产品光芒牌JSTD8型家用烟道式燃气快速热水器(既没有配烟道,又没有装人身安全保护装置,也没有生产许可证),致死我女儿王丽、三岁小外孙女弓心雨、女婿弓迎春三条人命(楼上那户也差点三口灭门),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主审庭长宁淑艳不仅不进行质证,反而还伙同天津市的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刘彤将涉案热水器掉包,出具《热字2008—801号检验报告》,不仅不检以上两项不合格项目,只检几项合格项目,来个《所检项目合格》。她再以(2007)塘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枉法判决《所检项目合格》。我的诉求是不合格,但是就是不判决合格不合格,多损哪!,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包颖再以(2008)二中民四终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枉法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法官刘震岩再以(2011)津高民申字第0524号民事裁定书枉法维持原判枉法裁定。四者共同心明如镜、人为故意、绞尽脑汁、明目张胆、枉法质量检验(司法鉴定)造假,制造成三条人命的冤假错案。投诉后,国家质量监督监管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孙大伟,回复我投诉的人为王鼎)竟然也还是心明如镜、人为故意、绞尽脑汁、明目张胆地官官相护、枉法袒护。事件十分罕见,令人震惊,无比奇特,性质和社会影响均十分严重恶劣,不严厉查处,完全不足以平民愤。 光芒公司还是个老赖,虽然法院枉法判决只赔偿一部分,但限期内也不肯赔,我们申请强制执行,还拖了近半年才赔,欠1万6的迟延利息也不给,何况这对光芒公司来说只不过是九牛一毛,但是却死活只给1千元。 此案案发已经快十二年了,我们老两口子(我74岁了)痛失了三个亲人,三个孩子,三条人命。我们的三个孩子至今还在九泉之下死不瞑目。这近十二年来,我们老两口子一直在以泪洗面,我们的身边,再也没有儿女了。】 再谈我案,如果把产自华东江苏靖江市光芒公司的涉案光芒牌燃气热水器比喻为华东虎,把我案比喻为华东虎事件,但这样比喻实在是太轻了。因为华南虎事件中的纸老虎假老虎和这只虎相比,根本贴不上灶,也根本不伤人,但这只虎可比真老虎还要历害千万倍了,它一口吞下一户三口人,差点吞下两户六口人,即便两户有六十口子,它也能统统一口吃掉。并且,此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影响也远比华南虎事件严重恶劣多了。因为这是一起国家级质检中心和大直辖市天津三级法院心明如镜人为故意共同枉法造假,还加上国家级质检监管部门官官相护,捉弄老百姓的恶性事件。而华南虎事件只不过是地方造假,仅是纸画的老虎,也不伤人。所以,此事件完全堪称世间罕见、绝无仅有、古今中外,史无前例,空前绝后。华南虎事件都央视曝光,这更应该曝光。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王云庄,男,194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河船厂退休职工,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路68号202,邮编300450,宅电022-25889225。 刘俊玲,女,194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外贸裕丰公司退休职工,住址邮编宅电同上,和王云庄为夫妻关系。 原告证人:(略) 被告: 第一被告:(天津市的)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法定负责人副主任刘彤,还有三个隐瞒姓名不敢写不敢亮明身份不能证明鉴定人身份的人是:批准人:检001;审核人:检010;主检:检028。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6号,邮编300384。 第二被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孙大伟,回复我投诉的人为王鼎,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一.诉讼请求: 1、请求本案和申诉书诉讼请求一起并案处理。 2、对于第一被告(略) 3、对于第二被告(略) 二.事实和理由: 简述如下(详见申诉书): 枉法掉包造假司法鉴定文书《热字2008-801号检验报告》出炉之后,我原告多次向相应质量检验监管部门投诉(天津市的)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刘彤等及该报告。这其中,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给我的回复,证明其未依法履行本职工作:依法进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和认证评审。这是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是心明如镜明目张胆人为故意枉法进行官官相护。包括涉案司法鉴定机构副主任刘彤等人在内,他们都是在这些国家重要、要害、权威的高级专业机构中担任高级专业职务的官员,和法院及其他任何部门的官员相比,这都是其专业本行内行,他们都对质量检验司法鉴定均是更加完全心明如镜,但却都是人为故意明目张胆明知故犯而枉法,不依法履职,反而协助、配合天津市三级法院的主审法官,使该司法鉴定文书让天津市三级法院的主审法官如愿以偿,堂而皇之成为其枉法判决的第一大主要依据,助长其枉法行为,严重妨碍和干扰了司法公正。两者均保护了无证伪劣产品(涉案光芒热水器),使我原告的维权之路漫长而又无比艰难,给我原告的诉讼和申诉造成了巨大困难,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摧残、打击和伤害。对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和所回复的法律文件,都应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令其付出沉重的代价,进行赔偿才对,决不应姑息和宽容。(请不起律师和代理人,起诉状是我老头子自写,再说此案天津三级法院主审法官从来也不听他们的,老是请申诉加信访一百几十次还不早花一百几十万了?再说也没有用。)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总检察长 具状人 :王云庄 刘俊玲 2016年12月10日 附件: 1、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2、申诉书副本2份。 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回复我投诉的法律文件。(2009年7月13日,主任孙大伟,回复人王鼎) 【注:第一、这是第十一次向您申诉所附带的并案诉讼。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申字第0524号民事裁定后,我原告一直不服永远不服,一直在申诉共数十次了从未间断过,只要我原告人未死,就永远不会放弃。所以,此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主要是针对第二被告),都是各级司法机关和信访部门不作为所造成的延误,见案情记实一文(另附),本人没有任何责任。第二、针对第二被告的本次诉讼,没有本案主案的解决,也不可能单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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