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开始征求意见
市城区长期禁放违规最高罚 5万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广元市政府决定在市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起草了《关于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意见征求稿)(下称《通告》),现向社会各界公布,征求意见及建议。
烟花爆竹燃放市城区将长期禁止
根据《通告》,市城区禁止燃放时间:长期禁止。
市城区禁止燃放区域:东至红星公园、西至西滨道与宝成铁路交汇处、南至南山脊、北至将军桥的城市建成区内,公墓、殡仪馆区域内除外。
遇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许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禁放区域所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应当广泛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的禁放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群众支持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未经许可办焰火晚会燃放单位最高被罚50000元
根据《通告》,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烟花爆竹,对燃放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个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规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销售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的,或者在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
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可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告》精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市民可通过电话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安监12350。意见征求至2017年12月25日前,并集中反馈到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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