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民晏胜才告到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政府败诉
日期:2017-12-17
2014年10月,四川农民晏胜才,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不予理睬。
晏胜才认为: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是未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不作为。
2015年2月24日,晏胜才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5年3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晏胜才提出的申请不是行政复议范围,不予受理。晏胜才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状告四川省人民政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成行初字第324号一审判决,驳回晏胜才的诉讼请求。晏胜才败诉。
晏胜才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行终311号二审判决,驳回晏胜才上诉,维持原判。晏胜才又败诉。
晏胜才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7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行再51号判决。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324号行政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行终31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复不(2015)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受理晏胜才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成都中院,为什么你的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是中院、高院法官不懂法?还是因为中院法官拿的小法,最高院法官拿的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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