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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阵] 绵阳锦旗哥向绵阳市监察局递交申请,申请对绵阳市法制办依法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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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2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file:///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Roaming\\Tencent\\Users\\848314582\\QQ\\WinTemp\\RichOle\\T{HLMAFMK3D6QS]EL27{FXA.png                                         行政监察申请
  申请人:冯勇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二组,电话13340885278,身份证号510722197303XXXXXX。
  被申请人:绵阳市法制办,住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8号b区 电话:0816-2539610。负责人,赵开年,职务,主任。
  监察请求:1、对违法事项进行调查,依法处理。
  2、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3、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项事项查证属实,依法酌情给予申请人精神物质奖励。

  事实理由:

  2016年8月10日, ;我通过送“不作为”锦旗方式向三台县主要领导反映黄龙水库污染问题的处理情况,在县城北门口被三台县公安局抓捕,后被刑事拘留,无罪释放后,我向四川省公安厅实名举报三台县公安局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省厅转给了绵阳市公安局,要求其调查处理,因绵阳市公安局逾期未书面告知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让本人不服也无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我不服,遂向绵阳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其向省厅递交的书面调查报告,绵阳市公安局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申请公开绵阳市公安局依据的规定文件,同样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于是我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了两个行政复议,绵阳市法制办复议工作分管领导邹x在两张载明承办意见为驳回王富贵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为拟同意、复议机构领导赵开x在上述表上签署意见为同意,特别需要注明的是,绵阳市法制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冯勇军与王富贵不是同一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经复议机关负责人颜超副市长审核同意,不得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然而,正是基于这两张审批表,绵阳市法制办驳回了绵阳锦旗哥的复议请求,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闹出了当事人实名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报告属国家秘密的笑话,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绑架颜超市长。涉嫌刑事犯罪,为监督和保障其依法行政职权,为捍卫人民政权稳定,特申请对违法人员进行行政监察,请绵阳市监察局依法履职,支持所请。

  此致    绵阳市监察局
  申请人:冯勇军
  2017年12月19日
  附相关法条:

  《行政监察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由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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