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合兴房地产公司,所有文件皆非股东本人签名!为九寨沟自驾基地楼盘违规开发做好准备! 许元书与周华丽、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金牛民初字第3841号
原告许元书。
被告周华丽。
原告许元书与被告陈思材、被告周华丽、被告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兴公司)、第三人简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亚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元书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伟,被告陈思材、周华丽、万合兴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勇,第三人简莉的委托代理人向元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周华丽共同出资1000万元在四川省工商局注册成立万合兴公司,原告出资490万元,占股49%。2013年8月,增加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原告共出资980万元,占股49%,被告周华丽占股51%。2013年9月初,万合兴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被告周华丽与原告协商将原告在万合兴公司9%股权委托周华丽代为持有,双方约定该9%的股份仍属原告所有,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周华丽将其变更登记给原告。2014年3月26日,因万合兴公司经营需要,被告周华丽与原告再次协商将原告在万合兴公司的股权改由他人代持,原告遂与被告周华丽介绍的简莉(简莉系被告周华丽的德阳美华大酒店会计)达成股权代持协议,将原告剩余的万合兴公司40%股权委托简莉代为持有,并于2014年3月28日进行了股权变更备案。2014年7月简莉向被告周华丽提出因私人原因不能继续为原告代持万合兴公司股权,2014年7月7日,周华丽在未通知原告、也未通知简莉的情况下私下将简莉代持的40%股权转移至陈思材(陈思材系周华丽的亲侄子)名下,原告一直以为40%股权由简莉代持,也一直直接以股东身份参与万合兴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至今,并行使着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原告多次找到陈思材和周华丽要求其将原告股权归还给原告,要求被告万合兴公司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被告周华丽和陈思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变更,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陈思材在被告万合兴公司的40%股权为原告所有,限期被告周华丽、万合兴公司配合陈思材办理股权变更备案手续;2、确认周华丽在被告万合兴公司所持股权中的9%为原告所有,限期万合兴公司配合周华丽办理股权变更备案手续;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万合兴公司在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周华丽、许元书,周华丽认缴的出资额为510万元,许元书认缴的出资额为490万元。2013年8月21日,万合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周华丽以货币出资510万元,许元书以货币出资490万元。2013年10月17日,许元书将其持有的万合兴公司的180万元股权(占万合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9%)转让给周华丽,周华丽的出资额变为1200万元,许元书的出资额变为800万元,但此次股权转让所涉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以及根据协议、决议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上所涉的周华丽、许元书的签名均非本人签名,而是由代办人员陈涛办理的,此次股权变更登记是由许元书通知陈涛办理的。2014年3月25日,许元书将其持有的万合兴公司的800万元股权(占万合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0%)转让给简莉,转让后周华丽的出资额变为1200万元,简莉持万合兴公司800万元的股权,但此次股权转让所涉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以及根据协议、决议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上所涉的周华丽、许元书、简莉的签名均非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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