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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法院审结一起利用网络诈骗数额巨大的电信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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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2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9日,资中县法院审结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电信诈骗案件。
被告人肖某甲、何某某于2016年5月相识,何某某得知肖某甲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后,告诉肖某甲可以在自己这里“洗钱”,并约定收取28%左右的手续费。      
2016年7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肖乙、肖某甲和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已判)共谋实施QQ诈骗。肖乙出资购买手机、电脑等物品,并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又联系被告人黄某榕、蒙某修、吴某卓、岑某武,五人在明知肖乙等人为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在肖乙等人选定的房间内安装了非实名制宽带。
2016年8月1日上午,陈某甲在互联网上查到资中某医院的相关资料后,将实施诈骗的QQ名称改为“资中某医院-许某甲”(该医院院长),随后查找到该医院的聊天群并加到医院职工谭某某为好友,将谭某某拉进自己建立的一个聊天群进行聊天,并让谭某某将该医院财务人员许某乙拉进聊天群,尔后,由陈某甲冒充该医院院长“许某甲”,提出医院之前与某公司签订的一份合同,现需退还保证金,肖乙冒充签订合同的“张总”与许某乙通话,肖乙让肖某甲制作了一张虚假的转款凭证,许某乙相信后便将医院的账户内的300万元分三笔转到肖乙提供的账户内。肖某甲依照之前的“洗钱”约定联系了何某某,何某某联系被告人孙某宏,孙某宏联系被告人叶某勇,叶某勇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这种层层联系,李某某提供了被告人谭某萍与罗某某共同控制的常某英银行账号给肖乙。肖乙将诈骗到该医院资金中的105万元,在两分钟时间内分三次转入常某英的账户。吴某彬受罗某某安排,及时将该笔资金,以每次转5万元的方式转至戴某鹏的账户内。叶某勇、孙某宏、何某某在该笔资金套现后,分别扣除各自收取的手续费,将剩余资金76万元交给肖乙等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乙、肖某甲、刘某鹏、黄某榕、蒙某修、吴某卓、岑某武、何某祖八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宏、叶某勇谭某萍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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