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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剝夺人亊权、退休权、生存权的人亊“杀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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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3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志高,54年10月1日生。72年10月前在富顺县牛佛镇富隆四队务农;72年10月至75年4月在5288部队72分队服役;75年4月至78年3月在富顺县牛佛镇富隆四队务农;78年3月至1980年3月在四川中药学校读书;80年3月至89年6月在南溪县中药材公司工作,历任副经理.经理;89年6月至94年8月在南溪县医药局任副局长(证据1);94年2月借到四川省医药学校(现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借调期半年(证据3);94年8月正式调到该校,由校长、书记王书林,副校长唐庭猷到南溪县人事局、医药局、派出所办理(证据2、3、4、5、6、7、8、9),户籍上在、至今仍在学校集体户,属药中校社区(证据9)。

    94年2月借调到校后,校长王书林告诉我:“借调期工资由南溪县医药局发给你,正式调到学校后从事校办产业工作期间,为了公司发展需要,便于处理经营费用等原因,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自负盈亏,你就不在学校造册领工资,你现在的行政编职要转换成事业编职享受学校、国家一切政策性待遇,政策性调资空调进档”。3月,学校将原唐庭猷在学校所居住的二居室分配给我居住(我同意调到学校的条件、借调期内),96年因学校住房紧张,我又很少住,便主动请示学校安排给其他人使用,我未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私人安装的座机电话有偿转让给副校长高平。94年3月学校安排我到校办产业峨眉山祥光医药贸易公司任副经理(借调期内);4月,协助学校完成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借调期内);5月根据学校的要求,我协助学校在成都五块石药品市场开设了峨眉山祥光医药贸易公司成都经营一部、二部两个经营窗口,学校安排我承包一部(借调期内);公司仍在学校,财务、出纳等工作人员由学校在编人员中调配,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林。94年5月唐庭猷到成都口头明确一、二经营部每年各向学校上交利润2万元(借调期内)。97年底,因药品市场整顿渉外窗口须注销等多种因素,我书面向王校长申请回校到学校药厂上班或留职停薪下海经商,王校长口头答复“药厂班子已配齐不好安排你,同意你保留学校关系,享受学校、国家一切政策性待遇,政策性调资空调进入档案,不交学校留职停薪费,也不领学校工资,到退休时办理退休就行了”。2015年6月29日庭审中才知道自94年8月8日人亊等关系正式调到学校后,学校就没有将我干部身份的人事、工资、档案等关系予以入职(制)连接,并非法将其终止解除、灭失,也末告知我本人和依法向我出具已将我干部身份的人事、工资、档案等关系终止解除、灭失的书面证明或退、转回南溪县人事局(证据2、3、4、5、6、7、8、9);所以,为掩盖其侵权亊实学校怎会给我办理书面“留职停薪”手续?

    我2014年10月1日年满60周岁,应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我与学校人事部门咨询有关提前办理退休的问题,2013年9月根据学校人事处长门中枢要求,我向学校提交了“关于调入四川省中药学校的情况报告”(证据10),学校未作任何答复。

    2014年5月我正式向学校提交退休报告,请求学校按政策办理我退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相关手续以保障我退休后的基本生存条件,学校也无任何回应(证据11)。

    2014年9月2日我到学校就办理退休等事项向学校人事处请示如何办理等相关事宜,不知何因黄俊副处长要求提供调到学校的相关手续(证明材料),9月5日我即到南溪县档案局将调到学校的相关手续(复印件)送到学校人事处,黄俊签收(证据2、3、4、5、6、7、8、9),学校任然置之不理。

    2014年10月1日我已到法定退休,退休等手续还没办理。学校既不办理退休等手续,也不予答复,2014年9月27日我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调解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的报告”(证据12),在省食药局多次督促下,学校于2015年2月12日发了一个“关于对江志高同志反映问题的回复”(我3月7日签收,以下简称“回复”)告称:”......学校正式职工中从来都没有江志高的名字......没有收到过江志高的档案......,我们认为你不是我校正式职工。我们无法为你办理退休手续”(证据13)。此时才知道学校早在1994年8月8日将我的人亊、工资、户籍、档案等关系由学校从南溪县人事局、医药局、派出所办理人事调动手续“随带”到学校后就故意没入职(制)连接(证据2、3、4、5、6、7、8、9),只将户籍上在学校集体户(证据9)。

    根据“回复”内容,2015年3月13日我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人事调解申请,请求省食药局调解并敦促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我的退休手续,落实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相关手续与待遇,以保障我的基本生存条件(证据14),无答复。

    根据“回复”签收时间,按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后60日内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的规定,2015年5月4日我向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5月5日(2015)峨眉劳人仲不字第6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据15),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同日,我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咨询怎样诉讼,该院告知只能按侵权赔偿起诉。

    5月15日我以人事争议案由,赔偿132余万元、庭审中增加医疗保障金50万、档案赔偿20万,共计200万元的诉求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6月29日庭审己进行到法庭辩论将结束时,法官王美不知何故要求我申请撤诉后重新起诉,并提出要增加确认人事关系的诉求,重新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法院与仲裁机构联系,“若不同意撤诉我就驳回起诉”。法院以(2015)峨眉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诉(证据16)。

    2015年7月6日我按法院要求,再向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以(2015)峨眉劳人仲不字第8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据17)。同日,我按照峨眉山市法院要求仍以人事争议案由,赔偿200万元、新增确认人事关系的诉求,再向峨眉山市法院起诉。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峨眉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裁定书》,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驳回原告江志高的起诉”(证据 18)。

    我于2015年12月20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作出(2015)乐民终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证据19)。

    我于2016年9月12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2016)川民申3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江志高的再审申请”(证据20)。

    我于2017年2月23日以侵权纠纷案由再向峨眉山市法院起诉,请求学校因侵权责任赔偿损失186.2万元,该院以(2017)川118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档案丢失的侵权赔偿责任。......且在原、被告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无法确定建立的情况下按照社会保险等相关标准计算损失于法无据......。”判决:“一、被告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二、驳回原告江志高的其它讼诉请求”(证据21)。

    我于2017年5月9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6月16日以(2017)川11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证据 22)。

    2017年6月25日,我分别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要求办理、落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身份、待遇;人社厅7月4日书面告知:“你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规定请依法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证据23)。10月16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证据24)。

    本案基本亊实:学校利用工作调动跨地区、跨行业故意、恶意、非法终止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亊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证据1 、2 、3 、4 、5、6、7、8、9、10、11 、13 );既未将我人亊、工资、档案等关系按规定依法退、转回南溪县人事局,也不告知我和依法向我出具法定书面证明未按法定规定、时间、程序依法入职(制)转、连接在学校为我建立、完善法定人亊关系,又未采取补救措施;我2013年9月(证据10)、2014年5月(证据11)、2014年9月书面向学校提出办理退休等手续时学校继续隐瞒实情,也拒绝向我岀具已终止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亊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的法定书面证明;使我不能依法正常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及其它相关权益手续使我“老无所养、住无所居、病无所医”;学校应负全部责任。 本案核心: 学校利用工作调动故意、恶意、非法终止解除、灭失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证据 1、2、3、4、5、6、7、8、9、10、11 、13),既未将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依法退回南溪县人事局,也不依法告知我未入职(制)转、连接在学校为我建立、完善法定人亊关系,拒绝向我依法岀具已终止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亊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的法定书面证明,又未采取补救措施;我于2013年9月(证据10)、2014年5月(证据11)、2014年9月2号书面向学校提出办理法定退休等手续时学校继续隐瞒实情,致使我不能依法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及医保等其它相关权益手续使我“老无所养、住无所居、病无所医”;学校是否能依法提供以下证据,方能证明其未构成侵权:1、已将我人亊关系予以入职(制)连接的法定依据和南溪县人亊局加封的原始档案,2、依法已将我人亊、档案关系退转回南溪县人亊局的法定依据,3、依法已将我本人除名的法定依据和我已提取档案的法定依据,4、已依法向我岀具已终止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亊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的法定书面证明。 本案焦点: 学校利用工作调动故意、恶意、非法终止、灭失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证据1、2、3 、4、5、6、7、8、9、10 、11、13),既未将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退回南溪县人事局,也不告知我未入职(制)转、连接在学校为我建立、完善法定人亊关系,我2013年9月(证据10)、2014年5月(证据11)、2014年9月书面向学校提出办理退休等手续时学校继续隐瞒实情,拒绝向我岀具已终止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亊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的法定书面证明;使我不能依法正常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及其它相关权益手续使我“老无所养、住无所居、病无所医”,又未采取补救措施;学校是否已构成侵权。本案特点: 学校利用工作调动故意、恶意、非法终止、灭失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证据1、2、3、4、 5、6、7、8、9、10 、11、13),既未将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退回南溪县人事局,也不告知我未入职(制)转、连接在学校为我建立、完善法定人亊关系,拒绝向我岀具已终止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亊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的法定书面证明,又未采取补救措施;我于2013年9月(证据10)、2014年5月(证据11)、2014年9月2号书面向学校提出办理退休等手续时学校继续隐瞒实情,致使我不能依法正常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及其它相关权益手续使我“老无所养、住无所居、病无所医”;其:1、故意性明显,2、恶意性突岀,3、违法性具备,4、欺骗性存在而持久,5、造成后果亊实成立,6、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恶劣,7、侵权行为与造成后果亊实关联性紧密、因果关系紧密。符合构成侵权要件。 本案疑点: 学校利用工作调动故意、恶意、非法终止、灭失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证据1、2 、3、4、5、6、7、8、9、10、11、13 ),既未将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退回南溪县人事局,也不告知我未入职(制)转、连接在学校为我建立、完善法定人亊关系,拒绝向我岀具已终止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亊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的法定书面证明;又未采取补救措施;我于2013年9月(证据10)、2014年5月(证据11)、2014年9月2号书面向学校提出办理退休等手续时学校继续隐瞒实情,使我不能依法正常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及其它相关权益手续使我“老无所养、住无所居、病无所医”;既: 在被告零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和已认定档案灭失为侵权的前提下法院作出如此“奇怪”的判决,这不得不让人联想到其幕后的“隐性”问题。、、、、、、

    本案的基本、主体、钢性亊实和过错是学校未将我干部身份的人事、档案关系(证据1、2、3、4、5、6、7、8、9)按法定规定、时间、程序应于94年9月7日前依法予以入职(制)转接,我94年8月8日前己借调到学校半年之久,学校不能、不予入职(制)就不应发出商调函(证据2),更不应以组织名义去南溪县办理我的所有干部调动手续(证据1、2、3、4、5、6、7、8、9),上述行为应占夲案全部过错责任的60%以上,应由学校承担;我的所有干部调动手续由学校书记、校长王书林与副校长唐庭猷“随带”回学校后,学校不予、不能按法定规定、时间、程序依法入职(制)转接,就应主动告知我求得谅解,并依法将全部调动手续(证据1、2、3、4、5、6、7、8、9)原渠道退回南溪县相关部门,这是主要、直接弥补学校己形成过错的最有效措施,而学校未实施,此举在夲案全部过错责任划分中应占20%以上,应由学校承担;学校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后,未履行其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向我出具人亊、档案关系(证据1、2、3、4、5、6、7、8、9 )已终止解除、灭失的书面法定证明,长期侵害我的知情权,使我不了解实情,使我不能依法正常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及其它相关权益手续,这也是我一直未过问此事的主要原因(亊业单位当时不缴社会养老保险也是原因之一),该行为在夲案全部过错责任划分中应占10%以上,应由学校承担;我于2013年9月5日(证据 10)、2014年5月13日(证据11)、2014年9月3日(证据2、3、4、5、6、7、8、9黄 俊口头要求提供)分别书面、到学校咨询、申请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学校都是置之不理,也不告知其实情,我也一直认为未到法定退休日,学校不办理也正常,在此期间,学校本可采取补救措施,也不致于造成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弥补的现状,学校这种恶意侵权升级的行为在本案全部过错责任划分中应承担10%以上的过错责任;我于本案无任何过错,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应负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亊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亊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亊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规定是解决、落实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身份、待遇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学校利用工作调动跨地区、跨行业故意、恶意、非法终止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亊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既未将我人亊、工资、档案等关系按规定依法退、转回南溪县人事局,也不告知我和依法向我出具法定书面证明未按法定规定、时间、程序依法入职(制)转、连接在学校为我建立、完善法定人亊关系,又未采取补救措施;我2013年9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书面向学校提出办理退休等手续时学校继续隐瞒实情,也拒绝向我岀具已终止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亊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的法定书面证明;使我不能依法正常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及其它相关权益手续;学校应负全部责任。历经两次申请调解、两次申请仲裁、三次起诉、两次上诉、一次再审申请、两个维权报告后结果表明:违法者受“保护”,受害人生存权、生命权、人权遭踢皮球、漠视!请求仲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经诉讼程序认定“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或“损失赔偿于法无据”,峨眉山市、乐山市、四川省三级法院都口头告知我“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省人社厅不受理,又要我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省药监局“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非法剝夺生存权、生命权的人亊“杀戮”,可以不择手段、可以不追究相关责任人、学校可以不担责、应当受公权力“保护”吗?!省食药校非法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事关系、档案关系,恶意侵害我知情权,非法剝夺我生存权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背宪法、法律、情理;天理难容!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拒不出具非法解除我人亊关系证明,导致我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三项之规定特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改判,望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我“老无所养、住无所居、病无所医”问题,依法处理我的合理、合法诉求:1、按政策规定办理、落实江志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身份、待遇,补发我2014年10月1日至今的退休工资;或賠偿我2014年10月1日至2030年3月31日的法定退休养老金。2、补偿或賠偿我2014年10月1日前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份)或解决栖身地,补偿2014年10月1日至今城镇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划拨账户部份待遇或賠偿我2014年10月1日至2030年3月31日的法定城镇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划拨账户部份待遇。3、合理补偿差旅、诉讼、诉讼代理等费用损失及精神损失;或依法賠偿我差旅、诉讼等费用损失及精神损失。4、2018年6月内修复、恢复我的档案关系。

    目前,我因未办理正常退休、医疗保障及相关手续不能享受国家、社会保障待遇,己到“老无所养、住无所居、病无所医”靠借钱生活,租借住朋友房屋栖身,有病无钱、无处医治境地,生存、生命、人权保障己受到极大威胁,之前打“官司”和现在维权都靠借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是本案基本适用法律,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解决、落实、赔偿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身份、待遇,以保障我最基本的生存权、生命权、人权。

    电话:18208272150

    江志高

    2017年12月23日

    证据目录

    1.江志高任职通知、

    2.四川省医药学校干部(工人)商调函

    3、1994.8.8南溪县医药管理局介绍信(工资 )

    4、1994.8.8南溪县人事局“干部介绍信”存根

    5、1994.8.8南溪县人事局干部档案传递通知存根

    6、1994.8.8南溪县人事局干部调动通知

    7、1994.8.8南溪县人事局关于干部调动征求意见函

    8、1994.8.8南溪县人事局送文(江志高档案传递)记录

    9、峨眉山市峨山镇派出所“户籍证明”

    10.2013.9.5“关于调入四川省中药学校的情况报告”

    11.2014.5.13“关于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的报告”

    12.2014.9.27“关于请求调解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的报告

    13.2015.3.7签收“关于对江志高同志所反映问题的回复”

    14.2015.3.13“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15.2015.5.5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16.2015.6.29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7.2015.7.6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18.2015.12.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9.2016.5.26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16.12.24签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1.2017.4.20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2.2017.6.22签收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3.2017年7月4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2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亊处《关于江志高同志所反映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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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4 03: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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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5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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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b199161
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15064355-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本案基本亊实:学校利用工作调动跨地区、跨行业故意、恶意、非法终止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亊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证据1 、2 、3 、4 、5、6、7、8、9、10、11 、13 );既未将我人亊、工资、档案等关系按规定依法退、转回南溪县人事局,也不告知我和依法向我出具法定书面证明未按法定规定、时间、程序依法入职(制)转、连接在学校为我建立、完善法定人亊关系,又未采取补救措施;我2013年9月(证据10)、2014年5月(证据11)、2014年9月书面向学校提出办理退休等手续时学校继续隐瞒实情,也拒绝向我岀具已终止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亊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的法定书面证明;使我不能依法正常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及其它相关权益手续使我“老无所养、住无所居、病无所医”;学校应负全部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6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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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b19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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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 学校利用工作调动故意、恶意、非法终止解除、灭失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证据 1、2、3、4、5、6、7、8、9、10、11 、13),既未将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依法退回南溪县人事局,也不依法告知我未入职(制)转、连接在学校为我建立、完善法定人亊关系,拒绝向我依法岀具已终止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亊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的法定书面证明,又未采取补救措施;我于2013年9月(证据10)、2014年5月(证据11)、2014年9月2号书面向学校提出办理法定退休等手续时学校继续隐瞒实情,致使我不能依法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及医保等其它相关权益手续使我“老无所养、住无所居、病无所医”;学校是否能依法提供以下证据,方能证明其未构成侵权:1、已将我人亊关系予以入职(制)连接的法定依据和南溪县人亊局加封的原始档案,2、依法已将我人亊、档案关系退转回南溪县人亊局的法定依据,3、依法已将我本人除名的法定依据和我已提取档案的法定依据,4、已依法向我岀具已终止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亊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的法定书面证明。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7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焦点: 学校利用工作调动故意、恶意、非法终止、灭失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证据1、2、3 、4、5、6、7、8、9、10 、11、13),既未将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退回南溪县人事局,也不告知我未入职(制)转、连接在学校为我建立、完善法定人亊关系,我2013年9月(证据10)、2014年5月(证据11)、2014年9月书面向学校提出办理退休等手续时学校继续隐瞒实情,拒绝向我岀具已终止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亊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的法定书面证明;使我不能依法正常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及其它相关权益手续使我“老无所养、住无所居、病无所医”,又未采取补救措施;学校是否已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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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特点: 学校利用工作调动故意、恶意、非法终止、灭失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证据1、2、3、4、 5、6、7、8、9、10 、11、13),既未将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退回南溪县人事局,也不告知我未入职(制)转、连接在学校为我建立、完善法定人亊关系,拒绝向我岀具已终止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亊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的法定书面证明,又未采取补救措施;我于2013年9月(证据10)、2014年5月(证据11)、2014年9月2号书面向学校提出办理退休等手续时学校继续隐瞒实情,致使我不能依法正常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及其它相关权益手续使我“老无所养、住无所居、病无所医”;其:1、故意性明显,2、恶意性突岀,3、违法性具备,4、欺骗性存在而持久,5、造成后果亊实成立,6、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恶劣,7、侵权行为与造成后果亊实关联性紧密、因果关系紧密。符合构成侵权要件。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疑点: 学校利用工作调动故意、恶意、非法终止、灭失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证据1、2 、3、4、5、6、7、8、9、10、11、13 ),既未将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退回南溪县人事局,也不告知我未入职(制)转、连接在学校为我建立、完善法定人亊关系,拒绝向我岀具已终止解除、灭失我干部身份的人亊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的法定书面证明;又未采取补救措施;我于2013年9月(证据10)、2014年5月(证据11)、2014年9月2号书面向学校提出办理退休等手续时学校继续隐瞒实情,使我不能依法正常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及其它相关权益手续使我“老无所养、住无所居、病无所医”;既: 在被告零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和已认定档案灭失为侵权的前提下法院作出如此“奇怪”的判决,这不得不让人联想到其幕后的“隐性”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8-1-5 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基本、主体、钢性亊实和过错是学校未将我干部身份的人事、档案关系(证据1、2、3、4、5、6、7、8、9)按法定规定、时间、程序应于94年9月7日前依法予以入职(制)转接,我94年8月8日前己借调到学校半年之久,学校不能、不予入职(制)就不应发出商调函(证据2),更不应以组织名义去南溪县办理我的所有干部调动手续(证据1、2、3、4、5、6、7、8、9),上述行为应占夲案全部过错责任的60%以上,应由学校承担;

 楼主| 发表于 2018-1-10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所有干部调动手续由学校书记、校长王书林与副校长唐庭猷“随带”回学校后,学校不予、不能按法定规定、时间、程序依法入职(制)转接,就应主动告知我求得谅解,并依法将全部调动手续(证据1、2、3、4、5、6、7、8、9)原渠道退回南溪县相关部门,这是主要、直接弥补学校己形成过错的最有效措施,而学校未实施,此举在夲案全部过错责任划分中应占20%以上,应由学校承担;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后,未履行其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向我出具人亊、档案关系(证据1、2、3、4、5、6、7、8、9 )已终止解除、灭失的书面法定证明,长期侵害我的知情权,使我不了解实情,使我不能依法正常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及其它相关权益手续,这也是我一直未过问此事的主要原因(亊业单位当时不缴社会养老保险也是原因之一),该行为在夲案全部过错责任划分中应占10%以上,应由学校承担;

 楼主| 发表于 2018-1-13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2013年9月5日(证据 10)、2014年5月13日(证据11)、2014年9月3日(证据2、3、4、5、6、7、8、9黄 俊口头要求提供)分别书面、到学校咨询、申请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学校都是置之不理,也不告知其实情,我也一直认为未到法定退休日,学校不办理也正常,在此期间,学校本可采取补救措施,也不致于造成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弥补的现状,学校这种恶意侵权升级的行为在本案全部过错责任划分中应承担10%以上的过错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8-1-16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本案无任何过错,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应负全部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8-1-20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18-1-24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楼主| 发表于 2018-1-30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亊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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