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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致:巴中市委领导干部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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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巴中市委各位领导同志你们好:关于平昌县石垭乡炮台村三组(孙大云)因土地纠纷好几年了,经村委,乡委、司法及平昌土地仲裁几部门的推三阻四和不理釆的腐败官员,难道官官相结合还是官员无法无天、官中有人的,眼中无平民的狗官,我平民一个想请市各位领导干部主持公道,调查事实,给平民一个满意的结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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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6 19: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6 19: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年都没解决问题,我们当地政府腐败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6 19: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各政府部门调查,望市委市政府加强监督

发表于 2017-12-26 22: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巴中南江县柳湾乡扶贫扶的是有车有房的,有房有车的是贫困户,精准扶贫户。没房没车很困难的不是贫困户,享受不到国家的扶贫。乡村干部玩忽职守,欺下瞒上,柳湾乡就是这样扶贫的

发表于 2018-1-13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人贴,必须顶!!!

发表于 2018-1-17 02: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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