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说的内幕
——杨周诉宁夏理工学院人格纠纷案的相关信息公开
杨周诉宁夏理工学院人格纠纷案于2017年8月15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原定于8月27日开庭。在我前往宁夏的途中,我接到法院另行开庭的通知,终于等到2017年11月2日上午九点半开庭了,但民事判决书一直至2017年12月24日才送达我手中。看来法院也很纠结——是坚守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尊严还是照顾一名高校常务副校长的个人利益?现在法院的选择结果出来了,对这样的一个选择结果我深表遗憾。为我们的法制建设大业,我不得不在此向广大网民公开此次法庭审判活动过程中的几个细节问题:
一、判决书的事实认定结论和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24日,我收到了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达的民事判决书,对这样一个罔顾事实、判决荒唐的判决书,我决不接受!收到判决书以后,我于25日14时10分给主审法官肖占斌打了一个电话,我问了他几个问题——本案基本事实的所有证据和材料均包括在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所作的治安调查笔录之中,法庭是否已经调阅了这份可以证明4月12日晚是否发生殴打我孩子事实的文件,答案是否定的!第二个问题,作为主审法官是否已全部阅读了我所提供的书证和电子证据,答案也是否定的。我认为法官有责任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我本人在11月30日以书面方式向法庭递交的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请求法庭调阅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所作的治安调查笔录,此案的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需要调阅一下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就可以得出结论,但法庭显然是有意忘却了。在没有对案件相关证据和事实没有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只听一些人的说法,法官就可以来认定案件事实?如果在事实都尚不清楚的情况之下,法官如何就案件进行判决?这份判决书中罗例了大量被告方没有证据支持的说词,好像只有一份由被告提供的协调处理会现场录音可以说是证据,但这份证据也只能证据我本人曾向学校提出了经济赔偿要求。第三个问题是,在接受此案后,作为主审法官的他是否受到来自我们都明白的某种压力?这位法官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反复打着官腔说他们是按法律规定办理的。其实他的回答并不让我意外,我也能够明白他的话中意思,我只是在核实一些情况而已。我个人认为主审法官显然并不在意事实真相,他以为法律只不过是其手中的面团,他与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的联手表演可以忽悠我。我不能证明他与被告方存在私下的联系或者受到某种压力,但其表现无疑让我充满怀疑。
法庭依据被告的辩护意见作出了我认为有严重趋向性的事实表述,且这样的事实认定也是极其含糊不清的,对大量有证据支持的事实真相采取了回避。其判决结果更是奇葩,直接否定了我孩子所受到的伤害及受到损害后应得到的赔偿,驳回我们受害者合法的诉讼请求。
我决不接受这样一个枉顾事实、判决荒唐的判决书,我必须按规定和程序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当地法院所进行的二审,其结果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不排除继续向高院申诉的可能性。
二、一审判决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首先是让在4月12日晚上目击了打人事件经过的在校学生发现原来社会现实是如此!原来事实是可以被歪曲的,权力是可以改变结果的。从此,在他们还没有走出校园的时候就对我们的社会环境认知留下不良印象。其次让近100万在网络上了解了事实真相的广大网民有了想象的空间,使他们对我国法律尊严产生疑虑。再次是让我儿子承受再次的人生打击,他将从此不再相信公平和正义,他的人生际遇也会通过亲朋好友的口口相传而发展为一种社会负能量,影响到更多人群。再次是将影响到宁夏理工学院领导人的理性,让他们以为他们可以主宰一切,助长其嚣张气焰,必然会再次地采用违法手段侵害更多学生的利益,从而产生对社会的持续危害性。最后是让广大公民对我们的法制体系产生不信任感,损害了法院这一公权机关的公信力。
三、法庭审理环节出现的现象
1、我于2017年8月10日在大武口区法院立案时,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一并交给法院,法院也在第一时间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在开庭前,作为原告的我并没有收到任何答辩状。在法庭审理过程之中,针对被告方所提出的答辩意见,法院并没有给予我做出反应的时间,也不允许我进行反驳。
杨周点评:在民事审判之中原被告均有相同的权利,有权对各自的观点、证据进行充分的阐释甚至是激烈的对抗性的辩论或举证,这才是理清事实真相的一种重要的措施,才可能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之下,被告方有意为之的操作必然会给遵守法律的一方带来不公平的结果。我立案时必须向法院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有充分时间准备应诉材料和应对策略,而被告不向法庭提供答辩状,作为原告的我必然无法对被告的答辩内容做出相应准备,必然使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这样的行为对原告方合法权利的维护带来不利影响。从而,我认为此种行为侵犯了原告方合法的诉讼权利,这样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被告方提出的任何法律意见不应为法庭所采信。
2、原告方向法院提供了两份电子证据并当法庭播放。其中一份是4月15日22点03分宁夏理工学院法人赵校长与我本人的电话通话录音,在录音中,赵校长亲口承认了打人的事实并邀请我从银川市前往石嘴山学校所在地进行协调解决。由于这份录音在录制过程中,可能是由于我手持方式的影响,我的声音非常轻微,几乎不可闻。被告律师因此提出,这份录音中没有我本人的声音,因此,这份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应,主审法官据此裁决这份证据不予采信。
杨周点评:这份证据有明确可查证的时间点,完全可以查证赵校长在这个时间点是否与我有通话记录,其次,完全可以查证电话录音中赵校长的声音是否为其本人。再次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赵校长在录音中清楚表达的意见是我通过欺骗或造假方式获得的,至于有无本人声音并不能影响此证据的有效性。因此,我认为这份证据的证明力是明确的,法庭不采信这份证据的理由和依据是不充分的。
3、另一份电子证据是4月15日下午17时左右,打人者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与我本人在宁夏理工学院会议室直接对话时的录音,录音中,他也亲口向我承认了打人的事实。对此证据,主审法官直接没有给予理睬。
杨周点评:我不知道这份证据是因为没有证明力还是因为是非法的,从而导致法官不愿记得有这份证据的存在。其实这两份证据与原告提供的另外几人份证据——被打学生的伤势鉴定报告、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对四名打人者分别处以罚款500元至1200元,并行政拘留5天至12天)、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治安案件损害赔偿通知书已能够证明当晚确实发生了针对我儿子的殴打行为,事实是不容窜改的。
4、我向法院当庭提交了宁夏电视台播出的《直播60分》栏目的视频资料,这是栏目记者于在2017年4月13、14日所做的电视采访直播记录。在视频中我儿子和我儿子的同学同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一样均表述为这一行人进入学生寝室时确实满身酒气。对被告一行人满身酒气这一事实的表述,被告方代理律师提出姚远由于身体原因不能饮酒,但却没有拿出任何直接或间接证据来证明律师的这一说法,只是一句话而已,被告方代理律师这一说法居然被法院采信。
杨周点评:因身体原因不能饮酒这个说词居然可以轻松否定众多目击证人的证词,我很惊奇!由于是否饮酒是关系此案发生原因的一个重要细节,对这份证据的态度我认为很能说明问题。
5、在4月14日,宁夏理工学院召集和组织学生开会。学校的二级学院领导以及学校的副校长等领导分别发言,要求广大学生删除4.12打人事件的相关的照片、录像。由于有目击了打人过程并愿意主持正义的学生对这个会议进行了录音,并将这个录音交给了我,因此,这个会议的录音可以证明学院实施了影响原告方证据收集合法权利的行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被告方的主观行为造成有利于原告方证据的灭失,被告方应承担反举证的责任。
杨周点评:我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包括了这份录音证据,但法院根本没有就此丝毫提及,当然也没有让被告方进行反举证。对于2017年4月12日晚发生了什么样的事实,学校应有监控录像资料可以证明,但学校并没有向法院提供可以证明当晚没有发生打人事件的监控录像资料。有这样的直接证据而不提供,是否可以说明很多问题?
6、公告的扩散问题造成名誉和精神损害的事实
在4月14日,学院发布了一则歪屈事实的《宁夏理工学院关于4月12日杨弘毅学生事件的公告》,这份公告对我儿子首先是指名道姓,其次是虚构事实,文中充满误导性的语言。在我向法院出示了这一证据后,被告方代理律师声称这个公告发布于其学校内网上,因此,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主审法官要求我详细列出这份公告到底在什么网站或网页上出现。其实这个公告在网上直接搜索就可以找到大量网页记录,学校是通过官方微博@方式发布的,而大量网站据此进行大量转载,这样不实内容的公告已对我儿子造成了事实上的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但由于我当时在法庭上无法上网,不能按法官要求一一列出网站名录,因此,这一证据没有被法院采信。
杨周点评:由于这个证据是证明被告是否对原告造成名誉和精神损害的关键证据之一,而这个证据本身并不难查证,法官要求一一列出网站名录的目地,我不理解,难道我必须将全部网站名称列出才能证明这个公告已在网络大范围传播?其实这个证据的真假和造成的传播影响仅需要用一分钟时间上网就可完成查证工作的。即使如被告方代理律师声称的那样——这个公告发布于其学校内网上也同样对我儿子造成了损害,因为采用了虚假的陈述性误导他人,并采用了指名道姓的方式直接侵害了一名学生的声誉,至少在学校范围内已事实上形成了对原告的不利影响。
7、学校更在4月28日炮制了一个所谓的教师签名信,对整个事实进行完全的颠覆,虚构出我儿子首先动手打辅导员的情节,对我儿子进行令人发指的人身攻击,学校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进一步的精神伤害。但遗憾的是法院对此证据不作任何评论。
杨周点评:让一大群不在事发现场的教师去证明当晚没有发生暴力殴打事件,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行为说成是在网络压力下的过度执法,企图通过政府干涉方式达到抹杀暴力殴打事实的目地,推翻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核实的事实,太无耻了!我见过无耻的,但没有见过如此无耻的!学校领导们不会真认为这样的老师签字信就可以强奸事实吧?况且这个教师签名信的出台背景是石嘴山市政府组织公安机关、文体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善后处置小组,并督促公安机关进行事实调查,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治安处罚,然后,学校法人和打人者分别向我亲口承认了打人事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还要去做这样一件无法让我原谅的事,充分证明学校法人赵校长根本不关心学生利益和学校利益,漠视基本道德和法制精神,她只关心打人者常务副校长姚远能否洗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打人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人持续做出的无法让人容忍的对一名学生的伤害行为是我们被迫提起法律诉讼的原因!这样的品行的领导人能否胜任高校领导人职务?
8、参加庭审的人员被法警要求交出手机。
杨周点评:本案即为公开审理,那么法庭如此做的原因何在?是害怕我记录庭审过程?最近发生了一个新闻——一名法官因醉酒而导致休庭,这个新闻是因为在场的人员使用手机摄像功能而暴光的。如此我就理解了。我第一次走上法庭的体验告诉我,在当今中国法制建设如火如荼推进的进程之中,我们法制建设的道路还很漫长!要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大胆地揭露,这样才能帮助法院进行持续改善。在民事判决书已经向网络公开的情况之下,我们还需要让法庭审理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要让审判在阳光下运作。我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允许广大媒体、社会自然人到法院自由地进行旁听,这是推进法治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我更认为陪审团是一个可以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制度。法律的公正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最后一个保障,因此,我们必须让法制更加完善,更加能够满足当今人们对法律的需求。
9、主审法官在原被告双方尚未完成举证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匆忙地先后两次进行了所谓的法庭小结,该法庭小结的描述引起原告方的不服,提出异议,但主审法官并没有接受原告方所提出的异议,而是直接打断我的发言。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先后6次中止我的发言。最后,我愤怒地指出——事实是不会被谎言所颠倒的,我相信在中国总有一个地方是可以讲法律的,是可能讲事实的。
杨周点评:我不知道是法庭的程序和纪律重要还是事实的真相更加重要。庭审中,我们原被告双方是各吹各的号,各敲各的鼓,法官根本不允许我们双方对争异焦点进行对决,那么,我想知道法官是如何来判断谁的证据和说法可以被接受,谁的证据和说法可以被直接省略,如何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事实真象?我决不同意在案件事实尚没有查清的情况之下先入为主地确定所谓的法庭小结。我认为不应该由法官完全掌握法庭的局面和结果,法官他只能是一个旁观者和倾听者,只有让原被告双方就相关事实进行深入的质证和辩论,事实才能浮出水面。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够对事实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和判断。由于原告宁夏理工学院在石嘴山市当地所具有的重要经济地位,以及其法人赵校长本人所具有的人大代表身份,注定了本人前往当地起诉当地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法人时,必然将会遭遇极大困难。我对被告宁夏理工学院所在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结果表示怀疑。
四、被告律师的辩护词要点:
1、被殴打的学生是一名在校学生,不是社会名流或者知名人士,因此不具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人格、名誉等相关公民权利,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提出的判令宁夏理工学院及打人者进行公开道歉的民事诉讼请求。
杨周点评:作为一个执业律师说出这样的话,我为其职业操守的能力表示惊叹,我甚至根本不愿评价这样律师。
2、被告方律师对我本人身份提出了质疑,在查看了我提供给法院的相关户口簿证明后,又认为我作为被殴打学生的亲生父亲,不能参加诉讼活动,不具有代理我儿子参加诉讼活动的资格。
杨周点评:我能不能代表我儿子参加诉讼活动,由法律决定,而不是由一个律师来决定。为什么害怕我的参与?是因为我坚决维护法律尊严的态度让他们害怕了?
3、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我作为被殴打学生的亲生父亲,在打人事件发生后,我从四川省西昌市前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进行维权所产生的包括并不限于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不应列入本案的审理范围。
杨周点评:这个辩护意见同上一个意见一样可笑!我本人受打人事件的影响真实地发生了这些经济损失,难道我不应向侵权人主张?
4、原告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供了我儿子的伤势诊断证明书、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大武口区公安分局的治安处罚决定、在事发现场的同学做的目击陈述、原告的同学在事发当天所拍摄的打人视频材料、宁夏电视台《直播60分》栏目进行的现场采访视频、宁夏理工学院法人赵校长亲口承认打人事实的电话通话录音、打人者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亲口承认打人事实的录音等证据后,被告方代理律师还极力否定公安机关就事实进行的调查结论,声称只存在拖拉行为,否认打人事实。
杨周点评:其实这就是学校的底牌。从打人事件发生到目前的诉讼,学校所做的全部事情就只有一个目地——否认存在打人事实,洗刷打人者姚远的任何法律责任,确保他能够继续担任学校领导职务。宁夏理工学院赵校长第一次面对我们家长时居然说道:“我们的人没打人。就是打了人,我也不可能处理我的员工,处理了我的员工,谁还帮我干活?”当时赵校长说出这席话时是何等的猖狂和肆无忌惮。由于姚远这个人对赵校长有着不为外人所知的重要价值,因此对学校而言,决不能承认有打人行为,否则,必然会影响到姚远在学校的任职,因此,辩护律师在领受了赵校长给他下达的这个任务以后,罔顾事实就再也正常不过了。赵校长其实是在赌博,她赌的是当地政府不愿意看到学校的声誉受到损失而会全力帮助她,她也赌我这个外地人不可能在当地法院能够将这样一个事实、证据确凿的官司打赢。针对于赵校长如此作为,我个人认为存在纪检机关介入调查的必要性,否则无法解释赵校长的作为。
6、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我儿子的被迫退学后果与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人的暴力伤害及后续学校施加给我儿子的精神损害、名誉侵害、隐私侵权等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我儿子的被迫退学系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其民事责任。
杨周点评:2017年4月13日,我从西昌坐飞机直飞银川,到宁夏理工学院的时候,我只有一个想法——我儿子在学校已就读三年,还有一年就毕业,此事不能影响到我儿子的顺利毕业,要拿到毕业文凭才行,因为这是我当初送他到学校读书的目的之一。我只需要一个事实的认定、一个道歉、一个不影响我儿子继续就读顺利毕业的保证。
由于发生于公众场合的公然殴打行为已让我儿子感觉颜面扫地,无法面对自己的同学,自尊心受到强烈伤害,而学校后续施加给我儿子的精神损害、名誉侵害、隐私侵权等违法行为让我儿子感觉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害怕在学校被报复、被伤害,丧失了继续读书的一切可能性,我儿子只能被迫退学。被迫退学这个决定肯定不是我所愿意的选择,因为这必然将对我儿子的一生造成无法挽救的严重影响。首先是学业中断,无法获得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毕业证,其次,是浪费了宝贵的三年学习时间,我儿子只能再花费时间和金钱重新去学习新的生存本领。再次是将形成一个无法向别人解释的污点记录,成为他一生都无法回避的记忆,成为影响他一生职业发展的遗憾。被迫退学这是一个无法让我接受的后果,而这个后果的出现居然只是因为一个学校领导人的一次酒后行为!居然是因为学校对违法当事人的无底线的庇护!居然是因为学校对法律的无耻践踏!居然是因为学校对法律精神的傲慢和嘲讽。现在,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我儿子被迫退学只是我儿子学习成绩的原因,与学校无关。我听到如此高级的辩护意见,我应做何反应?在2017年4月16日21时,在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内,由公安局、文体局、市维稳办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召开的通报会上,政府部门宣布了调查结果,然后,我孩子向在坐的各位领导表达了他的强烈的担心,担心受到报复,并强烈要求学校不能对他的同学,特别是那位他并不认识的同学(那位主动上前制止殴打的过路同学)进行报复。
总结以上被告方的辩护意见,我个人认为这根本上就是一种毫无道理和逻辑的胡搅蛮缠,是欠缺专业性的鬼辩,其辩护意见根本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撑,但这样的专业操作居然可以获得成功,我很不理解。
五、原告方请求二审法院进一步核实以下的事实:
1、赵校长与打人者之间是否存在非工作关系?
本来这个问题与原告方无丝毫关系,但赵校长在事情发生后,不以学校声誉和形象为重,不秉持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法律精神,反而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一味地给违法行为人进行开脱,丝毫不顾忌受害人感受,并采取极其恶劣的方式对受害人进一步地进行精神伤害(这也是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最重要原因)。我作为家长必然要问为什么学校会在打人事件发生后继续对我儿子进行名誉和精神伤害?发生这样的事完全不符合常理,因此,原告方存在一个极大的疑问——赵校长与打人者之间是否存在非工作关系?而正是这种关系导致了赵校长和学校后续违法行为的产生,否则,我们无法理解这样行为的动机,也正是如此,原告才提出了这样的疑问。至于被告方是否则需要向法庭如实陈述这个问题由法庭决定,但我个人认为这是打人事实发生以后学校再继续发生对原告精神损害、名誉侵害、隐私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动机问题,因此,有必要由法庭进行认定。
2、发生殴打行为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我作为受害者家长必然要问发生这件事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从常理上分析,一个学生在被学校领导发现其在学生宿舍内抽烟时,面对学校领导人及其众多手下,他只会是害怕,怎么可能主动出手去打辅导员老师?一个文弱的学生他有什么样的胆量会主动去打学校管理人员,去一个人去挑战四人?一个在校学生居然大胆去冲撞前来检查的学校常务副校长?他大概是吃了豹子胆吧。学校企图通过编造的事实描述将事情发生的责任归结到我儿子身上。其实学校相关领导人对打人事实的歪曲和虚构并不高明,因为事实已被相关证据锁定——有公安机关所做的调查材料,有许多现场同学的目击陈述,有我儿子的伤势报告。这些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这些证据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学校所作的事件表述都是谎言。
发生殴打事件的直接原因毫无疑问决不是如宁夏理工学院在公告中和网上流传的老师签名信所表述的那样,而是副校长姚远首先出手打人,然后其手下紧跟他也出手殴打了我儿子,其三名手下出手打人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因为领导已出手了。至于副校长姚远为什么会首先出手打人?根据原告及事发当时众多同学的目击陈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资料,可以确认这一行人进入宿舍时,确实是满嘴酒气。那么,4月12日当晚,四名宁夏理工的管理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前是否曾饮过酒?姚远及手下等人当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我可否理解为打人行为与姚远过量饮酒导致的行为自控力下降存在直接关联性?
如果不是出自于这个原因,那么就只能是另一个原因——打人者姚远有相当程度的暴力趋向。姚远在宁夏理工学院中说一不二的地位造就了其本人专横跋扈的态度和行为习惯,而这种态度和行为习惯,又助长了他的暴力趋向,当暴力已成为他的行为习惯时,他自然会随时使用暴力。一个高校的常务副校长在面对一名学生的情况下毫不犹豫的使用暴力,那么可想而知姚远这人是什么样的心性和品德?我不知道一个具有暴力趋向的人是否有担任高校副校长的资格?我不知道这两个原因中哪一个最接近事实真相?
3、对学生是否存在侮辱性行为?
在我儿子被强制拖扯到后勤办公室后,姚远再次动手打我儿子的耳光,以至我儿子耳朵出现短暂性的失聪。为什么姚远还要继续采用打耳光的方式施暴?当时,存不存在必须使用暴力的客观必要性?如果没有这种必要性,那么姚远为什么要使用暴力?
根据公安机关的问询记录和当事人的陈述,姚远等人强令我儿子、我儿子的室友和一名过路同学像罪犯一样蹲在墙角。对此,我很不理解!对一名学生采用这样行为的用意是什么?有这样做的必要性?我是否可以认为这是学校领导针对学生而有意为之的一种侮辱性行为。对成年大学生有各种批评教育方式,但我不知道那么多教育方式中是否包括对成年大学生进行侮辱——像罪犯一样地蹲在墙边,遭受到罪犯一样的屈辱。他们不过是因为抽烟而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而已,需要对学生采用此种具有强烈侮辱色彩的方式对待他们吗?
我特别要指出的是那名路过的同学(出于保护他的目的,我不能提他的名字)与我儿子并不认识,但他出于正义感上前阻止三名学校管理人员的暴行时,他说了一句话“你们不要再打了”(请注意这句话在录像中清楚可闻的话,说明当时确实正在进行着针对我儿子的殴打行为),就因为这句话,这名与本次打人事件毫无关系的同学就被学校管理人员强行带到了办公室,在那里他也同样受到这种屈辱。让这样一名有正义感的优秀的学生受到如此牵连,受到如此不公的对待!我深感痛心!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对这名优秀学生心灵的伤害,是对见义勇为社会风气的严重伤害!这将对我们社会风气将造成什么样的不良影响?以后谁还敢站出来主持正义?这宁夏理工学院也太猖狂了!他伤害的不仅是我的儿子,还对整个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伤害了我们社会良知!
4、众目睽睽之下的殴打是否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伤害?
副校长姚远及其手下在学生宿舍内对原告进行殴打后还不罢手,还要将原告从4号宿舍楼拖往后勤办公室,拖扯达100多米远,中途,姚远手下的三名教职工对杨弘毅进行了不断的撕扯和殴打,几次将杨弘毅推到在地,实施脚踩等暴力行为。期间,大量过路的学生驻足观看,也有大量学生进行了拍照或录像,完全无视学生的人格尊严,此种众目睽睽之下的殴打行为必然给原告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
我儿子这个年龄阶段,正是自尊敏感的时候,受到如此打击,将给他一生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我无法想象有什么样的后果!一名高校领导如此对待自己的学生,难道是要自己的学生都学会使用暴力,让自己学生的人格因此都不健全?让全社会从此而变得暴力化?
5、是否涉嫌非法拘禁?
特别恶劣的是姚远明知我儿子已受伤的情况下,还不送我儿子就医,还要以写保证书的方式非法拘禁几名学生的行动自由,时间长达三小时以上。
首先申明,我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但我对此行为我有一个看法——从法理上是否可以理解为涉嫌非法拘禁?我认为使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属于非法拘禁罪,那么被告利用其权力或影响力强制性地限制原告等人的人身自由也应属于非法拘禁。毫无疑问,在当时我儿子身体已受伤、精神处于恐惧的状态下,肯定不会主动留在办公室写下所谓的保证书,况且,我相信被告也决不会认为一份保证书对于一个成年人会有什么约束作用,写保证书根本就没有任何必要性。写一份保证书也决不可能需要长达三小时以上,所以我认为,写保证书只是被告实现对我儿子和同学们进行非法拘禁的借口而已,对几名学生进行非法拘禁的目的只能是——学校领导想通过这样的方式体现他在学校至高无上的权威,给学生一个惩罚而已。
6、是否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
学校为了给违法行为实施人开脱罪责,在网络上对我儿子极力抹黑,将曾担任学校学生会文艺部副部长的我儿子描述成为一个问题少年,将我儿子挂科的事公之于众,这分明就是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是的,宁夏理工没有用红头文件来公布这一信息,而是采用所谓的小号这种更加阴险的方式来公布的,但这些只能是学校所掌握的信息是如何出现在网络上的,让如此隐私的信息公然地出现在网络上,其目的是什么?我及我儿子从没有授权宁夏理工公布这些信息,在没有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宁夏理工擅自公开了学生的隐私性信息,从而侵犯了公民隐私权。
7、学校相关领导人员在网络上对我本人进行的漫骂行为。我本人收集的网页截图可以证明学校管理层之间有人利用网络对我进行了漫骂、侮辱和中伤。我在网络上发表了关于本案的实名举报材料和相关评论文章,在跟帖中出现了与学校领导在学校会议室商量善后事宜时谈论到的一些具体细节,我可以肯定这样的细节只能为当时参加了协调会的学校领导才能掌握,在这个跟帖中,她用一种与其高校领导人身份极其不符的粗俗语言对我进行了漫骂和侮辱。因此,我有理由相信这样的高校领导人其素质堪忧,其骂街泼妇的本质暴露无疑!
8、学校态度问题
从2017年4月12日发生殴打学生的违法行为至今,我和我儿子没有收到一分钱的赔偿,就连就医的费用也是我儿子自行支付的。正是宁夏理工在打人事件发生后的不理不睬,对受害者毫无基本道德底线的冷漠,对法律的漠视,才让我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我第一的诉讼请求就是判令被告单独地分别在国内10家以上公开媒体上就其暴力伤害行为及后续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向原告方公开道歉,只有让学校领导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才能让他们学会尊重法律,经济赔偿多少我可以不在乎,但对这一诉讼请求我决不让步。
六、我本人的态度和下一步的行动:
1、其实,在我收到宁夏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之前,我已经通过法庭上法官的行为有一种不好的预感,所以,一审结束后,我立即开始了为上诉而做准备。根据法律规定,我只能向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但出于可以大家可以理解的理由,我希望此案能够异地二审。
2、正义永存!公道在人心!如果我们今天面对不法侵害保持了沉默,那么明天会有更多、更大的伤害降临在更多的学生身上,就会有更多的校园暴力案件在我们身边发生!用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共同维护社会良性发展的一种责任。只有我们对违法行为和侵权人采取零容忍态度,与其进行坚决的斗争,我们广大公民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法制才能得到彰显,我们的社会才能在良性轨道上运行!我深切地希望这个案子将成为中国校园暴力伤害的最后一个案件!对这样的一个受到网络极大关注的公众案件(宁夏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分别播放过此案的相关新闻,网络上更是有大量评论文章)居然出现如此的审判结果,我很吃惊于一些人的胆大妄为。此案已经演变成为对我们法律尊严的一次考验,更是对我们高校管理体制的一次考验。我认为宁夏理工学院赵校长、常务副校长姚远这样的毫无基本道德底线、对法律的漠视的高校管理人肯定是不能够达成我们社会大众对高校领导人所寄予的期望,所以,为维护社会文明的进步,维护法律尊严,我杨周必须与宁夏理工学院赵校长、常务副校长姚远之流持续地斗争下去!我必须通过法律诉讼的胜利让他们从此学会尊重法律,学会做人,学会基本的道德。所以,为了正义和法制,我不能向权势让步!
3、打人者在已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的情况下,宁夏理工学院赵校长、常务副校长姚远之流还要继续玩弄法律、强奸民意,对这种毫无道德底线的猖狂态度,我认为必须进行举报。2017年4月30日,我向宁夏纪检委、区教育厅纪检委、市教育局实名举报了宁夏理工学院赵校长、常务副校长姚远的所作所为,宁夏纪检委对我的举报作出回应说请先进行法律诉讼维权。目前 法院判决书已下达,我将增加举报内容,再次向更高级别的国家纪检委、教育部、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人大常委会(因为赵校长向我宣称她是人大代表,但我认为这样的人肯定是无法代表人民的,其所做所为已严重背离人民对其人大代表职责的期望)继续进行举报!本文也将通过网络举报方式公开。
4、我将继续使用网名“西昌航天杨周”在网上进行维权,并持续在网络上进行研讨,深入挖掘其中的社会价值和带给广大网民的思考,将这一个案做成一个标本!一个扫荡校园暴力伤害的标本!
5、我将通过个人方式组织校宁联盟(这是我选择的名称)对各种校园违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欢迎社会各界特别是律师、社会工作者等加入联盟,以公益方式向众多校园暴力等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切实的法律援助,以打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推动我国法治进程。有志之士请通过QQ;541309353或微信:yangzhou037(西昌航天杨周)与我直接联系。
我在此承诺本文之真实性,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也欢迎任何人员上网查找“西昌航天杨周”在网上所发表的一切言论。要对我采取行动的请直接到我居住地四川省凉山西昌市来找我!我已特地写好了一份遗嘱——我作好与你们斗争到底的准备。
作者:杨 周
手机:13908152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