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督体系,推进依法治国 完善监督体系,推进依法治国既迫在眉睫又任重道远,需长抓不懈,不气不馁。具体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人大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因此也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体而言,国家监察委员会成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任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质询、罢免、监督监察委员会成员。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这是把党的监督和人民的监督有机结合在一起的重要方式。作为合署办公机构,纪委接受上级党委、上级纪委的党内监督,监察委员会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本质上它是一个权责一致、接受监督制约的机构。
二、司法监督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司法监督,是在权力的分工、制衡、制约中实现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移交给检察院的案件,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有权撤案或者不批捕,这就是一种司法监督。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者采取的措施,检察院有权实施法律监督,这也是一种司法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要通过各种制约措施和程序流程加以制约和监督。
三、自我监督
自我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所采取的一系列反腐措施,就是党的自我监督。离开了共产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无法彻底铲除腐败。国家监察委员会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既是国家机器的自我监督,也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对自身的监督。十八大之后,中纪委专门设立了对纪委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内设机构,集中力量解决“灯下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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