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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被逼迫提起的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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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0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逼迫提起的控告状

    控告人:张煜,男,67岁,住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59号(原125号),邮编637631,电话:13228257938。
     控告人:李世蓉,女,现年62岁,住址邮编同上,电话:13158529849。
     被告人: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陈燕,女,年龄不详,职务处长,共产党员。
     控告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2015年7月,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陈燕负主体责任复查“张雍涉嫌强奸一案",违反法律规定和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和要求,程序违法,复查违法,渎职失职,徇私舞弊,隐瞒案件事实真象,滥用司法权,乱作为。
    1、复查走过场,上下卖好。2015年7月中旬,控告人按省检察院的要求,前往终审法院南充市法院的平级检察院南充市检察院申诉,控告人将《申诉状》、《申请复查的申请书》、判决书、裁定书等10份材料提交到了该院控申处,复查的主体责任人是该处陈燕处长,协助复查的是该处任检官。
     在复查期间,控告人每个月都亲访该院,提交诉状材料,当面陈述冤情和诉求,用判决书、裁定书对照本案案卷笔录,19条非法证据,在案卷笔录多少页,多少行,盼望早一点有一个公正的复查结果。复查时间到了同年12月15日,已经过了五个多月,该院陈处长和任检官向控告人口头答复: “我院复查已结束,以后不要来了,到省检察院去"。就这样上下嘴皮一动,不了了之。陈处长还说自己为了控告人的案子,到县、市、省去找原承办人,上下奔波,十分辛苦。
    陈处长接案后,她不是首先查阅案卷,核实证据,审查判决书、裁定书定案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而是急急忙忙地先后分别串联县、市、省原办案人员,美其名曰“调查了解案情"。 请问:原先居心违法办案的人会主动承认自己的过错吗?与其说“调查了解案情",还不如说徇情复查!
    2015年12月控告人上访该院时,当面问陈处长“ (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第15页认定:仪陇县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和篡改添加询问笔录的事实确实存在。你看过没有″?陈处长毫不知情,还问在哪里? (有录音为证),证实陈处长复查是假,连裁定书也没有看过,复查走过场,仅仅是履行法律程序而己,早已算计好了的!
    2、检察机关公诉程序违法。03年仪陇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仪陇县检察院;04年南充市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本案上诉案,出庭公诉机关仪陇县检察院;05年南充市法院再审开庭审理本案申诉案,出庭公诉机关仍然是仪陇县检察院。尽管控告人当时多次书面向南充市检察院检察长周力反映仪陇县检察院违法公诉隐瞒证据的事实,仍未引起重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224条和245条规定,公诉程序违法。
    3、本案案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被告人完全无罪。由案卷笔录显示:仪陇县检察院隐瞒证据,公诉证据来源不合法。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以权隐瞒了案卷笔录中三份证据,即案卷110页显示的七张勘查照片;证人(所谓受害人)的报案笔录;证人的过检笔录。这三份证据都是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并且徐志涛还唆使手下三次用案卷中存在的19条非法证据和公安机关胁迫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公诉,导致出了冤案的产生和继续。
    本案是人为制造的强奸假案。仪陇县检察院和法院认定张雍涉嫌强奸“刘琴",可在案卷笔录中没有以“刘琴"的真姓实名签名捺印的一份询问笔录和报案笔录,连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上也不是“刘琴"的签名捺印,这个“刘琴"与公诉、判决认定的强奸案没有任何关联性,连受害人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的强奸案,有何真实性可言?
    由全部案卷笔录显示:无据证实张雍涉嫌强奸。公诉、判决认定张雍涉嫌重大强奸案,可在全部案卷笔录中找不出任何张雍涉嫌强奸的证言、证词、证实笔录,也没有张雍涉嫌强奸的供述材料,张雍无罪被冤诉冤判,证据确实充分,与刑事案件不沾边!没有强奸证据,没有被害人,就公诉、判决张雍强奸罪,于法、于情、于天理能容吗?
    4、陈处长复查本案采用一堵、二蒙、三推压的手段堵住对本案的复查再审。把本案挡在门外,哪怕无罪证据确实充分,始终也进入不了程序;主管部门或领导过问本案,就用早已算计好的虚假文书搪塞,谎说哪里哪里都处理过,不再处理,可就是不讲自己对本案的复查结果和案件事实真象。按陈处长的说法和搪塞之词,南充市检察院既未履行公诉程序,也未履行复查程序,也没有复查的答复文书和起诉书,程序怎么就飞越到了四川省检察院的?
    5、由陈处长和任检官对本案复查的过程显示:践踏法律,践踏人权。
    ①违反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和规定。五个多月才用口头答复,这种答复方式直接违反必须以检察院的名义书面答复,盖上院章,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对复查刑事案件结果用口头作法律答复,陈处长用口头作法律答复,超越了法律规定,把严肃的司法程序和规定当成儿戏,把手中的司法权当成了个人的私产,想怎么答复,就怎么答复,滥用司法权,乱作为!
    ②在复查中隐瞒了案件事实真象。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19条非法证据和胁迫证人(所谓受害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历历在目;检察机关违法公诉,隐瞒证据,历历在目;被告人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刑事申诉状》中一条一条地都陈述得清清楚楚。陈处长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程序、诉求、理由,法院定案证据中存在的19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一个又一个的重大案件疑点,一个也没有复查答复,刻意隐瞒,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隐瞒案件事实和证据。
    ③由陈处长负主体责任的复查过程显示:质疑有与先前违法办案的人沆瀣一气之嫌。她一不看案卷笔录; 二不核实证据;三不听诉求;四不依照法律规定复查,另搞一套,连(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笫6号裁定书判决认定:仪陇县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和篡改添加询问笔录的事实确实存在,也毫不知情,却热衷于串联县、市、省原办案人员。
    按陈处长的说法,你是如何调查了解这些原办案人员的?那些县、市、省原办案人员又是如何说的?既然是调查了解,调查笔录何在?向本院检察长、或主管贾副检察长、或检委会汇报过吗?他们向你陈处长作了何指示?你能说得清道得明吗?
    第二、陈处长手握司法权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不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
    1、左右搪塞压状不理。本案申诉、上访、喊冤已历时15年了,亲访南充市检察院也有数百次,提交的《申诉状》、判决书、裁定书、《申请复查的申请书》等材料也有几百份,完全坐压在以陈燕为首的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接状不理,压案捂案。万般无奈,依法上网申诉,尽管现共有六亿多中、外网民关注点评,仍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取贴封贴,没完没了,人民检察院成了摆设,何谈国计民生?何谈公正司法?
    尤其是在2017年12月19日,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以0817一3338273座机电话通知控告人将复查材料《刑事申诉状》、《申请复查的申请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材料送到该院,于第二日即2017年12月20日,控告人将材料送到了该处,陈燕处长马上变了卦,声称: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处理过,不再处理。控告人当面问
    陈燕:2016年5月四川省检察院送达过书面处理文书吗?办案人是谁?谁向控告人送达过处理文书?控告人签过字吗?并不回答。即使检察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拒签收,也应该有在场人证实送达过。请问陈处长这份答复文书你是从何处搞来的?居心叵测的人会刻意把假的说成真的,把没有的说成有,司法内鬼比赤裸裸的司法腐败更阴险!
    2、四川省检察院没有2016年5月20日对本案公开答复的执法记录。的确在2016年5月20日以四川省检察院的名义在仪陇县检察院举行过答复会,详情请见附后《四川省检察院弄虚作假上下弥缝公开为司法腐败贴金粉饰》。为此,控告人在2016年11月15日下午上访了四川省检察院,接访张检官,座机电话:028-86581268。控告人李世蓉向张检官反映了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王绪检官在仪陇县检察院举行公开答复会,公然在会上为司法腐败左右弥缝贴金粉饰的事实,张检官十分重视,马上向本院主管部门查询执法记录,查询后明确向上访人李世蓉答复:
    在2016年5月20日本院没有在仪陇县检察院举行过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的公开答复会,也没有执法记录,也没有王绪这个人。
    当时在会上控告人问答复人叫什么名字,他回答叫“王绪",在2017年12月20日该处青检官说叫“王旭",陈处长说叫“王绪"。不管叫“王绪"或者叫“王旭",省检察院没有2016年5月20日对本案公开答复的执法记录。这叫做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官不以谎言欺天下吗?凡是有良知有头脑的人,都能看得穿那套把戏!
    纵观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发现一起冤假错案,就捂压一起,隐瞒一起,上下搪塞一起,所以出现了奇特的本案公诉程序和复查程序,公诉违法和隐瞒证据归县检察院,复查违法和公开答复造假归省检察院,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在中间,责任上可推到省,下可推到县,中间灰也不沾一点,担当不足,内部算计有余。无论陈处长有多少算计,有多少借口和谎言,负主体责任复查本案已二年余,没有依法书面答复的事实仍然存在!
    3、请求呈清事实,明断是非。以上控告事实,陈处长违反了《检官法》和《最高检坚决监督纠正冤假错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的规定和要求,违反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40条、41条和34条第1、2、5、11项的规定。
    因此,请求南充市检察院检委会和相关部门查实,核实案卷证据;依法排除公诉、判决书、裁定书中使用的19条非法证据和公安机关胁迫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纠正在复查本案中的种种弊端;清理在市检察院执法阵地上发生的种种违法行为;厘清公诉、复查中存在的徇私枉法、失职渎职、颠倒黑白的事实;杜绝陈燕处长的违法复查再次发生,确保公正执法,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
    同时,强烈要求陈燕处长将申诉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交出来,送到检察长办公室去。并请求南充市检察院另派公正廉洁的检官重新复查本案,以证实是控告人有理有据,被告人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是陈处长的复查暗藏玄机,藏污纳垢,颠倒黑白,执法运作离轨?孰是孰非,理应厘清明断!
    4、迫使矛盾升级激化。 一直以来控告人只想通过反映陈处长复查本案不合法的情况,希望能良心发现,自醒自纠,回到公正执法的轨道上去,不希望把矛盾激化升级,哪知,遭到了反打一耙。在2017年12月20日下午,陈燕向控告人李世蓉当面讲,声称控告人以前反映的情况对她造成了影响和人身攻击,扬言要告控告人,因此,控告人想,既然你陈燕铁了心,逼民太狠太毒,复查不合法的事实一条接一条,逼民奋起而告之。请问陈处长:你在复查本案中的所作所为,到底有哪一条符合法律规定?公开晾晒,谁会肯定你口头作法律答复合法?
    到底谁影响了谁?谁攻击了谁?谁伤害了谁?谁祸害了谁?这不是明摆着的事实吗?伤害人的人找被伤害的人算帐,太霸道了,天下都没有这个道理!
    后附:1、《南充市检察院陈处长复查本案渎职失职弄虚作假掩盖案件事实真像隐瞒复查结果》;2、《四川省检察院弄虚作假上下弥缝公正为司法腐败贴金粉饰》。上述二份书面材料,在两年多来,先后向市、省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多次提交,无一回复。万般无奈,将材料上贴南充论坛和四川新闻.群众呼声,或其他国网,有的网上还有显示,有的已被封取,至今也无一回复。陈燕说对她有影响,有攻击,为什么两年多了不查实?数亏饮声,国家的法律到底谁收去了?暗鬼生疑心!
    此致:南充市纪委、南充市检察院南充市政法委、南充市人大

                           控告人: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南路59号 张煜、李世蓉
                                                     2017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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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0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检察院陈处长复查本案渎职失职弄虚作假掩盖案件事实真象隐瞒复查结果

    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5号李世蓉、 张煜,因03年法院以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的19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对子张雍处刑10年,被逼迫上访、申诉、喊冤已12年余。在2015年7月中旬上访四川省检察院,该院当面通知申诉人李世蓉按规定到生效判决的平级检察机关南充市检察院申请复查。

    随即,申诉人李世蓉上访了南充市检察院,该院接待了申诉人,并当面叫申诉人提交应交的材料:申诉状、申请复查申请书、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该院赵检官再三叮嘱,一份也不能少,邮寄到该院。回来后,申诉人立即照办了。

    在这期间,每一个月15日(节假日顺延)检察长接访日,申诉人均前往该院向检察长当面诉说冤情,拿着案卷笔录对照判决、裁定、通知、复查,一条一条地指着让他们看,这些违法证据在多少页多少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违法办案的公安、检官、法官是谁,不仅《刑事申诉状》中有详细说明,又当面详细诉说。

    2015年12月15日,申诉人再次上访南充市检察院,该院控申处复查本案的陈处长和任检官在接待室里秩序混乱中向申诉人口头答复:我院复查已结束,以后不要来了,到省检察院去,(有录音为证)。申诉人自2015年7月等到12月,左盼,右等,熬过了五个月,盼来的就是上下嘴唇一动不了了之毫无结果的口头答复。

    这个口头答复不合法,经过几个月的复查,绕了一个大圈,案件又回到了原点,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诉求、案件中的各个疑点,一个也没有得到处理,仅仅是履行了一次对申诉人蒙骗的程序!

     现行法律和法规一再强调复查人员的责任就是对案件中存在的疑点一一提出来,提交审委会或检委会决断。可本案复查人员陈处长任检官对申诉人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申诉人在提交的申诉状中一条一条地都作出了详细说明,陈处长连(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中15页法院认定:“关 于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刘某时未告知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第二次笔录中篡改添加的内容没有经受害人签字或捺印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仪陇县公安机关询问刘某的笔录中确实存在”;申诉人询问时全然不知,有录音为证,因此,其失职渎职的事实如下:

    一、没有依法履行对案件中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复查检察职责。

    既然陈处长任检官是调卷复查,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跃然笔录之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在口头答复中怎么避而不谈?是故意隐瞒?还是站在了利益一边?由本案所有证据共同显示:
   
   (一)由案卷第9页倒数第9行证实:公安机关篡改添加询问笔录,未捺印;

     ( 二)由案卷19页和第6页、16页证实:本案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栽赃的;

     (三)由案卷90页和100页证实:所谓受害人“刘琴”就是“汤小莉、刘羽”,这个印证名字是公安机关篡改添加出来的;

     (四)由案卷第1页、第7页证实:公安机关违法取证;

     (五)由证人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指供诱供骗供;

     (六)由案卷第6页证实:公安机关冒充签名伪造询问笔录;

     (七)由证人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八)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笔录中三份证据:1、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2、报案笔录;3、过检笔录;

     (九)由案卷第54、59页证实:公安机关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

     (十)由案卷第64页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卷笔录中赤裸裸地诱供证人;

     (十一)由案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采用了四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定罪处刑;

     (十二)由案卷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恶意夸大案件发生的场所混淆言词证据;

     (十三)新的证据。由案卷证据和判决、裁定共同证实:本案存在《刑事诉讼法》204条第一项,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75条第一项,及376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在原审判决、裁定审理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的证据,应当界定为新的证据,本案存在上述1、2、4、8、10条共7项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通知、复查中据以定罪处刑的事实的新的证据。以上仅述13条,详情请见《刑事申诉状》。

       上述19条违法证据,一条一条地都无以抵赖,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一条一条都铁证如山。依法,没有一条法院能用来定罪处刑!没有一条检察院能用来公诉!没有一条公安机关能作为起诉意见书的依据,不要说存在如此严重的19条,就是存在2、3条,在共和国的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中的任何一级都不应当定张雍有罪,就应当宣告张雍完全无罪!

    以上19条违法证据陈处长和任检官怎么一条也审查不出来?陈处长对19条违法证据是如何处置的?向检委会汇报过吗?
    二、没有依法履行对当事人完全无罪证据的复查检察职责。

    本案就以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张雍在本案只存在以100元钱为媒介嫖娼的事实。小姐在询问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中两次证实:她收下100元钱后,自己进入包房,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依法,违法,不犯罪,只应受到《治安处罚条例》的处罚,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张雍在本案中的基本事实只存在嫖娼,不存在强奸,陈处长和任检官的复查,没有坚守法律规定的无罪之人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法律底线,仍然让无罪之人蒙冤!

    三、没有依法履行对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的复查检察职责。

    既然陈处长任检官对本案是调卷复查,请问审查出来的结果,本案的受害人到底是谁?由案卷第1至16页显示:所谓受害人共计两份询问笔录16页。第一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为“汤晓莉”,未捺印,“汤晓莉”三个字是由办案人代签的。第二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为“刘羽”。在19页户口证明表上显示:户口表名叫“刘琴”,在曾用名一栏中无其他名字。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认定受害人叫“刘琴”。因此,证据间存在矛盾,得不到印证。有户口证明的,无询问笔录,有询问笔录的,无户口证明,所以,本案所谓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栽赃的!公安机关也可以随便找一张“王琴”或“许琴”的户口证明表套用,并一口咬定,是本案受害人。故本案经过了侦查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审判机关,连所谓受害人以真实姓名签字捺印的一份笔录也没有!居然人民检察院还多次公诉,居然人民法院还判处了被告人10年有期徒刑!陈处长和任检官对本案几个月的复查,难道不应当向申诉人作出真实的书面答复吗?

    四、没有依法履行对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及整个办案过程中违法事实的复查检察职责。

   (一)办案程序违法。

    1、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5、95、98、99、条规定的办案程序,用非法方法收集了19条违法证据。市中院(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15页已认定。

    2、检察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0条171条规定的办案程序,在案卷中没有杨志、许期川的过检笔录,连张雍的过检笔录也没有,违反了“应当询问嫌疑人,并记录在案”的法律程序。

    3、法院违反办案程序,伪造法律文书,程序造假,终结程序,阴干程序。①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于07年3 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又于07年8月21日两次以(07)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通知补交齐材料,证实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至今已八年余不作出答复,法律只规定三个月或六个月的程序,没有拖延八年余的程序。②0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伪造出了(07)119号通知书。庭章不能代替院章行使国家权力,只限于业务往来,因此,该通知书是营私舞弊文书造假程序造假的铁证。

     (二)没有依法履行在12年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到底有多少违法事实的复查检察职责

    由本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收集证据、公诉、审理、判决、裁定、通知显示:

    1、仪陇县公安机关除了02年用非法方法收集了19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并用这些违法证据作为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外,还干了一些什么光明磊落的事?

      2、仪陇县检察院除了03年徐志涛副检长隐瞒案卷中三份证据,用19条违法证据公诉;05年张晓梅代表四川省检察院复查本案,徇私舞弊,隐瞒案件事实真象,隐瞒了徐志涛隐瞒三份证据的事实;2015年9月四川省检察院冯检官以言代法的口头答复外,还干了一些什么光明磊落的事?

       3、四级人民法院除了03年仪陇县法院一审用19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判决;03年和04年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刻意把13条违法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05年四川省法院文敬凭崔均在酒桌上的一面之词就作出了(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07年该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后,举行了听证会,八年余也未作出任何答复;07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四川省法院启动程序听证后,尚未作出判决,就急急忙忙提前伪造法律文书终结程序,文书造假,程序造假;2015年四川省法院对申诉人12年的万份申诉状申请书打了法律白条;2015年7月29日,用废旧纸片作法律答复外,又干了一些什么光明磊落的事?请问:上述行为是法律规定?是程序的要求?是庭长、院长的签批?还是内鬼作祟?既然陈处长和任检官是调卷审查,尽到了检察监督的复查职责吗?

        五、没有依法履行对检察院机关内部人员违法乱纪的监督检察职责。

    03年,本案一审,由仪陇县检察机关公诉;二审,南充市检察院委派仪陇县检察院出庭公诉。在本案的诉讼中,仪陇县检察院主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不听本院集体讨论和主办检察官杨德军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意见,一意孤行,滥用职权,隐瞒了案件中三份证据,授意文从高用19条违法证据公诉。

      05年,申诉再审,南充市检察院再次委派仪陇县检察院出庭公诉,徐志涛又授意本院检官李文辉、明兵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公诉,被市中院再审法官秦学义当庭驳回。

    05年四川省检察院委派巴中市检察院控申处张晓梅复查本案。张接案后,首先专程与徐志涛磨和,不仅隐瞒了法院用公安机关收集的13条违法证据判决的事实,而且还隐瞒徐志涛隐瞒案卷中三份证据和用违法证据公诉的事实,未如实向四川省检察院汇报,在张晓梅撰写的四川省检察院(05)川检刑申复通15号复查通知书中,照抄了判决书、裁定书中错误认定的部份事实,导致该通知书完全错误。张晓梅徐志涛的隐瞒行为,导致了进一步错诉冤判的后果,按照《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

        为此,申诉人对徐志涛、张晓梅的违法伤害行为,自05年始具书控告,分别先后向南充市检察院、南充市政法委、南充市人大,及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纪委、四川省人大和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控告,至今未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放任徐志涛、张晓梅在违法乱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胆子越来越大,前冤后续,永不知足,毫不收敛。

       陈处长和任检官复查本案,对张晓梅、徐志涛的违法伤害行为避而不谈,故意隐瞒,将张晓梅与徐志涛磨和弄虚作假出来的复查通知书包装合法程序搪塞申诉人。检察人员只检察监督别人,难道内部的违法乱纪就可以明知而故意包庇放纵?

       以上是检察机关复查司法案件必须应当复查检察的内容,  陈处长没有做到“必须”“应当”,如果又未向检委会汇报,擅自作决定,那么就是错上加错,无以推缷失职渎职的责任!

      因此,申诉人请求:1、请求南充市检察院对本案举行一次公开透明让各界人士参加同步录音录像的大型听证会,直面辩驳,澄清案件事实真象。2、请求南充市检察院另选清廉正派的检官重新对本案依法复查,纠正陈处长任检官的违法复查和口头答复,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书面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数千次重申:只要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中的任何一级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和全案定案证据来源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可12年了,仍旧是案卷中的19条违法证据,仍旧是那些违法判决、裁定、通知和复查,请问,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维护公平正义,到底到哪里去了???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5号          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13228257938    2015年 12  月19  日

发表于 2017-12-31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检察院弄虚作假上下弥缝公开为司法腐败贴金粉饰!

    2016年5月20日8点50分,四川省检察院在仪陇县检察院层层岗哨,密不透风的会议室里召开了“张雍、张煜、李世蓉申诉公开答复”会。气氛紧张阴森,与“公开”二字毫无映衬。会议室里只有检察院请来的省、市、县、镇、居委会的几十人,禁止任何群众参加。

    负责答复的四川省检察院和仪陇县检察院检官不挂牌,也不自报家门,申诉人询问,也躲躲闪闪含糊其名,生怕沾了手。

    案件承办人席位空着,挂牌无人,申诉人追问,四川省检察院和主持人也未作出合理的答复和解释。因此,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一个又一个的案件疑点,及案卷中存在的19条违法证据,无原承办案件当事人的解惑答疑。会议设计者真是处心积虑,“釜底抽薪,暗度陈仓”,为了做宣传,摆足样子,做给外界不知情的民众看。

    首先,由四川省检察院王绪检官宣读仪陇县法院和南充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再审裁定书。申诉人问为什么只宣读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不宣读仪陇县检察院和南充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四川省检察院和主持人也未作出答复和解释。判决书、裁定书理应由人民法院宣读,检察院开公开答复会就应当宣读本院的起诉书。

    接着,申诉人作了书面举证发言,列举了案卷笔录中存在公安机关采用引诱、威胁、欺骗、变造、篡改添加、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19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法院用这些违法证据定案,判决错误,检察院用这些违法证据公诉,公诉错误,和 2015年,四川省检察院、南充市检察院、四川省法院复查本案,空转程序,案件又回到原点,用白纸条、废纸片、口头作法律答复的事实。四川省检察院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理由、诉求、案件中存在的19条违法证据、一个又一个的案件疑点,四川省检察院未当面作出任何答复和解释。

     由检察院请来的监察人员作了一个简略的口头答复。这些监察人员不懂法,不依法,对法律段章取义,对案件事实歪曲颠倒,把《刑事诉讼法》109条与158条混淆在一起,对案卷中所谓受害人两份询问笔录上签假名曲解答复。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签假名的材料,可以作为起诉、审判的依据;而被害人、报案人的报案笔录、询问笔录规定签名和盖章,绝对是签真名和捺印,本案报案人、受害人在唯一的两份询问笔录中分别签上了两个不同的假名和不捺印,被监察人员曲解为法院判决也可以认定。一个不敢在报案笔录、询问笔录上签真姓实名的报案人、受害人,她所提供的证言证实笔录还有什么真实性可言?依法,这两份询问笔录检察院、法院能认定为定罪处刑的有效证据吗?这些监察人员是四川省检察院请来的,无法证实他们的法律素质!

     仪陇县检察院有一位参会的检官站出来为本院副检长徐志涛2003年隐瞒了案卷中的三份证据,尚未交出来辩解,即勘查照片7张;报案笔录;过检笔录是检察院内部掌握的材料。这三份证据,依法,在审理中都应拿出来庭审质证。这位检官连基本法律常识也不具备,答复也很离奇,法律为之脸红。隐瞒证据,就是隐瞒了案件事实真象,在此,强烈要求仪陇县检察院把隐瞒了的三份证据交出来!

    随后,四川省检察院检官王绪宣读四川省检察院早已准备好了的,早已盖上了印章的答复材料,再一次把之前检察院用违法证据公诉,和法院用违法证据判决的事实,又在答复材料中重抄一遍,就完成了答复职责。无疑是公开弄虚作假,拿着这个答复谎报,蒙骗上级,搪塞当事人。

    未等这个处心积虑的答复宣读完毕,马安镇曹书记,马安镇文琳居委会宋书记、许主任,马安镇信访办,申诉人,七人离开了会场!而四川省检察院的检官王绪还站在那里滔滔不绝,履行他念完答复的职责!

    如此精心策划毫无公正的会议,申诉人参加了不少,不但未解决处理任何问题,一次比一次受到的伤害更重。这种会议的共同特点,无一例外,由政府出人、出车、出钱,笼络一些口舌歪斜的人,刻意为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官员粉饰贴金再塑金身,强词夺理,歪曲法律,歪曲案件事实,营私舞弊,坑害当事人,这已成为一种流行的时髦潮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人为制造的冤案,申诉人被逼迫申诉、上访、喊冤13年了。在13年中,分别先后向县、市、省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交了一万多份书面申诉状、申请书、控告状,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五人高,接状不理,压状不审,直到 2015年,四川省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南充市检察院复查本案,用白纸条、废纸片和口头作法律答复。程序空转,经一年半载的复查,案件又回到原点,上下搪塞敷衍。

     万般无奈,求助媒体,上网申诉。10多年来,申诉人在网上向法院、检察院提交了数百份申诉状、申请书和控告状,主管部门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只在取贴封贴上下功夫,上了取,取了上,没完没了,其中被取掉了两个各有1.7亿多网民关注点评的贴子,到现在共有5亿多中、外网民关注点评。尽管为申诉人呼吁公平正义的声音强烈,但法律对官软,对民硬,硬到了无底线无红线的地步了,民之奈何?

     百姓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年复一年,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年轻的拖老,老的拖死,在举国上下找不回公平正义!法,国之重器,民,国之根本,公平正义,国之命脉。难道国家就不担心他们改变了颜色!

     在此请求:检察院依法撤诉,法院依法撤销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重新审理,依法判决,彻底纠正,还案件事实真象!

          四川省仪陇马安镇人民南路125号张煜、 李世蓉

          电话:131585259849 13228257938 2016年5月25日   

发表于 2017-12-31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维权路上的坎坷!

发表于 2017-12-31 2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跑了边,关系大如天,红包拿过来,真假难分辨。

发表于 2018-1-1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检察院:向宪法宣誓 许下庄严承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发表于 2018-1-2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社会竟然是这个样

发表于 2018-1-3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发表于 2018-1-3 20: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4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叫民众怎么信赖于法律啊!

发表于 2018-1-5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发表于 2018-1-6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7月,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陈燕负主体责任复查“张雍涉嫌强奸一案",违反法律规定和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和要求,程序违法,复查违法,渎职失职,徇私舞弊,隐瞒案件事实真象,滥用司法权,乱作为。

发表于 2018-1-7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处长接案后,她不是首先查阅案卷,核实证据,审查判决书、裁定书定案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而是急急忙忙地先后分别串联县、市、省原办案人员,美其名曰“调查了解案情"。 请问:原先居心违法办案的人会主动承认自己的过错吗?与其说“调查了解案情",还不如说徇情复查!
   

发表于 2018-1-9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权不受约约束,导致自由泛滥,岂有不冤的。

发表于 2018-1-10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司法医腐败,还百姓的一片司法净土。

发表于 2018-1-11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重新审理,不要坚持错误。

发表于 2018-1-12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许多案件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

发表于 2018-1-12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8-1-13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该排除,不得提起公诉。
        检察院隐瞒证据,更是错上加错。

发表于 2018-1-14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到检察院故意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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