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迫提起的控告状
控告人:张煜,男,67岁,住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59号(原125号),邮编637631,电话:13228257938。
控告人:李世蓉,女,现年62岁,住址邮编同上,电话:13158529849。
被告人: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陈燕,女,年龄不详,职务处长,共产党员。
控告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2015年7月,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陈燕负主体责任复查“张雍涉嫌强奸一案",违反法律规定和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和要求,程序违法,复查违法,渎职失职,徇私舞弊,隐瞒案件事实真象,滥用司法权,乱作为。
1、复查走过场,上下卖好。2015年7月中旬,控告人按省检察院的要求,前往终审法院南充市法院的平级检察院南充市检察院申诉,控告人将《申诉状》、《申请复查的申请书》、判决书、裁定书等10份材料提交到了该院控申处,复查的主体责任人是该处陈燕处长,协助复查的是该处任检官。
在复查期间,控告人每个月都亲访该院,提交诉状材料,当面陈述冤情和诉求,用判决书、裁定书对照本案案卷笔录,19条非法证据,在案卷笔录多少页,多少行,盼望早一点有一个公正的复查结果。复查时间到了同年12月15日,已经过了五个多月,该院陈处长和任检官向控告人口头答复: “我院复查已结束,以后不要来了,到省检察院去"。就这样上下嘴皮一动,不了了之。陈处长还说自己为了控告人的案子,到县、市、省去找原承办人,上下奔波,十分辛苦。
陈处长接案后,她不是首先查阅案卷,核实证据,审查判决书、裁定书定案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而是急急忙忙地先后分别串联县、市、省原办案人员,美其名曰“调查了解案情"。 请问:原先居心违法办案的人会主动承认自己的过错吗?与其说“调查了解案情",还不如说徇情复查!
2015年12月控告人上访该院时,当面问陈处长“ (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第15页认定:仪陇县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和篡改添加询问笔录的事实确实存在。你看过没有″?陈处长毫不知情,还问在哪里? (有录音为证),证实陈处长复查是假,连裁定书也没有看过,复查走过场,仅仅是履行法律程序而己,早已算计好了的!
2、检察机关公诉程序违法。03年仪陇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仪陇县检察院;04年南充市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本案上诉案,出庭公诉机关仪陇县检察院;05年南充市法院再审开庭审理本案申诉案,出庭公诉机关仍然是仪陇县检察院。尽管控告人当时多次书面向南充市检察院检察长周力反映仪陇县检察院违法公诉隐瞒证据的事实,仍未引起重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224条和245条的规定,公诉程序违法。
3、本案案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被告人完全无罪。由案卷笔录显示:仪陇县检察院隐瞒证据,公诉证据来源不合法。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以权隐瞒了案卷笔录中三份证据,即案卷110页显示的七张勘查照片;证人(所谓受害人)的报案笔录;证人的过检笔录。这三份证据都是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并且徐志涛还唆使手下三次用案卷中存在的19条非法证据和公安机关胁迫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公诉,导致出了冤案的产生和继续。
本案是人为制造的强奸假案。仪陇县检察院和法院认定张雍涉嫌强奸“刘琴",可在案卷笔录中没有以“刘琴"的真姓实名签名捺印的一份询问笔录和报案笔录,连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上也不是“刘琴"的签名捺印,这个“刘琴"与公诉、判决认定的强奸案没有任何关联性,连受害人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的强奸案,有何真实性可言?
由全部案卷笔录显示:无据证实张雍涉嫌强奸。公诉、判决认定张雍涉嫌重大强奸案,可在全部案卷笔录中找不出任何张雍涉嫌强奸的证言、证词、证实笔录,也没有张雍涉嫌强奸的供述材料,张雍无罪被冤诉冤判,证据确实充分,与刑事案件不沾边!没有强奸证据,没有被害人,就公诉、判决张雍强奸罪,于法、于情、于天理能容吗?
4、陈处长复查本案采用一堵、二蒙、三推压的手段堵住对本案的复查再审。把本案挡在门外,哪怕无罪证据确实充分,始终也进入不了程序;主管部门或领导过问本案,就用早已算计好的虚假文书搪塞,谎说哪里哪里都处理过,不再处理,可就是不讲自己对本案的复查结果和案件事实真象。按陈处长的说法和搪塞之词,南充市检察院既未履行公诉程序,也未履行复查程序,也没有复查的答复文书和起诉书,程序怎么就飞越到了四川省检察院的?
5、由陈处长和任检官对本案复查的过程显示:践踏法律,践踏人权。
①违反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和规定。五个多月才用口头答复,这种答复方式直接违反必须以检察院的名义书面答复,盖上院章,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对复查刑事案件结果用口头作法律答复,陈处长用口头作法律答复,超越了法律规定,把严肃的司法程序和规定当成儿戏,把手中的司法权当成了个人的私产,想怎么答复,就怎么答复,滥用司法权,乱作为!
②在复查中隐瞒了案件事实真象。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19条非法证据和胁迫证人(所谓受害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历历在目;检察机关违法公诉,隐瞒证据,历历在目;被告人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刑事申诉状》中一条一条地都陈述得清清楚楚。陈处长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程序、诉求、理由,法院定案证据中存在的19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一个又一个的重大案件疑点,一个也没有复查答复,刻意隐瞒,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隐瞒案件事实和证据。
③由陈处长负主体责任的复查过程显示:质疑有与先前违法办案的人沆瀣一气之嫌。她一不看案卷笔录; 二不核实证据;三不听诉求;四不依照法律规定复查,另搞一套,连(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笫6号裁定书判决认定:仪陇县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和篡改添加询问笔录的事实确实存在,也毫不知情,却热衷于串联县、市、省原办案人员。
按陈处长的说法,你是如何调查了解这些原办案人员的?那些县、市、省原办案人员又是如何说的?既然是调查了解,调查笔录何在?向本院检察长、或主管贾副检察长、或检委会汇报过吗?他们向你陈处长作了何指示?你能说得清道得明吗?
第二、陈处长手握司法权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不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
1、左右搪塞压状不理。本案申诉、上访、喊冤已历时15年了,亲访南充市检察院也有数百次,提交的《申诉状》、判决书、裁定书、《申请复查的申请书》等材料也有几百份,完全坐压在以陈燕为首的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接状不理,压案捂案。万般无奈,依法上网申诉,尽管现共有六亿多中、外网民关注点评,仍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取贴封贴,没完没了,人民检察院成了摆设,何谈国计民生?何谈公正司法?
尤其是在2017年12月19日,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以0817一3338273座机电话通知控告人将复查材料《刑事申诉状》、《申请复查的申请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材料送到该院,于第二日即2017年12月20日,控告人将材料送到了该处,陈燕处长马上变了卦,声称: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处理过,不再处理。控告人当面问
陈燕:2016年5月四川省检察院送达过书面处理文书吗?办案人是谁?谁向控告人送达过处理文书?控告人签过字吗?并不回答。即使检察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拒签收,也应该有在场人证实送达过。请问陈处长这份答复文书你是从何处搞来的?居心叵测的人会刻意把假的说成真的,把没有的说成有,司法内鬼比赤裸裸的司法腐败更阴险!
2、四川省检察院没有2016年5月20日对本案公开答复的执法记录。的确在2016年5月20日以四川省检察院的名义在仪陇县检察院举行过答复会,详情请见附后《四川省检察院弄虚作假上下弥缝公开为司法腐败贴金粉饰》。为此,控告人在2016年11月15日下午上访了四川省检察院,接访张检官,座机电话:028-86581268。控告人李世蓉向张检官反映了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王绪检官在仪陇县检察院举行公开答复会,公然在会上为司法腐败左右弥缝贴金粉饰的事实,张检官十分重视,马上向本院主管部门查询执法记录,查询后明确向上访人李世蓉答复:
在2016年5月20日本院没有在仪陇县检察院举行过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的公开答复会,也没有执法记录,也没有王绪这个人。
当时在会上控告人问答复人叫什么名字,他回答叫“王绪",在2017年12月20日该处青检官说叫“王旭",陈处长说叫“王绪"。不管叫“王绪"或者叫“王旭",省检察院没有2016年5月20日对本案公开答复的执法记录。这叫做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官不以谎言欺天下吗?凡是有良知有头脑的人,都能看得穿那套把戏!
纵观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发现一起冤假错案,就捂压一起,隐瞒一起,上下搪塞一起,所以出现了奇特的本案公诉程序和复查程序,公诉违法和隐瞒证据归县检察院,复查违法和公开答复造假归省检察院,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在中间,责任上可推到省,下可推到县,中间灰也不沾一点,担当不足,内部算计有余。无论陈处长有多少算计,有多少借口和谎言,负主体责任复查本案已二年余,没有依法书面答复的事实仍然存在!
3、请求呈清事实,明断是非。以上控告事实,陈处长违反了《检官法》和《最高检坚决监督纠正冤假错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的规定和要求,违反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40条、41条和34条第1、2、5、11项的规定。
因此,请求南充市检察院检委会和相关部门查实,核实案卷证据;依法排除公诉、判决书、裁定书中使用的19条非法证据和公安机关胁迫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纠正在复查本案中的种种弊端;清理在市检察院执法阵地上发生的种种违法行为;厘清公诉、复查中存在的徇私枉法、失职渎职、颠倒黑白的事实;杜绝陈燕处长的违法复查再次发生,确保公正执法,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
同时,强烈要求陈燕处长将申诉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交出来,送到检察长办公室去。并请求南充市检察院另派公正廉洁的检官重新复查本案,以证实是控告人有理有据,被告人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是陈处长的复查暗藏玄机,藏污纳垢,颠倒黑白,执法运作离轨?孰是孰非,理应厘清明断!
4、迫使矛盾升级激化。 一直以来控告人只想通过反映陈处长复查本案不合法的情况,希望能良心发现,自醒自纠,回到公正执法的轨道上去,不希望把矛盾激化升级,哪知,遭到了反打一耙。在2017年12月20日下午,陈燕向控告人李世蓉当面讲,声称控告人以前反映的情况对她造成了影响和人身攻击,扬言要告控告人,因此,控告人想,既然你陈燕铁了心,逼民太狠太毒,复查不合法的事实一条接一条,逼民奋起而告之。请问陈处长:你在复查本案中的所作所为,到底有哪一条符合法律规定?公开晾晒,谁会肯定你口头作法律答复合法?
到底谁影响了谁?谁攻击了谁?谁伤害了谁?谁祸害了谁?这不是明摆着的事实吗?伤害人的人找被伤害的人算帐,太霸道了,天下都没有这个道理!
后附:1、《南充市检察院陈处长复查本案渎职失职弄虚作假掩盖案件事实真像隐瞒复查结果》;2、《四川省检察院弄虚作假上下弥缝公正为司法腐败贴金粉饰》。上述二份书面材料,在两年多来,先后向市、省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多次提交,无一回复。万般无奈,将材料上贴南充论坛和四川新闻.群众呼声,或其他国网,有的网上还有显示,有的已被封取,至今也无一回复。陈燕说对她有影响,有攻击,为什么两年多了不查实?数亏饮声,国家的法律到底谁收去了?暗鬼生疑心!
此致:南充市纪委、南充市检察院、南充市政法委、南充市人大
控告人: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南路59号 张煜、李世蓉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