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中民初字第3820号民事判决书,该书判决判决被告:资中县铁佛荣盛白石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兴拾72965.18元。我(李兴拾之妻吴群仙)多次到资中法院执行局请求执行,该执行局曾艳丽局长,次次都说我们在给你办,可到今天还是没有办好。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8日,对省委第五巡视组驻资中接待室,反应的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关于(2010)资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赔偿一案,叫我去内江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我于2016年7月29日到内江中院交了申诉,但该院至今都不给答复。
资中法院在李燎源的(2010)资中刑初字第81号案,所判的赔偿金75341.29元中,强行扣除了李兴拾2013年,向资中县人民政府和资中县人民法院申请的救济款3万元,但这3万钱,李兴拾跟本就没有领过,由于法院扣了李燎源的钱,导致李燎源未成做第二次手术,落下重残;李兴拾也因没钱治病,造成医院停药,使病情加重至精神病。至今资中执行局对李兴拾一案,也没有执行到一分钱。资中法院凭什么把李兴拾一案的救济款3万元,在李燎源一案中强行扣除?我认为法院这么做即不合理,更不合法!
(2010)资中刑初字第81号案的判决书,没有按民事诉讼法的253条执行,法院没有认定利息,我无数次找法院论理,最后他们给了我12000元利息,了结了这起派凶杀人案。
吴群仙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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