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勇你好!关于你的案件,院领导高度重视,指示相关部门依法认真审查并当面接访。现就你的发帖回复如下:
本案为市中区法院一审、乐山市中级法院二审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 2013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二审判决后,你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你却未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0月10日,你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乐山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乐山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调卷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了(2017)川11法访1号的书面回复,驳回你的申诉。若你对原判决仍不服,可以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看到你发出的贴子后,乐山市中级法院和市中区法院又再次分别对你进行了约谈和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有关规定,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司法人员的,将受到惩处。希望你在法律框架内、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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