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合理 也不合法 广安区如此设置招标条件有点好耍! 近期,广安区北辰五、六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开始报名。作为一名曾经的从业人员,出于职业习惯,我通过广安建设网查看了招标文件,本来只想随便看看,结果竟意外发现几处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条件设置,似有排除潜在投标人,进行“萝卜招标”之嫌。当然,我不能单方面对这起事件定性,纯粹兴趣使然,想将我所发现的疑点公诸于此,与各位网友一起参考,看看这样的招标条件设置,到底有无问题。 我认为有疑点的条件设置均出自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其中6.3.1条中,要求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临时用电方案,且需要本项目施工员(需同时具备注册在本单位时间满6个月的电工进网许可证)编制,并附电工进网许可证及网络查询件,否则做废标处理;6.6.4条中要求投标人本项目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需由本单位的安全员编制,编制人员还须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安全员资格(取得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人社局职业职能培训合格证),并附相应证件及发证机构网络查询截图和四川省建设厅网站安全员岗位证书网络查询截图,否则做废标处理。 这两处“废标处理”的条件设置,我不知道是招标单位专业素养不够,还是有意为之。在我的印象里,国家早已取消。不信,可在网上搜索《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作为印证。 把国家明文废止的规定继续列入招标条件,不论是有关单位学习政策不够及时还是别的什么原因,确确实实会把不少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而获利的一方又是谁?为了获取这一照顾性政策,他们又会给有关部门什么好处?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好处付出的背后,他们又会通过何种方式弥补回来? 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反腐力度空前加大,老虎苍蝇纷纷落马。在如此高压态势下,居然还有人试图在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从而获得利益和好处,显然低估了党纪国法的威力。退一步说,你即使要作假,也应该伪装得深沉一些,如此轻而易举广安区北辰五、六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工程就被本人抓住漏洞,是否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某些单位工作能力的欠缺!事关国计民生的工程怎敢交给他们?! 这些不从工程大局出发,不从产品质量考虑,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限制真正有实力、有竞争力的企业参与投标的不论个人还是单位,不仅在对国家、对广安区人民犯罪,同时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试想,自古以来有多少因此而导致“豆腐渣”工程的现象,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蒙受巨大损失,前车之鉴,教训惨痛! 不知道各位网友如何看待这一事实,欢迎留言讨论。以上只是个人浅见,仅供参考,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没有违规自然最好,若真的存在违规招标,希望能立即中止,重新进行合理合法的资格预审,组织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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