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恳请广大网友都前来关注我的委托人黄继明的放火大案,已经是受害人了,面对他们一次又一次的侵权行为我们真的只能认罪伏法,就不可以叫正当违卫吗?为了引起舆情对我们案情的关注请求资中法院还我们一个应有的公道,真的必须用人身自由权去做交换吗?他们一句同他们没关系就推卸得干干净净,没关糸为什么烧一床棉絮角角就关人四个月呢?退侦又将是一个月,现场来了一大群人请问那些人看见房子里面有没有任何火星点点?!有没有任何财产损失,有没有人员伤亡,我们交的取保候审为什么通不过。我们确实有过错那为什么我们愿意做出赔偿提供担保金都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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