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7〕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发文,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12月3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部县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3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害人毛某某,男,现年48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了1598481166的手机号码,该手号码的使用人曾经系南部县委副书记任爱民,后因经常有人发短信、打电话,王某某也确认这张电话卡的前机主是任县长。2016年9月1日,被害人毛某某不知道任爱民已经更换电话号码,以短信形式联系15984811666号汇报工作,王某某遂向毛某某借10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将自己的农行账户提供给了毛某某,毛某某给这张卡打了20万元。不久,毛某某发现真相后要求王某某还钱,但王某某拒不归还。2016年9月2日至20日,王某某通过刷卡和取现消费了8.5万元。
现王某某已经退清所有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侵犯了公民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简亚绯
2017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保证人宋昭祥电话:1399088****,王某某姐姐王菊芳电话15583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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