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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华公司状告南部县安监局和南充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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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川1325行初35号
原告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黄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史光伦,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春,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春明,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王天配,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函伶,该局法规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张丽,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南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部县安监局)其他行政行为和南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充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一案,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关于同意调整南充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的批复》(法〔2017〕282号)和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11月23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融,被告南部县安监局局长史光伦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被告南部县安监局委托代理人李玉春、柴春明,被告南充市安监局分管领导朱彤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被告南充市安监局委托代理人胡函伶、张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6月26日,被告南部县安监局以原告经营的G212线K982+400-K982+653、K982+275-K983+060、K983+480-k983+895(右侧)三处公路边坡存在坠石隐患作出(南部)安监责改(2017)09号限期整改指令书,原告不服,向南充市安监局申请复议,南充市安监局以南市安监行复决(2017)第005号予以维持。原告认为:1、整改指令缺乏事实根据,三处公路边坡是否属于路基边坡的范围,是否有专业权威鉴定部门出具的存在隐患的鉴定报告,若无上述两项事实依据,便不能认定原告负有整治义务;2、隐患产生因素是自然因素还是其他因素,南部县安监局没有提供鉴定报告进行确认,在没有查清事实之前不能准确适用法律和确定责任主体;3、隐患部位处于山体位置,山体为国家所有,应由国土部门整治并纳入财政预算;4、南部县安监局无权作出(南部)安监责改(2017)09号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法应由南部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被告南部县安监局属于越权行为,依法应予撤销;5、程序违法;6、(南部)安监责改(2017)09号限期整改指令书中未向行政相对人释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原告一直是在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合格公路经营范围内依法正常经营。综上,请求判决:1、依法撤销(南部)安监责改(2017)09号期限整改指令书和南充市安监行复决(2017)第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南部县安监局辩称,1、原告诉状以外新增观点认为我局不具有作出案涉指令书的职权,新增观点依法不应纳入审理。2、依据《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国道212线西充至阆中界经营性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川交公路〔2004〕226号)第二条规定,原告对案涉隐患边坡负有养护管理义务。3、南部县老鸦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5日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再次紧急整治危岩的请示》(老府(2017)39号),报告“国道212线老鸦境内的火响岩、塔子山因当初削山扩建公路形成了现在山高坡陡岩石风化,平时滑坡、掉石现象时有发生。2017年6月5日10时左右,山上再次崩塌”,同时《南部县交通运输局关于G212线老鸦场镇临岩路段坠石隐患整治责任主体的报告》(南交(2017)61号)以及《国道212线改道(老鸦段)高挖坡部分示意图》明确:”G212线老鸦场镇路段属于帅华公司1999年前后投资改扩建,该路段靠山一侧边坡系扩建工程削山形成的挖方边坡。公路边坡属于公路路基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收费管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等规定,原告作为国道212线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依法应当整治国道212线老鸦段管护责任区内的边坡坠石隐患。三、责改限期整改并非行政处罚,且我局发出的(南部)安监责改(2017)0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制发统一格式,在安监总局颁发的《安全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并未规定必须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载明法律依据。综上,1、原告是修建者,也是收费公路的利益获得者,同时是危岩的造成者,其具有整治危岩的义务;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有权作出指令书。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维持(南部)安监责改(2017)0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被告南充市安监局辩称,1、我局作出复议决定有事实依据,案涉隐患路段属于原告合法经营管理范围,同时原告是案涉路段的投资方;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从性质上说是行政机关命令,是临时性措施,根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行政行为不在其列。原告要求我们明确法律依据是没有依据的;3、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54条规定起诉,引用法律错误。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6日,四川南部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现更名为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与南部县人民政府(甲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乙方投资修建国道212线南部金星至龙凤、青龙至界牌垭段,长34.96公里;甲、乙双方各自负责对所修建路段的路基、路面、桥涵、边坡附属工程、路面安全标线的大中修和日常维护,以及公路的日常养护、绿化、安全标志牌管理,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该路段仍由乙方统一经营管理等。2014年12月13日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联合出台《关于国道212线西充至阆中界经营性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川交公路〔2004〕226号,要求原告在经营期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全面养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2017年6月5日,南部县老鸦镇人民政府向南部县人民政府递交《关于再次紧急整治危岩的请示》,称国道212线老鸦镇境内的火响岩、塔子山,因当初削山扩建公路形成现在山高、坡陡、岩石风化,平时滑坡、掉石现象时有发生,2017年6月5日,山上再次崩塌,隐患整治迫在眉睫,恳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排除安全隐患。2017年6月14日,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通知县交通局按国务院地灾防护条例规定,谁诱发谁治理,建议由交通局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国土局负责技术指导和日常监测,老鸦镇政府协调配合。2017年6月15日,南部县交通局向原告发出《关于整治G212线老鸦段危岩的紧急通知》(南交发〔2017〕39号),要求原告立即整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原告以案涉安全隐患属自然原因引发为由,推诿整治责任,2017年6月20日,南部县交通局再次向原告发出《关于再次督促整治公路安全隐患的通知》(南交发〔2017〕40号),要求原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义务,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2017年6月25日,南部县交通局向南部县安委会递交《关于G212线老鸦场镇临岩路段坠石隐患整治责任主体的报告》(南交〔2017〕61号),报请县安委会责令原告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即整治和排除隐患。2017年6月26日,被告南部县安监局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部)安监责改〔2017〕09号},以原告存在G212线K982+400-K982+653、K982+275-K983+060、K983+480-K983+895(右侧)三处公路边坡存在坠石隐患,责令原告立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进行整改,并于2017年7月26日前整改完毕,并告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途径。同日,向原告留置送达了该指令书。2017年6月28日,原告向南部县安监局提交《关于请求南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南部)安监责改〔2017〕09号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法律意见》,认为南部县安监局在没有专业权威部门鉴定的情况下,仅凭南部县交通局的报告认定案涉安全隐患属于原告整治范围,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另整改指令未释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故请求予以撤销;同时,请求被告南部县安监局安排执法人员会同交通部门和原告一道现场办公,共同研究防治方案。后原告向南充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南充市安监局于2017年7月28日决定受理后,向原告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被告南部县安监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7年9月10日,南充市安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南市)安监行复〔2017〕第005号}认为被告南部县安监局作出的(南部)安监责改〔2017〕0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案涉安全隐患表现的特征为坠石、滑坡,系明显的地质灾害,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规定,南部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南部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才有权对负有整治案涉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被告南部县安监局局无权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其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范围,故对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本院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南充市安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知道被告南部县安监局的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而予以维持,对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一并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南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南部)安监责改〔2017〕09号《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
二、撤销被告南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南市)安监行复决〔2017〕第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洪先
人民陪审员  何海翠
人民陪审员  巨 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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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8 23: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8-1-29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毒瘤一颗,还好意思宣扬。

发表于 2018-1-30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审判长审判前先去看一下老鸦、三观等路段。周边所有区县的国道就南部县的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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