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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守法工伤

[群众呼声] 求助省高院:单位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由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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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3-21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工伤认定、工伤九级伤残鉴定、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工伤前12个月工伤职工平均工资表、工伤前12个月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明细、医保局对工伤前12个月已参保工资对应的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报销单,这些原被告双方、一、二审法官均无异议

        但二审德阳中级法官罗德东法官,却做如下判定,但又无法列示出相应的法规依据!

      1、:"部分工资参保"就是"全部工资参保";  
        2、"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官有权创造诉求替换原告依法成立的诉求,有权创造理由替换被告不能否定原告诉求的理由",从而自己审判自已、自己否定自己,张冠李戴撤销一审合法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8-3-2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工伤认定、工伤九级伤残鉴定、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工伤前12个月工伤职工平均工资表、工伤前12个月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明细、医保局对工伤前12个月已参保工资对应的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报销单,这些原被告双方、一、二审法官均无异议

        但二审德阳中级法官罗德东法官,却做如下判定,但又无法列示出相应的法规依据!

      1、:"部分工资参保"就是"全部工资参保";  
      2、"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二审法官罗德东创造"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待遇"这一诉求,替换一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未给原告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诉求,创造"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系作为行政机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理由,替换一审被告的"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这一与单位未给职工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赔偿毫无关联的理由,创造的理由刚好否定创造的诉求,二审罗法官自己审判自己,自己否定自己,但却张冠李戴地撤销一审要求单位赔偿其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的合法判决

发表于 2018-3-22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身居多高的职位,都必须牢记我们的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8-3-22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任何一个被冤枉之人都会申辩,而且会公开申辩,让社会公众知道自己被冤枉了,如果枉法者不敢在公众平台上回应当事人的质疑,而是采取非法手段打压当事人,以阻止自己的枉法被曝光,那更说明了枉法者的"此地无银"

 楼主| 发表于 2018-3-23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恶的事是:枉法者视而又见、听而不闻,不回应当事人的质疑,而是继续枉法,这才是无可救药!

 楼主| 发表于 2018-3-24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监督、惩戒是否应名符其实,否则枉法依旧,如果法规已被下层权利翻来覆去所左右,必要时,上层权力应对下层滥权进行制止、惩戒,否则,百姓对这种唱高调、喊口号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是非常反感的。

发表于 2018-3-25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扎实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实现新的发展。

 楼主| 发表于 2018-3-26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上过法庭,总以为"法平如水",没打过官司,总以为"公平正义",上了法庭、打了官司,才知几十岁的、久经考场之人如孩童般的幼稚!

 楼主| 发表于 2018-3-26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人单位知道给工伤职工造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的原因是自己未就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参保,所以用人单位明白:
        不能、也没有以"自己对该部分工资已给工伤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为理由要求工伤职工找社保机构核报,而是以"追缴社保费是社保机构的行政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工伤职工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社保机构追缴社保费、再由社保机构核报为理由,要求二审法官罗德东驳回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未给工伤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
        罗德东法官知道:
        1、工伤职工不是工伤保险费征、缴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领取法律关系的领取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未给工伤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诉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2、即使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根椐《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川人社发[2015]22号第六条,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也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
        3、只有把未参保工资转化已参保工资,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的支付责任才能成功地转嫁给社保机构。
        所以,罗德东法官冒险以"部分工资参保"判定全部工资参保",然后:
        1、创造"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待遇"这一诉求,替换一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未给原告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诉求,
        2、创造"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系作为行政机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理由,替换一审被告的"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这一与本案毫无关联的理由,
        3、创造的理由刚好否定创造的诉求,二审罗德东法官自己审判自己,自己否定自己,然后张冠李戴地撤销一审合法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8-3-28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仅凭职权战胜当事人,当事人凭法规也只能输给法官,法官pk当事人,谁厉害?

 楼主| 发表于 2018-3-30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职工纵然有千军万马(法律、法规、法律援助定性),也不如用人单位有"能力"律师一句话,更不如有"审判权"法官的笔下生花!
发表于 2018-3-31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尊敬老师,
因为老师有德;
患者崇拜医生,
因为医生专业;
民众崇敬法官,
因为法官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8-4-2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判案答疑: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二审罗德东法官说自己不知道"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该谁支付给工伤职工,他知道"追缴社保费"、"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保险待遇"是社保机构职责,所以,他强行变更再审申请人的民事诉求为行政诉求,然后岔开再审申请人的质询。"部分参保"工伤待遇损失案例全国数不胜数,声明不知道"未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该谁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专业"二审法官为何不请示上级法院如何判案,就想当然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未参保责转给社保机构,折腾、折磨工伤职工,严重损害工伤职工身心健康,被药物包围。

 楼主| 发表于 2018-4-3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仅凭职权战胜当事人,当事人凭法规也只能输给法官,法官pk当事人,谁厉害?

发表于 2018-4-3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楼主| 发表于 2018-4-4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官的需求判决,还是依法规的规定判决?法官究竟是公正的审判者,还是当事人的辩护人?

发表于 2018-4-5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你们好,用人单位,二审法官下列做法是否合法?工伤职工的回答是否合法?

一、用人单位中江县南山镇中心学校:在2018.4.27省高院再审前问案后,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提出了下列问题

        1、工伤职工在向全国各地的司法部门法律服务热线12348咨询时,没有告诉"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由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造成的,误导了12348,并说自己有证据,工伤职工回答如下:

        (1)工伤职工是原告,用人单位是被告,原告有义务为被告辩护吗?
        
        (2)咨询时12348时,工伤职工告诉过12348:用人单位说"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由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造成的,该怎么办,12348说:用人单位或法官可以追加社保机构为被告。如此,有专业律师的用人单位为何不申请追加?

        (3)一审时,用人单位人事干部及辩护律师说:"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由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造成的,法官就问他们是否有证据,他们说没有。

        (4)既然用人单位自己都没有证据证明:"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由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造成的,没有义务为被告(用人单位)辩护的原告(工伤职工)又如何给被告辩护?

        (5)用人单位一再声明:用人单位有"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由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造成的证据-通知,但在一、二审为何不提交法庭,申请追加社保机构为被告?

        2、用人单位一再声称:用人单位有社保机构发出的缴费通知证明是社保机构通知用人单位"部分工资购买工伤保险",但却问工伤职工是否有这样的通知,工伤职工回答,单位说自己有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怎么又问不是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的工伤职工有没有这个通知,单位是有通知还是没有?(没回答)

        3、用人单位问工伤职工,社保机构核报的"已参保工资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能够覆盖治疗费用,如能,是否可以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

        工伤职工答:"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法定的两个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4、用人单位问:工伤职工可否去起诉社保机构?

        工伤职工答.已参保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社保机构支付,如社保机构不给,可以起诉社保机构;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应由用人单位给,当然不能起诉社保机构
        
        假如用人单位说的"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确实是由社保机构造成的,这有如:甲(社保机构)欠乙(用人单位)的钱,乙欠丙(工伤职工)的钱,对甲没有权利的丙能向甲要"乙欠丙的"钱吗?

二、二审判案答疑: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二审罗德东法官说自己不知道"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该谁支付给工伤职工,他知道"追缴社保费"、"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保险待遇"是社保机构职责,所以,他强行变更再审申请人的民事诉求为行政诉求,然后岔开再审申请人的质询。"部分参保"工伤待遇损失案例全国数不胜数,声明不知道"未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该谁支付给工伤职工的"
        
        专业"二审法官为何不请示上级法院如何判案,就想当然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未参保责转给社保机构,折腾、折磨工伤职工,严重损害工伤职工身心健康,被药物包围。

发表于 2018-4-6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解决好他们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使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加持续。

 楼主| 发表于 2018-4-7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但工伤职工傻,不懂法,一审法官判中江县南山镇中心学校给工伤职工赔偿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但德阳中级法院二审法官罗德东又撤销了一审判决。
        
        2017.11.27工伤职工向四川省高级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2018.3.27,四川省高级法院进行了再审前问案,到现在快四个半月了,再审裁定还未做出。
        
        所以,工伤职工不得怀疑人生:难道全国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到了中江县南山学校这里变了,难道已经修改的法律条文只通知了罗德东法官,一审法官、全国的12348都未得到通知,也不准一审法官、全国的12348、民众在网上查阅?
      
        12348说,这本来是一个法律关系关非常清晰、非常简单的案子,如果真的变了,"不再审裁定"也该早就出来了,毕竟从四川省高级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早就超过3个月了,为何至今4个多月了迟迟不结果?

        因此,从小读书不认真、不懂法的工伤职工只能求助省高院了,在12348眼里,如此简单的法律问题,总不至于转到最高院去,疲于奔命。

 楼主| 发表于 2018-4-8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法官把自己当被告的辩护人,原告相当于和法官在打官司,结局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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