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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LYING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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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父母之爱,是人类的天性,更是中华文明的精华。虎毒尚且不食子,连自己的骨肉都不管,已经丧失了人性,为你有这样的母亲感到悲哀,为科教局有这样的员工可耻!

发表于 2009-10-4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该这么处理亚,都不该呀

 

 

 

 

 

 

发表于 2009-10-4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把杜素珍给我清理出公务员行,有损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哟

发表于 2009-10-5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为母亲,应该主动负担女儿的生活费,学费,让女儿感到母亲的伟大,母爱的温暖!

发表于 2009-10-6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巍巍大巴山在2009-10-3 9:33:00的发言:
全社会的有正义的人们起来弄死她。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发表于 2009-10-6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拔刀客在2009-10-3 15:32:00的发言:

1、不管谁对谁错,都应该听法院的,上诉是她的权利,但执行判决是她的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杜的亲朋如果真的多次寻衅滋事,就不能每次就事论事处理,因该并案以涉黑、威胁罪论处。

3、此帖中所提到的人如果认为此贴内容不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拆讼。

 

总之,法律是解决一切纠纷的最好办法

发表于 2009-10-6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杜女士,不管怎样的结果你都应该善待你的女儿啊

发表于 2009-10-6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FLYINGnice在2009-10-3 11:23:00的发言:
我想让你明白我父亲一人养了我十六年,证明他有能力养活我。我上网发表这张帖子只是想在大众舆论的压力下,杜素珍能良心发现。现在我十六岁了,我要向杜素珍要回这十六年来我失去的一切,我只想讨回公道。

    孩子你错了,你想讨回公道这可以理解。但你讨回了公道却失去了亲情。你好好学习,做一个有知识、有本事的人,到时你的母亲及他们一家难道还不认你。亲情是永远无法改变,你今天这样做与你的妈妈有什么两样?

 

   我的认为,你妈妈在不该终归是你的妈妈,用你的爱去谅解她。用你精彩的人生去改变她。这才是为人子女该做的。

发表于 2009-10-6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整到网上来不太好。

发表于 2009-10-7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好一二三在2009-10-3 17:23:00的发言:
把杜素珍给我清理出公务员行,有损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哟。

支持。

发表于 2009-10-6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改悔吧

读罢此帖,义愤填膺。让我不得不思考母性的光辉。杜素珍的行为给母亲蒙羞,让公务员丢脸。敢为人母就应承担职责,母亲进义务不应要法律来规范。孩子心清如水,爱母敬父人之本性。张亚言之锋芒,足见伤害之深;证据充分,足见事实之真。你在生活费上计较就让她不但失去了母爱,而且失去了母亲。你伤害她父亲就伤害了她心中的神。你的母亲形象已经变形,只是冷酷,没有温暖;只有自私,没有付出。

杜女士,你冷静,沉思,放弃,改悔吧,不然孩子成人之时将是你入地之秋。。。。。。。。

发表于 2012-7-26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姑娘,敢说自己是哪学校学生,敢用真实姓名发帖声讨母亲,可见其母之劣...............

发表于 2012-7-26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妈妈真是可恶。没有人性,还是什么党员,不配!!!单位领导应该严肃调查此事,不然会因为有这样的职工而感到耻辱!!!

发表于 2012-7-26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是养不养的起的问题,而是一个责任问题!!!!!!!!!!!!!!!: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7-26 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保宁醋,他们和好如初,其乐融融矣。不必撕开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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