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 | “2017年度十大生态环境案例评选”诚邀您的参与2018-02-12 律媒桥 律媒百人会
经申报、推荐以及承办单位收集,产生如下备选案例。
其中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请您选出心目中的“十大”。
【参考标准】
典型性:带有普遍价值、反映普遍问题
专业性:完整清晰反映各方主体专业水准
知名性:有一定社会传播度和影响性
创新性:具有制度创新、方法创新价值
“2017年度十大生态环境案例评选”
候选案例
案例一
重庆市人民政府和民间环保组织合力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案例简介:
2016年4月21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藏金阁电镀工业园内的废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两个总铬反应器和一个综合反应器设施均未运行,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便排入外环境,经检测,废水总铬浓度、总锌浓度、总铜浓度、总镍浓度分别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54.5倍、189倍、53.4倍、81倍。2016年5月4日,再次检查,发现废水处理站1号综合废水调节池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入长江,废水六价铬浓度、总铬浓度分别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9.5倍、9.9倍,废水总排放量达到145624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017年6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和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对污水处理站法人单位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日常运行维护单位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7年1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41.6776万元、鉴定费5万元、律师费27.8万元,在省级或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推荐理由:
官民合力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让违法排污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案例二
校园毒跑道环境公益诉讼案
案例简介:
2016年3月26日至4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铺设塑胶跑道(操场)。同年4月,该塑胶跑道(操场)投入使用,塑胶跑道(操场)使用后向外散发刺激性气味。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在获知该情况后,向刘诗昆幼儿园发函,要求其采取措施,拆除塑胶跑道(操场),消除对大气和土壤环境的污染,同时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2016年6月23日,刘诗昆幼儿园开始动工拆除塑胶跑道(操场),现已全部拆除,并铺上草坪。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刘诗昆幼儿园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共同积极推动刘诗昆幼儿园集团公司下属其他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操场),并已实际执行。
2017年4月10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1、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拆除在该园内铺设的塑胶跑道(操场),并铺上草坪(已执行);
2、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助10万元(已执行)。
推荐理由:跑道虽然不是环境污染大案,但却关系到祖国花朵的生命和健康,更应该优先得到保护。
案例三
保护绿孔雀诉请停建戛洒江水电站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案例简介:
2017年5月,自然之友法律团队工作人员在云南省玉溪市兴平县调研绿孔雀及其栖息地保护案中,发现正在建设戛洒江水电站工程。戛洒江电站总装机容量27万千瓦,计划2017年11月大江截流,2020年底全部机组投产。
该电站蓄水运行后,玉溪市新平县和楚雄州双柏县绿孔雀重要栖息地中的低海拔河滩、河谷以及缓坡林地将被淹没。而且,该水电站建设还配套有清库即砍伐河道两边树木、道路修(改)建工程。上述开发建设活动的叠加效应,将使中国面积最大、连续完整的绿孔雀栖息地遭到严重破坏,极有可能造成绿孔雀种群区域性灭绝。
随后,自然之友向楚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诉请被告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停建戛洒江水电站。
2017年8月14日,自然之友收到云南省楚雄中院的立案通知书。这是自然之友首例获得受理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其诉讼目标是避免绿孔雀种群关键性栖息地毁于水电站工程。
2017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推荐理由:绿孔雀和水电站都关系到生态环境保护,如何能够得到有效协调,实现共赢,关键看人民法院、环保组织和被告的智慧。
案例四
云南抚仙湖生态环境保护案
案例简介:
2016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向云南省反馈督察情况》,指出抚仙湖3处违规建设问题。其中之一是2013年5月玉溪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的仙湖锦绣项目,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违规建成售楼部、景观水池、人工沙滩等,涉案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而且项目选址属于“四退三还”(退塘、退田、退人、退房,还湖、还林、还湿地)范围。
2017年2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对仙湖锦绣项目建设单位云南江川仙湖锦绣旅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被告对原来人工沙滩改成草地。但所建草地不具备湿地功能,且在对草地进行养护时,又污染了附近水质。
2017年5月18日,玉溪中院及原被告双方到项目地点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后,原告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并提供了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的新的证据。
2017年9月28日上午,该案在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推荐理由:围湖建房是国内目前普遍现象,本案审判无疑会成为标杆。
案例五
腾格里8企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案例简介:
2016年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称,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为中卫地区所属的化工企业,为了节约处理废水的费用,将生产过程中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其行为严重违法,并造成周边地区环境严重污染。
2014年9月,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曝光后,中卫市环保局责令其整改,但八家公司整改进度缓慢,被环保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挂牌督办,截至起诉之日,治理整改工作仍未完毕。原告向法院诉请八家公司停止非法污染环境的行为、消除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危险、恢复生态环境或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等。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卫中院先后于2017年3月3日、6月23日、8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并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八家企业积极投入治理整改,几经努力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通过验收。后原、被告达成协议,八家企业共承担5.69亿元用于环境服务功能修复,并就其环境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推荐理由:沙漠虽然是荒芜之地,但却是生态链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向沙漠排放污水污染地下水,对当代和子孙后代都是罪人。
案例六
常州环境公益诉讼天价公益诉讼费案
案例简介:
2016年4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常州中院对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起诉书称,三被告原厂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通江中路与辽河路交叉口西北角,占地面积约26万平方米(“常隆地块”)。三被告在生产经营及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常隆地块”及周边环境后撤离,却未进行修复处理。
常州外国语学校搬入与“常隆地块”一路之隔的新校区。从2015年12月开始,多名学生出现皮肤过敏、咳嗽、流鼻血、呕吐、口腔溃疡等不良反应,可能与学校附近正在进行土壤修复施工的“毒地”有关——该地块的前身是2010年整体搬迁的常隆化工有限公司。
2016年8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专项督导组、环保部和江苏省政府调查组、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卫计委医疗卫生专家组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指出“常隆地块”前期修复过程中存在问题,如:未建设密闭大棚及配套废气收集设备,日常监管不到位,学校未经竣工环保验收违规投入使用等。
2017年1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地块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经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两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对两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两原告主张由三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本院亦不予支持。”
推荐理由:法院判令民间组织承担高额诉讼费,引起广泛社会关注。
案例七
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案
【案例简介】
贵州省息烽县小寨坝镇高家坝村大鹰田,位于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下称开磷公司)生产厂区西北侧约1.6公里处,西侧约170米为息烽河,水体功能为保留区,执行地表水Ⅲ类标准;周边为树林和灌木林,该区域为息烽河地下水补给区域。
2012年6月,开磷公司与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劳务协议,由诚诚公司将开磷公司的污泥渣运往配套建设的交椅山渣场。2012年底,诚诚公司开始将污泥渣运往大鹰田非法倾倒,直到2015年底被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责令停止。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下称环保厅)将本案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试点,报贵州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环保厅在征询开磷公司与诚诚公司同意磋商的意见后,共同委托贵州省律师协会作为中立第三方磋商机构。贵州省律师协会指派郑世红、陈小平、赵雪、汤津律师组成工作组主持磋商。
2017年1月4日,磋商会议召开。环保厅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开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诚诚公司代理人到会,省政府法制办、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息烽县人民政府派人出席磋商会议。会议邀请了贵州大学环境法专家、贵阳市生态文明基金会代表参加。会议就损害事实、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达成一致意见,但就损害评估报告中建议的两种修复治理方案的选择存在分歧。会后经进一步磋商,环保厅、开磷公司、诚诚公司达成最终一致意见,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共同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
2017年1月22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月23日至2月6日期间,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对协议主要内容进行公示。2017年2月27日,清镇市人民法院以(2017)黔0181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推荐理由】
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发布后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为2018年1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积累了经验。
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程序等进行了有益探索,贵州省在总结该案基础上,于2017年12月15日颁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
案例八
保护长江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简介:
2015年9月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核实,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废水通过罐车转移出厂,非法倾倒于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宜昌市环保局向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决定书。
2016年3月17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称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违法倾倒生产废水,对周边居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对水库和长江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提出被告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求。
5月29日,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被告湖北宜化肥业公司在磷石膏渣场使用期限内逐步对磷石膏渣场进行覆土,在使用期满后2年内完成全面覆土工作,达到适宜于植物、农作物生长的条件,符合监管单位宜昌市猇亭区林业局关于渣土覆盖的相关要求;被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大对环境保护、环境事业的支持力度,与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中铁信托明德1号宜化环保慈善信托合同》,设立以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700万元环境保护慈善信托,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
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土壤污染、危及长江水安全,被媒体称为“保卫长江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依据最新颁布施行的《慈善法》,设立了环境保护慈善信托,可持续地用于支持环境保护、环境修复,具有一定创新性。
案例九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美团、
百度、饿了么外卖平台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案例简介:
美团、百度、饿了么三家外卖平台在订外卖时,随商品送来多余的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丢弃变成了垃圾。由于现在外卖的快速发展,每日产生的外卖垃圾不计其数,这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现已经成为社会普遍问题。
2017年8月,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对美团、百度、饿了么三家外卖平台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院于2017年9月受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推荐理由:该案引发了社会对外卖垃圾的关注,有利于公众环保观念的提升。
案例十
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
赔偿环境修复费用案
案例简介: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德司达公司行政部经理兼总经理助理王某、废水公用工程主管黄某明知王占某经营的南京顺久化工有限公司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以每吨580元的价格交给王占某处置。王占某也明知丁卫某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以每吨150元的价格交给丁卫某处置,先后将2828.02吨废硫酸在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水中倾倒。至查获,共排放了2698.1吨废硫酸,还有129.92吨未排放完。扬州市江都区环境监测站对未排放的129.92吨废硫酸进行采样监测,结果PH值为1.19。
2016年7月,法院判决被告德司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涉案的其他被告人王某、黄某等均被判处刑罚。
2016年12月,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德司达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江苏省人民政府经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2017年8月8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德司达公司的低价处置行为以及对危险废物放弃监督的不作为与该危险废物被非法排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德司达公司应该为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推荐理由:
省人民政府作为原告加入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判决确认污染企业虽交纳罚金但不能免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责任,是本案亮点。。
案例十一
首例保护古树名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4年1月16日,新郑市薛店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花庄村支书带着四五十人和7台小挖掘机,让花庄村的1876棵树龄百年以上的古枣树一夜之间“搬家”,无一存活。
2016年4月28日,中国绿发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5名被告分别是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教育体育局、新郑市林业局以及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损害环境;恢复被毁林地的林木、植被;赔偿造成的环境损失;建立古枣树展示园,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警示基地;追回非法采伐而死亡的古树及制品;对毁坏古树名木、文物的行为,破坏生态、损害环境事件,向公众赔礼道歉;被告承担一切必要的费用。
2016年5月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2016年12月9日,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河南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7年12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宣判。判决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停止继续实施违法移栽或者采伐枣树的行为;本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根据气候状况,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标准并结合当地林业部门造林技术要求补种因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5倍的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管护时间从补种的林木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本院将依法指定由第三方代为恢复,恢复费用由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3616818.9元(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在本判决生效后在位于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枣树,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该枣树移入地现场设立警示标识,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赔礼道歉文稿,对其未经法定程序移栽枣树致死,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经本院审核后应于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
推荐理由:
本案是我国首例古树名木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国绿发会的起诉及郑州市中院的判决,开创了我国古树名木保护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例,在环境保护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争议的古树名木是否属于环境保护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的问题得到解决,确定了古树名木属于环境保护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对我国古树名木存在的毁损严重、保护不力问题,通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遏制这类违法,保护公益开创了先河。这一新的、而且是有效的诉讼举措在今后古树名木保护上将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
案例十二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简介:
2016年8月8日夜,中国海监广东省南沙大队和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直属二支队执法人员在珠江口主航道27号标以东海域巡查时,发现“粤清远货6243”轮正在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该轮为王某租赁的船舶,王某安排该轮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经登轮检查,“粤清远货6243”轮已通过停在该轮上的钩机将船上装载的生活垃圾约200吨倾倒入海,尚有200吨生活垃圾堆放在船舱内。
随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船主被告王某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因其倾废行为造成的相关损失577,539元;2.被告将实施倾倒垃圾作业的涉案海域恢复原状。2017年9月18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王某赔偿环境污染损失577,539元,以上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推荐理由:本案涉及海洋生态的环境公益诉讼,且获得胜诉,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十三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杨浦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呈迪实业有限公司、
徐国强、徐彪、崔明荣、须金法等环境公益诉讼案
案例简介:
自2013年起,被告一直把江苏省无锡市直湖港沿河地段当做垃圾填埋场所,进行非法垃圾填埋,后经举报而案发。2016年12月2日,锡山法院对徐国强、徐彪、崔明荣、须金法作出(2016)锡法环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
随后,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环境修复工程工作报告》进行专家论证。专家组结合绿洲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认定涉案环境修复工作达到修复方案预定目标。
本案审理期间,徐国强自愿向法院缴纳根据检察院前期诉讼请求所主张的环境应急处置和修复费用2055499.16元,要求将之前支付的环境修复费18万元纳入本案一并用于支付后续环境修复实际发生费用、监测费用和专家论证费用,并表示因环境修复的整体性,不再区分其参与倾倒垃圾所占比例,一并支付所有修复费用,同时请求本院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涉案环境修复费用支出的单位或个人。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已经得到有效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充分保护,而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公益诉讼人无锡检察院以本案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而申请撤诉,于是,2017年5月27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公益诉讼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推荐理由:该案折射出我国垃圾处理的困境和成本问题,同时也透视出非法填埋垃圾的违法成本过低问题。
案例十四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诉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
吉林市洪郡运输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简介:
双嘉公司系一家负责焚烧生活垃圾并进行发电的企业,其焚烧生活垃圾产生的飞灰螯合物,由洪郡公司负责承运。洪郡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2015年1月~2016年7月,洪郡公司并没有将飞灰螯合物运至吉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而是将总计45913.46吨全部填埋在双嘉公司的东北角,并私刻吉林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的公章,盖在《危险废物转移单》上,伪造转移飞灰螯合物至吉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假象。
吉林市环保局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关于责令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限期依法处置违法填埋的飞灰螯合固化物的通知》后,双嘉公司共计转移飞灰螯合物9772.2吨至吉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现填埋区域内土壤淤泥中锌和砷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级标准值,污染面积为3718平方米,区域内飞灰及其搅拌混合物的重量约22785.5吨,炉渣重量为7912.2吨。
在市环保局下达整改通知后,双嘉公司仅转移部分飞灰螯合物,目前仍有飞灰及其搅拌混合物的约22785.5吨,炉渣7912.2吨填埋在双嘉公司东北角。本案中,即便是由洪郡公司伪造的18份《危险废物转移单》总计也只有19956.7吨,双嘉公司对其余4851.96吨飞灰螯合物不能说明去向。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2017年6月1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洪郡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对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东北角炉渣场内现存的全部飞灰螯合物及炉渣(飞灰螯合物约为22785.5吨,炉渣约为7912.2吨)进行清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送往吉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者其他具有填埋条件的填埋场填埋处置。此项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对倾倒飞灰螯合物影响区域内的淤泥(污染面积约为3718平方米,方量约为3865立方米,重量约5840吨)进行清理和脱水处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送往吉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者其他具有填埋条件的填埋场填埋处置。相关费用由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洪郡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项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对倾倒飞灰螯合物影响区域内的淤泥清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影响区域的土壤环境进行检测,保证相关重金属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三级标准值。相关费用由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洪郡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项义务应在淤泥清理后三十日内完成。
四、如果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洪郡运输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应当立即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给付飞灰螯合物及炉渣清理费用合计921390元;如果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洪郡运输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给付淤泥清理及样品检测费用合计505180元。
推荐理由:垃圾焚烧近年来广受诟病,焚烧产生的飞灰螯合物属于危险废物,然而却却长期违法处置,对生态环境存在巨大潜在风险,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所诉讼的同时还应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