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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依七父亲

德昌某医院产妇死亡真相揭露(连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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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七父亲 发表于 2018-2-28 08:24
经询律师,在发生致人死亡的医疗事故后,依据卫生部门的法规和规章,医院、卫计局、卫生执法大队均应立即 ...

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查处;你所询问的律师的说法是错误的。
发表于 2018-3-1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发表了很多无根据的说法,小心构成侵权责任,倒被人家告到法庭上去。

发表于 2018-3-1 22: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啊,你不要发这些画了圈圈的图片给我们看,你能不能发点有用的权威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之类的确凿无疑的东西。你发这些东西不经过相关部门的东西完全就是在臆造。 同情是同情。事实结果等你拿出权威部门出具的材料才行。如果只是你自己的臆测,对不起,现在的网名也不会被你道德绑架的!   既然你要追责 ,那你去申请责任鉴定,一但这个出来了,按照规章制度处理就可以了。你何必要这闹那闹,给我们网友进行道德绑架?这个不难吧

 楼主| 发表于 2018-3-2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所二组本大爷 发表于 2018-3-1 15:53
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查处;你所询问的律师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2011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医疗事故罪属于106种专业刑事案件之一。发生1人死亡的医疗事故,属“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故”,依法依规应由县级以上卫生局和卫生执法大队立即启动调查,查明真相。视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员予以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查明涉嫌犯罪的,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一级是卫计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对医疗事故类案件,卫计局的调查和认定,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家属依据《侵权责任法》,与医院共同委托司法鉴定部门,针对诊疗行为做的《医疗事故鉴定》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民事纠纷的责任主体是医院,而不是违规违法的相关人员,民事纠纷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经济赔偿,而不是追究相应人员责任。2017年8月25日,产妇死亡在医院。9月5日,家属与医院共同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开展医疗事故鉴定,12月20日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1、产妇死于医护人员的疏忽和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2、医院提交的部分关键病历明显违背医疗常规,在输血、产前产后观察、部分关键检验报告等病历上,有大量伪造、隐匿甚至销毁病历的证据,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但事发至今半年过去了,医院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从未调查处理责任人员,这才是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楼主| 发表于 2018-3-2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完待续……


罪证事实第12更,护士违背医嘱违规操作,导致大出血,是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

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半年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201782423:54分,家属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急忙通知值班医护人员。8250:00分,医生下达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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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生于8250:00分下达的医嘱

如图1所示,8250:00分,医生下达了四个医嘱,分别是“持续按摩子宫至宫缩好转;阴道检查;缩宫素+生理盐水滴注;卡前列素氨丁三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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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250:00分医嘱对应的“护理记录”

如图2所示,该医嘱对应的“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8250:10分,遵医嘱……徒手清宫……掏出血凝块……持续按压子宫……合计出血800毫升”。

0:00分医生并无徒手清宫医嘱下达,该行为是无医嘱的违规操作。根据“临时医嘱”显示,82420:55实施过徒手清宫,说明“徒手清宫”行为是应该下达医嘱后方可执行。由于违规擅自野蛮徒手清宫,掏出血凝块,使子宫创面血窦重新开放而出血不止,导致了产妇大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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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250:17分血常规指标

如图3所示,8250:10分执行徒手清宫后,产妇出血不止,0:17分,医嘱“血常规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产妇血色素HGB103g/LHCT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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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251:06分血常规指标

如图4所示,8251:06分,医嘱“血常规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产妇血色素HGB降到47g/LHCT降到14.4%

5.png

5 文献资料载明的产后出血测量方法

如图5所示,根据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产后出血防治》第2章,第四节,“HCT每下降3%,产后失血增加约500ml”。由此计算得到,在0:17分到1:06分这49分钟内,产妇新增出血量达:(31.5%-14.4%)/3%*500ml=2850ml

根据病历文件对产妇出血情况的记载:

182402:40-11:1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212:00-16:00,《待产记录表》记载“持续少许出血”(未记录出血量);

316:3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416:55,《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记录出血量);

517:2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617:50,《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记录出血量);

718:00-18:25,《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818:30,《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记录出血量);

918:35-18:55,《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1019:00,《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记载出血量);

1119:05-19:5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1219:55-20:43,《待产记录表》记载“持续少许出血”(未记载出血量);

1320:43-20:55,《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12分钟胎盘未娩出,阴道流血稍多(未记载出血量);

1420:55-21:20,《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产后失血共350毫升

1521:35-23:30,《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共计8次查房记录,出血量共80毫升;

小计:根据病历记载,违规徒手清宫前的21个小时内,产妇出血共计430毫升

1623:54-82500:10,《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徒手清宫…掏出血凝块持续按压子宫…合计出血800毫升

1700:17-1:06,《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0:17,抽血查血常规,查得血色素103g/LHCT31.5%1:06,抽血查血常规,查得血色素降到47g/LHCT降到14.4%”,计算得到这段时间内的出血量为2850毫升。

小计:根据病历记载,违规徒手清宫后的不到1个小时内,产妇出血共计800+2850=3650毫升!

由此明显可见,值班护士无医嘱擅自徒手清宫,导致产妇子宫血窦重新开放(相当于撕开了已经结疤的伤口,疮面必然大出血),产妇开始剧烈大量失血。

根据病历文件记载,到8251:06分,产妇失血总量已达430+3650=4080毫升!全身血液流失殆尽。除非立即输血,产妇必将因血流尽而死亡。

但截止此时,医生并未给产妇输血。产妇苦撑到1:40分,终于心脏停跳,医生仍未给产妇输血……

相关医护人员上述严重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产妇“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主要原因。

以上事实,已找到多名当天一同待产的产妇家属,均愿作证。院方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3-3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我们是没看到 医疗事故鉴定证书,你所发出来的东西,也不能算证据。就是这本书上钩点,那本书上钩点的东西,这能算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8-3-5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3更,产妇因重度失血病危,医生明知若不立即输血产妇将必死无疑,却一再拒绝现场采血救命的合法诉求,涉嫌故意杀人(涉事医生:魏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月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半年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相关医学知识
1、据《孕产妇保健手册》(孕检档案,产妇孕期所有检查均在德昌县人民医院),产妇张梦竹身高155cm,孕前体重54kg。
2、据《产后出血预防与处理指南》临床指南(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编写,中华妇产科杂志2014年9月第49卷第9期),“出血量的绝对值对不同体重产妇的临床意义不同,需计算出产后出血量占总血容量的百分比。妊娠末期总血容量计算方法为:非孕期体重*7%*(1+40%)”。据此计算,产妇张梦竹入德昌县人民医院待产时全身血液总量为5292ml。
3、据《产后出血防治》(人民军医出版社,书号ISBN 978-7-5091-2479-6)第36页,“失血超过全身血液总量15%时,即出现休克。产科休克易诱发DIC,导致凝血功能严重障碍和多脏器功能衰竭”;第5页,“产后出血超过血容量25%,是机体生理代偿机制走向衰竭的起点”,需要实施紧急救治,大量输血……;第261页,“失血量超过30%时,必须立即输血,最好是新鲜全血”。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失血量超过30%,应立即输注全血”。
(二)病历中关于产妇失血情况的记录
1、8月24日02:40-11:1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2、12:00-16:00,《待产记录表》记载“持续少许出血”(未按规记录出血量);
3、16:3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4、16:55,《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按规记录出血量);
5、17:2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6、17:50,《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按规记录出血量);
7、18:00-18:25,《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8、18:30,《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按规记录出血量);
9、18:35-18:55,《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10、19:00,《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按规记载出血量);
11、19:05-19:5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12、19:55-20:43,《待产记录表》记载“持续少许出血”(未按规记载出血量);
13、20:43-20:55,《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12分钟胎盘未娩出,阴道流血稍多”(未按规记载出血量);
14、20:55-21:20,《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产后失血共350毫升”。累计出血量超过350毫升,占7%;
15、21:35-23:30,《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共计8次查房记录,出血量共80毫升。累计出血量超过430毫升,超过8%;
16、23:54-8月25日00:10,《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徒手清宫…掏出血凝块…持续按压子宫…合计出血800毫升”。累计出血量超过1230毫升,超过23%。此时,产妇已严重失血性休克,病情危重,急需输血救命。医护人员开始联系备血,但医院无血。家属向医生魏某某建议立即现场采血救人,被拒。
17、0:15,医护人员继续按压产妇腹部,继续大量出血(病历中,未按规记载出血量),产妇病情进一步加重,急需输血救命。据《一般病人护理记录》,此时将产妇由病房送回产房抢救。产妇已十分虚弱,对抱她上产房病床的老公说,“老罗,我想我快不行了”……,医护人员再次徒手清宫,产房里传来产妇逐渐微弱的惨叫声。但医院无血。家属心急如焚,在产房外多次恳求医生魏某某立即现场采血救人,皆被拒。
18、0:30,《病危通知书》,病危原因为“产后出血;失血性贫血(重度)”。医护人员表示因失血过多,产妇病情危重,有生命危险。家属在产房外哭成一团,几乎跪地央求医生魏某某,立即现场采血救人,再一次被拒。
19、1:06,《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0:17,抽血查血常规,查得血色素103g/L,HCT31.5%;1:06,抽血查血常规,查得血色素降到47g/L,HCT降到14.4%”,1:06血气分析报告(1:13出具报告),查的HCT<15%。计算得0:17-1:06出血量为2850毫升。累计出血量4080毫升,超过77%。此时产妇已命悬一线,除非立即输血,产妇将必须无疑。
20、1:20,去西昌血站取血的救护车从医院开出。(据高速公路口监控,该车车牌为“川WDM261”,2:35返程从西昌高速路口上高速,3:07从德昌高速口下高速。3:44医护人员第一次将血液送到手术室)。
21、1:30,《临时医嘱单》,医生下达“急查血常规”医嘱,护士立即执行了该医嘱。通过计算血色素或HCT指标可得当时产妇失血情况,对病情判断极为重要。但医院未能随病历提供该血常规报告,该病历报告被医院隐匿或销毁。
22、1:35,因病情危重,产妇由二楼产房紧急转至五楼ICU手术室。期间家属发现,产妇已深度昏迷,皮肤苍白湿冷。转入五楼ICU手术室后不久,多名医生围住家属,表示产妇因失血过多,病情已十分危重,随时可能死亡。此时,县医院派去西昌血站取血的车辆才开出十多分钟,家属再一次拉住医生,苦苦哀求立即现场采血救人。仍然被拒。
23、1:40,产妇苦撑到此时,终于心脏停跳。一直到心脏停跳,医护人员始终未给产妇输血治疗。
(三)医生魏某某已涉嫌故意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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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如图1所示,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危及生命,急需输血;(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从县医院病历所做的检测可以看出具备以上检测能力,同时也符合危及产妇生命的条件,仅需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备即可。在产妇重度失血病危,急需输血救命的情况下,医生魏某某明知只有立即输血才可能挽救产妇生命,若不立即输血,产妇将必死无疑,却仍一再拒绝现场采血救命的合法提议,坚持要等医院去血站取回的成分血(或为了给医院创收,多挣点输血和抢救的钱),直到产妇血流殆尽,心脏停跳,仍未输血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其司法解释: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医生对患者有能力进行治疗,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导致患者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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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违法的追究
如图2所示,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院方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均可证实。
法理之上还有公理,所有法律法规,都是为了遵循另一个更高的法律——尊重人的生命权,离开了实质正义,一切程序正义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这样的医生应该停业去进修,去学习生命的可贵。不要忘了这是医院不是屠宰厂!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在产妇已经因重度失血而病危时,医生魏某某对患者有能力立即采血进行治疗,却放任结果发生,导致产妇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和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8-3-5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LSince 发表于 2018-3-3 23:14
反正我们是没看到 医疗事故鉴定证书,你所发出来的东西,也不能算证据。就是这本书上钩点,那本书上钩点的 ...

谢谢你的关注。
把最美好的祝福送给你,祝你全家都不要遇上庸医。

发表于 2018-3-5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七父亲 发表于 2018-3-5 20:23
谢谢你的关注。
把最美好的祝福送给你,祝你全家都不要遇上庸医。

大哥  有没有这种可能呢?出了事故 是医院一个科室的分摊责任,分摊到个人 能受到多大的处罚?
发表于 2018-3-9 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七父亲 发表于 2018-3-2 13:27
根据2011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

你是这样理解法律的,我就无语了,本想给你出些主意,算了,到此为止。

 楼主| 发表于 2018-3-10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所二组本大爷 发表于 2018-3-9 07:02
你是这样理解法律的,我就无语了,本想给你出些主意,算了,到此为止。

大半年时间过去了,医生、医院、卫计局……从未给我们家属任何道歉,不管是年仅26岁妻子死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医护人员和医生,还是对他们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卫计局等等,从未依法依规处善后。这些时间以来,我们经历的种种,常人难以体会。。
正如一名老者所言,在国内,特别是小县城,不出事还好,你的生活会很幸福,领导很关心民生疾苦,法律很公正,就如生活在“新闻联播”里。而一旦遇上事情,你会发现,除了闹事、除了拉横幅、除了网上曝光,也许没有别的路可走。。。
不管怎样,还是谢谢你的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8-3-10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4更,血库管理极其混乱,或擅离职守,致人死亡(涉事:县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六个半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医院无库存血液,导致产妇死亡,血库管理人员严重失职

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德昌县人民医院为二级甲等医院,应设置血库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95号,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三)临床用血供应及应急保障机制第3款,血液库存量管理要求,“根据临床用血情况、血站库存及输血科(血库)库存,科学制订常规储血量(储血量通常不少于3天医疗用血量和安全储血量(各型血液最低的库存血量)”。

根据凉山州中心血站提供的数据,德昌县人民医院2017年用血计划为1000U。计算得德昌县人民医院常规储血量应不少于12U,即2400ml德昌县人民医院在产妇心脏停跳两个小时后的凌晨3:44分能从凉山州中心血站调来数千毫升血液,说明当时凉山州中心血站储血完全能满足德昌县人民医院保证常规储血量的需求。

但在产妇大出血时,德昌县人民医院血库却无血液库存救命,最终致其死亡。血库管理人员已严重违反相关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严重失职。

(二)82423:54-251:20分间,县医院血库管理人员或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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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昌县人民医院自查报告

产妇张梦竹因产后“失血性休克”,于2017825日死亡在德昌县人民医院后,家属立即请求医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责任人员。德昌县人民医院于整整四个月后,即20171226日,给家属一份《事件调查报告》,如图1所示。该自查报告载明,82423:54检查时发现患者阴道流血多……立即备血

但县医院血库管理人员或擅离职守,既未给及时给产科送血,也未安排车辆前往西昌血站取血。

8250:30,因“产后出血,失血性贫血(重度)”,产科下达《病危通知书》。血库管理人员仍未安排给产科送血,也未安排车辆前往西昌血站取血。

1:06,产妇血常规显示“血色素降到47g/LHCT降到14.4%”,计算到累计出血量已达4080毫升,命悬一线,除非立即输血救命,否则将必死无疑。血库管理人员仍未安排给产科送血,也未安排车辆前往西昌血站取血。

1:20分,取血车辆才从县医院开出,去西昌取血。血库管理人员仍未安排给产科送血。

1:40分,仍未得到输血救治,产妇心脏停跳。

3:07分,取血车(川WDM261)返程经过德昌高速路口(据高速公路口监控)。

3:44分,第一次将血送到ICU手术室。

82423:54分,处于抢救大出血产妇需要,产科通知血库备血。一直到8251:20,血库既未给产科送血,也没安排车辆去西昌血站取血。一直到1:40产妇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之前,均未得到输血救治。这期间,县医院血库管理人员或擅离职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三)抢救危重产妇用血,完全可联系血站送血或就近调剂,血库管理人员严重失职

根据《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川卫办发〔2016147号),三、组织体系及职责,(三)支持体系:“各市(州)中心血站(血液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产科急救血液及成分血供给。紧急情况,医疗保健机构与中心血站(血液中心)通过协商,由中心血站(血液中心)送血车负责送血”。

82423:54分,县医院产科向血库发出紧急抢救用血申请后,县医院血库管理人员应立即联系血站直接送血,与死神赛跑,争取救命时间。西昌血站距德昌县人民医院65.1公里,京昆高速直达,车程仅需约50分钟。

但县医院血库不仅未联系血站送血,还一再拖延,直到8251:20分才派车去血站取血,3:44分才将血液取回,浪费时间3倍以上。产妇因失血过多,早已于1:40分心脏停跳。

此外,与德昌县人民医院仅三百米之隔的另一所二级甲等中医院,德昌县中医院2017年用血计划为600U,其常规储血量也不少于8U,即1600ml。德昌县人民医院作为全县的危急重症产妇急救中心,当时完全可以从德昌县中医院调剂抢救用血。但据病历资料,县医院血库管理人员也未联系中医院调剂抢救用血。

最终,产妇“血流殆尽”,仍未得到输血救治,1:40分心脏停跳。县医院血库管理人员严重失职。

以上事实,县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8-3-13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5更,大出血后抢救措施严重违背医学常识,致病情迅速恶化,又未及时输血,最终心脏停跳(涉事医生:魏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六个半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休克状态下,一直错误地使用缩宫素抢救,直至产妇心脏停跳

根据病历记载:8250:10,产妇累计失血1230ml,接近全身血容量的25%已经严重失血性休克,全身肌肉松弛无力;0:30分,《病危通知书》载明“产后出血,失血性贫血(重度)”;1:06分,血常规及血气分析报告,计算累计出血量已达4080毫;1:40分,心脏停跳。

针对子宫收缩不好导致的产后出血,院方的治疗措施是反复尝试给产妇输注缩宫素。但根据曹泽毅主编的《中华妇产科学》(第3版),第432页七(4),载明:“关于子宫收缩制剂的应用。产妇处于休克状态下肌肉松弛,子宫平滑肌对宫缩剂不敏感,无论宫缩素、前列腺素或麦角制剂的使用都会收效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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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妇产科学》对失血性休克后子宫宫收缩剂应用的说明

如图1所示,根据曹泽毅主编的《中华妇产科学》,产妇已经因失血性休克,则不能使用缩宫素抢救。注:曹泽毅,曾任华西医科大学校长,卫生部副部长,中华医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会主任委员,《中华妇产科杂志》总编辑,《国际妇产科杂志(中国版)》总编辑,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客座教授。《中华妇产科学》是曹泽毅主编,全国249家著名三甲医院任编委会委员,全国数百位知名产科专家任编委共同出版,在妇产科方面具有绝对的权威地位。

在产妇失血性休克后,医生魏某某仍长时间错误地试图使用促宫缩药物止血,根据病历中“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8250:10 “生理盐水500ml+缩宫素10u静脉滴注”;0:30分“前列素氨丁三醇(一种缩宫素)250ug肌肉注射”;0:55分“平衡液500ml+缩宫素10u滴注”;据医嘱1:33分“缩宫素注射剂10u滴注”……抢救魏某某在明知产妇重度失血性休克,肌肉松弛,宫缩药物无效的情况下,仍反反复复试图通过宫缩药物止血延误大量宝贵的抢救时间。产妇苦撑到1:40分,终于心脏停跳。

(二)心脏停跳前,从未采取措施纠正凝血功能问题

8242:30分产妇出现临产征兆入德昌县人民医院,足月待产,凝血功能报告显示其血小板较正常最低值还偏低26%D-二聚体为正常最高值的2.3倍,纤维蛋白原浓度较足月产妇正常最低值还偏低39%,凝血功能存在明显问题。

8250:10分,护士违规徒手清宫后的累计失血量已达1230ml,失血量超过25%,已达中度失血性休克标准。因失血量大,凝血物质迅速被消耗,凝血问题加重。

8250:30分,下达《病危通知书》,医生魏某某表示未注意到产妇入院血小板少,凝血功能不好,出血不凝,止血困难。

针对凝血功能问题应采取的措施为: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教材《妇产科学》(第八版),第214页,“分娩期并发症”凝血功能障碍载明“尽快输血,血浆,补充血小板,纤维蛋白原或凝血酶原复合酶,凝血因子等”。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住院医师规划化培训规划教材《妇产科学》第231页,产后出血抢救流程图出血量大于500ml时,应立即启动二级急救处理,包括纠正凝血功能障碍补充凝血因子,新鲜冰冻血浆,冷沉淀,凝血酶原复合酶,血小板等

但医生魏某某从未采取任何措施纠正凝血功能障碍,而且随着失血量的持续增加,凝血因子大量消耗,凝血功能障碍持续加重。根据1:06分凝血五项报告,凝血功能已严重恶化,凝血五项有三项测不出,已诱发DIC,形成恶性循环。1:40分,产妇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

8242:30分入院到251:40分心脏停跳的19个小时里,医生违背医学常识,产前、产中、产后、大出血后,均未对产妇凝血功能差的问题予以重视,也从未采取任何措施纠正凝血功能问题,最终导致产妇失血过多而死。

(三)未重视低体温的基本生命体征,进一步加重凝血功能问题,加重失血

因失长时间严重失血性休克,产妇体温下降,8250:45分《危重病人护理记录》记载,“病员一般情况差,皮肤湿冷”。

根据蔡秀军和陆远强编著的《失血性休克与高渗氯化钠溶液复苏》,第54页,“失血性休克病人如同时存在低温时,常加重凝血功能障碍。对于这类病人,应把体温作为一项重要的生命体征加以评估和记录。应在暖和的环境中予以积极的复温,包括被动或主动体外复温,如盖上暖和毛毯或电热毯,吸入温和氧气,输入预温液等”。

午夜的产房十分阴冷,产妇仅着薄裙,但医生魏某某违背常识,全程未采取措施予以保温和复温,进一步加重了凝血功能障碍,加速产妇死亡。

(四)非但不纠正凝血功能问题,还错误地大量输注扩容剂,迅速加重凝血功能障碍,加重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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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控制性大出血时正确的扩容方案

如图2所示,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住院医师规划化培训规划教材《妇产科学》第229页,“抢救非控制性出血时以晶体为主的液体输注,会出现稀释性凝血功能障碍。产后大出血需输注大量液体时,应以血制品为主,新鲜冰冻血浆、冷沉淀、血小板、红细胞的比例为1:1:1:1”。

但截至产妇心脏停跳前,医生魏某某不仅从未给产妇输血治疗,还持续大量输注晶体。《医师临时医嘱单》显示:“8250:00分,氯化钠溶液500ml0:37分,氯化钠溶液250ml,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第一通道),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第二通道);0:55分,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第三通道);1:10分,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第一通道);1:15分,乳酸钠格林注射液500ml(第二通道)……注:氯化钠溶液和乳酸钠格林注射液均为晶体液。

医生魏某某上述违反医学常识的诊疗行为,使产妇血液中本已经严重不足的凝血因子迅速被严重稀释,导致“稀释性凝血因子减少、稀释性血小板减少”,迅速地恶化了凝血功能问题,加重出血,加重失血性休克,加速产妇死亡。

(五)从未纠正低血钙问题,导致凝血机制被破坏,进一步恶化凝血问题,加重失血

无论在凝血机能还是传导促兴奋促进子宫收缩等机能方面,钙离子都起基础性决定作用。机体缺钙时,凝血过程受限,可出现严重的凝血功能问题。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住院医师规划化培训规划教材《妇产科学》第229页,抢救大出血时,应及时给予葡萄糖酸钙,防止低血钙,促进凝血。8251:06分所做血气分析报告显示,由于失血量过多,产妇的血钙仅1.11mmol/L(正常值2.25-2.75mmol/L),且由于仍未止血,产妇血钙浓度正进一步迅速被稀释。血钙浓度低于2.2mmol/L即会产生严重的临床症状,需立即静脉推注氯化钙或葡萄糖酸钙予以纠正,但医生魏某某在1:40分产妇心脏停跳前,从未采取措施纠正低血钙问题,导致凝血功能障碍加重,进一步加重失血,加速产妇死亡。

(六)长时间休克,诱发DIC,迅速加重失血,加速死亡

据《产后出血防治》(人民军医出版社,书号ISBN 978-7-5091-2479-6)第36页,“失血超过全身血液总量15%时,即出现休克。产科休克易诱发DIC,导致凝血功能严重障碍和多脏器功能衰竭”。

根据蔡秀军和陆远强编著的《失血性休克与高渗氯化钠溶液复苏》(浙江大学出版社,书号ISBN 7-308-03700-2)第38页,“各种休克发展到晚期均可发生D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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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休克发展到晚期可诱发DIC

根据曹泽毅主编的《中华妇产科学》(第3版),第434页,载明:“失血性休克晚期,微循环淤血,血流缓慢,严重缺血缺氧致使内皮细胞损伤,激活内源性凝血系统,导致DIC”。

    根据病历病程记载,8250:10分,产妇累计失血1230ml,接近全身血容量的25%,已经严重失血性休克。此时,应立即采取合理治疗措施,防止发生DIC。但医生魏某某未立即采取输血(最好是新鲜全血)、纠正凝血功能障碍、纠正低体温、子宫动脉血管结扎、乃至子宫切除手术等方式止血并纠正休克。最终,因长时间休克,诱发DIC,进一步加重失血,加速了产妇死亡。

(七)违背医学常识的救治措施,导致肝脏在内的多脏器衰竭,机体凝血机能完全崩溃

根据蔡秀军和陆远强编著的《失血性休克与高渗氯化钠溶液复苏》,第31页,“失血性休克时,若未及时输血,长时间的肝缺血,缺氧,因肝微循环严重障碍、氧自由基作用和溶体酶释放,可引起肝功能衰竭,并使凝血因子合成减少或停止”。产妇极重度失血性休克,医生魏某某长时间未能给予输血抢救,致其功能损伤以致衰竭凝血因子合成停止,导致机体凝血机制完全崩溃,加速了死亡。


综上所述,从8242:30分足月临产入院待产到8251:40分产妇失血过多心脏停跳,医生魏某某从未纠正其凝血功能问题,而一系列违背医学常识的错误抢救方式又迅速加重凝血功能问题,导致出血情况急剧恶化,加速产妇失血,长时间极重度失血性休克,诱发DIC,又一步加重失血,继而出现肾脏、肝脏、大脑、心脏等多脏器缺血缺氧性衰竭,最终心脏停跳,无力回天。


以上事实,县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8-3-21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6更,结账单上用药数量远远超实际,乱收费,在人死后再一笔钱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月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近七个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证据
(一)虚构“冷沉淀”使用量
根据医院提供的《处方单》,冷沉淀处方共10U。
根据医院提供的《发血单》,抢救过程中共发出冷沉淀13袋,共计20u。
此外,根据医院于张梦竹死亡四个月后,给家属的一份《事件调查报告》,也明确表示,“患者总计输入冷沉淀20U”,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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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医院自查报告
但德昌县人民医院在费用明细单中,却赫然写着“输血费-冷沉淀-规格100ml-单位次-用量40次”!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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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医院出具的“费用明细单”,冷沉淀使用量为40次
“费用明细单”中冷沉淀的结账数量,超出实际使用量两倍
明显乱收费,以达再“发一笔死人财”的目的!
(二)虚构“红细胞悬液”使用量
根据医院血库提供的《处方单》,“红细胞悬液”处方共3750ml。
根据医院血库随病历文件提供的《发血单》,抢救过程中共发出“红细胞悬液”14袋,共4700ml。
但在“费用明细单”中,却赫然写着“输血费-红细胞悬液-规格100ml-单位次-用量59次”,总量5900ml!大大超出实际使用量。如下图3所示。
图3 医院出具的“费用明细单”,红细胞悬液使用量为5900ml
明显乱收费,以达再“发一笔死人财”的目的!
(三)虚构“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使用量
根据病历文件《医师临时医嘱单》,自8月25日7:15分开始给张梦竹静脉滴注使用“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到8月25日晚23:40宣布死亡,滴注时长不超过16个小时25分钟,即不超过98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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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8月25日7:15开始使用“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
根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药品说明书,【用法用量】载明,“维持量为每分钟2-4ug”。如下图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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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使用说明书
按该药品从7:15一直滴注到宣布产妇死亡计,使用985分钟。按常规最大用量计,每分钟4ug。可得到该药品最大使用量应不超过:985*4=3940ug,换算单位为mg,即实际使用量应不超过3.94mg
但在“费用明细单”中,却赫然写着“西药费-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规格-规格2mg-单位支-用量222支”,总量444mg!为实际使用量的112,大大超出实际使用量。如下图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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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医院出具的“费用明细单”,“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使用量为222支
明显乱收费,以达再“发一笔死人财”的目的!
三、结论
根据不完全分析,医院至少在“冷沉淀”、“红细胞悬浮液”、“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三种成分血或药品费用上,存在大肆虚构数量,乱收费的行为。根据前面的分析,情况如下:
(一)冷沉淀
实际用量:处方单记录为10U;发血单记录为:20U(两者不符,其中一个数据应为伪造)。
费用明细单中用量:40次*100ml=4000ml!远超实际用量。
(二)红细胞悬液
实际用量:处方单记录为3750ml。发血单记录为4700ml(两者不符,其中一个数据应为伪造)。
费用明细单中用量:59次*100ml=5900ml!远超实际用量。
(三)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
实际用量:根据该药品说明书载明的用法用量,应不超过3.94mg。
费用明细单中用量:2mg/支*222支=444mg!远超实际用量。
德昌县人民医院上述“虚构用药数量,乱收费”,在医死年仅26岁女孩后,还趁机再发一笔‘死人财’的行径,性质十分恶劣。
年轻惨死的冤魂犹未走远,请问德昌县人民医院,当你们用着这乱收费的钱打牌、吃喝玩乐的时候,内心会有不安吗?你们的良心去哪儿了?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近七个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8-3-29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7更,子宫切除手术一再拖延,妻子被拖死(涉事医生:魏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
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8月24日21:20分-23:54,医护人员置妻子凝血功能问题和多重产后出血高危因素于不顾,产后观察又极不负责,流于形式,产后持续出血积存子宫未能发现。23:54分,家属发现有血溢出,报告医护人员,已为时过晚,妻子已然失血性休克。
23:54分-25日0:30分,因护士无医嘱违规徒手清宫致子宫出血迅速加重,却迟迟不输血治疗,妻子重度失血性休克,出血不凝又不纠正凝血问题,诱发DIC,促宫缩药物和按摩子宫均无法止血。因失血过多于0:30分下《病危通知书》,情况危急,生死攸关。根据胡娅莉主编的《产后出血防治》(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ISBN 978-7-5091-2479-6),第184页,“子宫切除作为一种对产后出血器官的根治性切除,其止血效果是确切而显著的。若病人垂危,应不失时机地进行子宫切除,以挽救生命”。根据曹泽毅主编的《中华妇产科学》第438页,“一旦确诊DIC,在去除病因,输新鲜血或血浆等积极抢救后,若出血仍不能控制,应果断行子宫切除。此时,唯一可行的补救方法,就是立即切除子宫止血和立即输血救命。但医护人员却一错再错,一再恶意拖延,最终将妻子拖延致死。直到1:40分,妻子失血超四千毫升,多脏器衰竭,心脏停跳,医护人员也未给予输血治疗。一直到3:08分,才“拟实施子宫切除手术”,要求家属签“手术知情同意书”,已为时太晚,无力回天。《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所记载的情况如下:
1.png
图1 《危重病人护理记录》
    如图1,《危重病人护理记录》所示:
1:00分,“病员病情危重……阴道出血不凝,拟行子宫切除术”。直到此时,才明确表示要切除子宫救命。却未输血救命,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1:05分,“病员情况差,神志恍惚”。却仍未输血,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1:10分,“仍见出血”。却仍未输血救命,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1:15分,“病员情况差,面色苍白,神志恍惚。仍见出血。”却仍未输血救命,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一再拖延,既不切除子宫止血,也不输血救命
1:35分,“病员失血性休克,神志不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迟钝,面色苍白,四肢冰冷水肿。拟实施子宫切除。”却仍未输血救命,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1:40,“患者心脏停跳,胸外按压10分钟后恢复”。据医学常识,心脏停跳6分钟脑细胞开始死亡,心脏停跳8分钟脑死亡进入植物人状态,进而导致多脏器衰竭,心脏停跳10分钟基本无存活。据《出院记录单》记载,心脏停跳后,虽经按压恢复,但妻子“术后严重低血压(60/30mmHg),血氧饱和度测不出,体温不升,血压需药物维持,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mm,对光反射消失,双下肢肿胀明显,股动脉搏动未扪及,呼吸靠插管维持,双腿生理病理反射均消失,包括肾脏在内的多脏器功能衰竭”。此时或已脑死亡。却仍未输血救命,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仍旧一再拖延,不切除子宫止血救命
2.jpg
图2 《手术知情同意书》
    如图2,《手术知情同意书》所示:
3:08,一再拖延到此时才告知家属欲行子宫切除术,要求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3:20,直到此时才开始手术。
5:57,向家属展示切除下来的子宫。
7:20,手术完毕,将妻子转入ICU。距病历记载的“病危,欲行子宫切除止血”已拖延近七个小时!
综上,医生明知只有切除子宫才能止血救命,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恶意拖延,直至重度失血休克,直至错过最佳抢救时机,直至心脏停跳,直至脑死亡,直至多脏器功能衰竭,最终无力回天,致妻子惨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8-3-30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8更,子宫切除手术操作违规,与妻子死亡密切相关(涉事医生: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
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子宫切除手术操作规范
如下图1所示,根据曹泽毅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中华妇产科学》,第438页,“子宫切除输血待血压回升后,仔细探查残端无渗血后再关腹”。
1.jpg
1 《中华妇产科学》对子宫切除手术操作规范的描述
注:《中华妇产科学》主编为曹泽毅。他曾任华西医科大学校长,卫生部副部长,中华医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会主任委员,《中华妇产科杂志》总编辑,《国际妇产科杂志(中国版)》总编辑,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客座教授。《中华妇产科学》是曹泽毅主编,全国249家著名三甲医院任编委会委员,全国数百位知名产科专家任编委共同出版,在妇产科方面具有绝对的权威地位。
(二)产科医生唐某在切除产妇子宫后,未等血压回升就立即关腹结束手术,严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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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手术病人交接记录单》记载的“术后交接时产妇血压”
如上图2所示,《手术病人交接记录单》记载,手术结束后移交ICU,产妇血压仅30/60mmHg,属严重低血压。产科主刀医生唐某在切除子宫后,未等产妇血压回升就立即关腹结束手术,将产妇移交给ICU了事,已严重违反医疗规范。
根据医学常识,血压低于60/90mmHg即为严重低血压,会导致脏器功能衰竭致人死亡。产科医生唐某此举,与产妇死亡密切相关。
(三)主刀医生唐某在切除产妇子宫后,在手术疮面仍渗血的情况下就立即关腹结束手术,严重违规
产科主刀医生唐某在切除产妇子宫后,未检查处理手面渗血问题就立即关腹结束手术,将产妇移交ICU了事,几乎不再过问,严重违反医疗规范。在ICU中,产妇阴道和腹腔持续出血不止,与最终死亡密切相关。
ICU护理记录单》显示,产科将产妇移交ICU后:
8259:00,“产妇阴道血流不止,约500ml,左侧引流管引出400ml血性液体”;
12:00,“产妇阴道流血1790ml,左侧腹腔引流1600ml血性液体”;
15:30,产妇阴道流血1200ml,左侧腹腔管引100ml血性;
19:00,产妇阴道流血不止,腹腔引流管引出血性液体;
23:46分,ICU宣布产妇死亡!
综上,产科医生唐某在执行子宫切除手术过程中严重违规,手术结束后既没等产妇血压回升也没有效处理子宫切除后的渗血问题,就立即关腹结束手术,将产妇移交给ICU了事。导致进入ICU后,产妇阴道和腹腔持续出血不止,严重低血压,产科却对ICU的产妇再也不闻不问,最终产妇死在手术当天深夜,ICU冰冷的7号病床上。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3-30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遭遇深表同情,我老婆妊娠高血压23日入住西昌市妇幼保健院。我们推测预产期9月15日。用了几天降压药和各种促进胎儿肺部发育的药物,29日滴缩宫素。我老婆对缩宫素不太敏感30,31日我老婆滴缩宫素一点反应都没有了。31日大约5点多一个彝族孕妇在待产室用上胎心监测,接近六点医生发现胎心不正常,立即组织剖腹产。6点30左右胎儿取出。但是已经吸入羊水,脑缺氧。马上转去市医院。
   我觉得医生挺尽责的,速度非常快。唉!那家彝族老乡因为想省钱樟木乡还是琅环的我忘记了。别人全程没有怨言,我当时都想要是医闹我去给医生作证。结果是我想多了,人家挺讲理的。晚上我给医生说剖腹产,医生说第二天早上手术。
     9月1号,一大早就看见榆林孕妇跳楼的消息!9点钟老婆进手术室,9点40宝宝出来。非常感谢医生。至于楼主说的药多用,其实我觉得普遍都这样,超声波耦合剂全程住院十来天,我觉得用量不超一支,药费单子上面是十几只。我只记得这点,9月2号我回家做饭,我母亲对我讲,我侄儿子的女朋友说他们医院一个产妇嫁在外面回德昌生孩子,遇到大出血医院没有血后来产妇不幸死了,这下医院不晓得要赔多少钱”
    我当时第一反应给我妈说:“这家人咋整的大城市医疗条件好,医生技术更精湛为何会回德昌”我唉的叹了一口气。
     生孩子是个高风险的事情,医院出事了难道没有赔偿吗?楼主你想怎么样,虽然你无比悲痛但是意外医生也不想啊!请节哀吧!
     不论医生有没有错,首先你就犯了一个错。为何不给自己老婆找个更便利的医院,为何你们没有认为生小孩是个很危险的事情。为何不给自己老婆更好的预防一切能对她生命造成威胁的风险。。
     理性看待出现的意外,好好地带好小依七。你也不要再悲伤之中沉沦。我老婆产检血压160,她自我感觉良好,她说第二天再去医院。我叫她不用回家了,赶快住院。我在西藏,我当时听到消息立马出发,我连续开了21小时才到西昌。
     得饶人处且饶人。

 楼主| 发表于 2018-3-31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9更,子宫切除手术属超资质非法行医(涉事医生: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唐某实施了四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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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病历记载,产科医生唐某为产妇实施的子宫切除手术为四级手术
如上图1所示,在德昌县人民医院提供的病历文件中,如实记载了产科医生唐某主刀切除产妇子宫手术为四级手术的事实。
(二)唐某超资质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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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12]94号)
如图2所示,根据2012年8月3日卫生部办公厅颁发的《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12]94号),“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二级医院开展四级手术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德昌县人民医院为二级医院,事后也承认并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实施该四级手术的批准。产科医生唐某上述超越资质实施四级手术的行为属非法行医。
根据相关卫生规章制度,病人病情超出医院救治能力后,应立即将病人转诊至上级医院;即使病情危急,需超资质实施手术,也必须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但德昌县人民医院不仅手术一再恶意拖延,也从未联系转诊,更未按规定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手术后产妇腹腔和阴道持续出血,最终死亡。
产科医生唐某超越资质实施手术,在病情超出其救治能力后,不按规申请上级医院会诊或转诊病人的行为,是对自己的医术盲目自信,是为掩盖产科重大过失导致产妇死亡的过错,还是为了试验自己的医术是否已到达开展四级手术的水平?或许只有唐某自己才清楚。只是,导致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年轻女孩惨死,导致刚出生没睁眼看一眼妈妈的孩子就此失去母亲,导致年迈的父母失去独生女儿,人间极悲之事莫过于此,唐某,午夜梦回,你的良心能安吗?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下来,还没来得及手术。病人就出事故,那现在你就要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了。经过不一样而已。

发表于 2018-4-1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七父亲 发表于 2018-3-31 07:58
罪证事实第19更,子宫切除手术属超资质非法行医(涉事医生:唐某)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 ...

要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下来,还没来得及手术。病人就出事故,那现在你就要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了。经过不一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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