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预防杀人犯一惯反成“民族英雄” 的严峻问题 (陆大春)
http://bbs1.people.com.cn/post/9/1/1/166402519.html
最近十多年以来,人们为何会越来越关注侠客式的反抗的个人复仇的杀人行为呢?!按常理人们对杀人犯应该同仇敌忾才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恰恰相反,都是极力地视侠客式的反抗的个人复仇的杀人犯为“民族英雄” 和“民族脊梁”, 并将官员巨贪和社会不正义,不公平视为同仇敌忾了! 比如“崔英杰杀死城管、钱文昭炸死炸伤县委副书记和法院院长等5人死亡并致使5人受重伤和17人轻伤、夏雨开炸伤法官、杨佳袭警、夏俊峰杀死城管、明经国锄死强拆副乡长、范华培持刀砍死三拆迁人伤一人、范木根刺死两名拆迁人员、贾敬龙枪杀拆迁村支书兼村主任、最近又有张扣扣为报母仇连杀三人等等案件”发生后,无论是私下还是在大庭广众之下的议论中,为何很多人都要把这些人与古往今来的“民族英雄们”和“民族脊梁们”相提并论呢?为何还有很多人要为当场未死而受审的崔英杰和杨佳以及张扣扣呼吁呢?比如:2008年10月13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了马拉松式的二审。庭审结束时法庭未当庭作出宣判,但作出择期宣判的决定。 看了一些媒体报道说,在二审时庭外有上千名群众到法院门口声援杨佳。为什么民意普遍倾向一些持刀背炸药行凶的杀人犯?我认为杨佳等案的发生和许多人对其声援,折射出我国长期以来“官民对立”的和我国社会的尖锐矛盾,是一次次长期积累的总爆发。 不光是上述案件等等,从最近十多年所发生的“群体”和“强征强拆”等等系列事件也反映出我国社会长期以来由于公权力没有受到约束,司法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导致了整个社会不正义,不公平。整个中国社会道德沉沦,商家只以经济利益为重,忽视人伦精神。 民众把侠客式的反抗的个人复仇的杀人行为等等视为“民族英雄”和“民族脊梁”也有我国的文化根源。当民间冤屈、诉求得不到伸冤的时候,往往在我国历史上采取侠客式的反抗,以个人复仇的方式。还记得《水浒传》主题歌里唱道“风风火火闯九州,该出手时就出手”。类似武松这种杀人之后还在墙上写道“杀人者武松也”,但是武松还被称为民间英雄。 而这种个人复仇使用暴力手段得到民间高度赞赏在法治国家是不可能的,但是在我们中国这种法治能依法保得喊冤申诉人在漫漫地申诉征程中,即使最终能“胜诉”, 而最终的“惨胜” 却要付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断子绝孙、甚至是灭门绝户之灾等的惨剧代价,民众没有合法渠道,表达诉求,挽回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外施暴,自力救济,往往能够得到民众高度认同和赞赏。
也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多年以来我才不断地呼吁最高当局,应正视因腐和制度缺陷所造成已有的政治危机,不要把更多的人推向对立特别是极端面,以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想法。但是,在党的十八大后,虽然强化了反腐倡廉的力度,但“高官巨贪大多判死缓”已成了一些判决的“默契”, 在死缓已成高官巨贪的“常见待遇” 的情况下,实难有效震慑和遏制“边腐边升”的巨贪蔓延趋势。 根据目前官商黑恶普遍更进一步地与民争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是得不到有效的惩治,民间冤屈、诉求仍是得不到伸张,官场罪恶仍是得不到惩罚等的情况来看,难免再出现更多的法外施暴,自力救济,和地区多发性、全局性的危机动荡甚至是彻底失控!! 为了有效震慑和遏制“边腐边升”的巨贪蔓延趋势,和有效预防法外施暴,自力救济的继续发生。为此,特作建议如下: 一、必须尽快制定颁布“慎杀、少杀”的情节和贪腐金额标准。凡是贪污和受贿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最高刑是死刑必须立即执行; 二、必须尽快强化从源头上预防新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三、必须尽快强化纠正一切冤假错案的力度和速度,凡是案发地和社会各界一致公认为应予平反昭雪的冤假错案,必须给予平反昭雪; 四、必须对已经发生的法外施暴,自力救济的复仇案犯被告人,根据起因责任划分,做到该从宽处罚的,必须从宽处罚; 五、必须着重预防新的法外施暴,自力救济的发生。对旧积案不公正的判决,不但必须尽快强化纠正力度和速度,而且还必须根据案发地和社会各界一致公认为应予平反昭雪的冤假错案的被害人和被害家庭,必须先行安抚慰问预防,必须让遭遇司法严重不公的被害人和被害家庭,从法律上看到希望并对法律充满信心; 六、化解重大积案矛盾,必须是具体案情具体而言,既可通过司法纠错改判来预防,也可通过多方组织调解来预防法外施暴,自力救济的发生。但是,无论是改判还是调解,其结果,都是必须于法和人伦道德有据。否则,国法和人伦道德都是因人而异,欺善怕恶,还能有公理良知可言吗?!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