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本次大会将审议并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监察体制改革将有效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在之前体制下,监督和监察权力分散在诸多机构中,权力配置不合理,制度运转成本高,导致腐败治理效能不高。监察法的制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既是纪检机关反腐权力法治化的延伸,也是对行政监察权力和检察院的权力的整合。把分散在各部门的监督监察权集中起来,在已有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外创设一个新的监察机关,形成更科学有效、更符合实践需要、运作更为顺畅的国家监察体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有效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监察法草案将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对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进行了有机整合,体现了国家监察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达到了扩大监察范围、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目的。通过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初步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监察法草案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正是为了整合过去分散的反腐败工作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提高了反腐败实效。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监察法,对国家监察制度作出顶层设计,体现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在国家法治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都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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