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至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表决了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会后,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正式产生,并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 宪法修正案确立了新的监察体制,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充分彰显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也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证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依据。 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随着中央、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的相继成立,要让这支执纪铁军迅速发挥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有效开展工作,这就要求我们的全体监委干部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反腐败立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斗争,以党章法规指导工作,真正做到行使权利有法可依,进而构建党领导下的全方位反腐败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