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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lowingtea

[群众呼声] 控告法院院长万兴隆挪用公款,被踢皮球,请问该哪个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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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4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尽管控告人(被告)一直不断地向检察院控告审判人员制造假案,但却没能遏制住审判人员继续对遗赠诉讼实施假审,其原因就是成华区检察院相关部门及检察长包庇、纵容成华区法院司法人员违法犯罪,并为审判人员制造假案保驾护航。

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刑事案件,初查期为3个月,初查后由检察长负责审查批准是否立案,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检察官员额制实行前是检察长责任制),且在3个月内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或受害人。但是,成华区检察院却在两年中一直不立案也不作出《不立案通知书》。

2014年6月25日下午举报后,同年7月18日,三被告按检察院通知到成华区检察院接访室。接访室有陈建勇检察长、涂副检、孙副检、书记员。

陈建勇检察长说道:今天对你们控告法官和检察官进行答复,由成华区法院调查财产。

控告人(被告)对陈检察长说:我们今天是询问法官枉法裁判离婚案问题的处理,你是新来的检察长,可能不了解情况,我就简单说下案子办理的过程。

此时,陈检察长立即吼到:不说过程,只说结果。

控告人(被告):咋不说过程?

这时,那位作记录的书记员解释道:今天是答复……,

控告人(被告)正在对书记员说:请你记下案子过程……(话刚说了一半),就被陈建勇检察长打断。

陈建勇检察长粗暴地对书记员吼道:我说了,不准说过程,直接说认定结果。

那位书记员面红耳赤低着头,在座的两位副检察长都默不作声。现场持续沉默后,被离婚的受害人葛名秀小声说:假离婚,我们要求按照法律办。

这时,陈建勇检察长站起来对那两位副检察长说:我还有个会要开,你们接到处理,说完就溜出接访室。接着,涂副检察长对三被告说:你们反映的问题,检察院作了书面答复。然后让三被告在签收回执上签收《信访答复书》,没有对不立案作任何解释,接访就草草收场。

下图是2014年7月15日,成华区检察院作出的《信访答复书》,成华区检察院违法以此答复书代替渎职刑事案件不立案通知书。《信访答复书》内容直接反映出成华区检察院相关部门和检察长包庇、纵容成华区法院审判人员制造假案枉法裁判;包庇刘礼平以虚假遗嘱提起诉讼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2014-7-15 成华检信访答复p1a.jpg 2014-7-15 成华检信访答复p2a.jpg 2014-7-15 成华检信访答复p3a.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5-5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控告人(被告)就成华区检察院作出的《信访答复书》(见上图)中载明的“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一分解,并请陈建勇检察长在媒体上公开回答相关问题。
陈建勇检察长为什么要在接访答复控告人时不允许说案件过程?思维正常的成年人都知道案件过程会反映出事件真相,检察长要达到包庇犯罪行为的目的,就必须掩盖事实真相,混淆视听,以达到盖棺定论的目的。
《信访答复书》中“查明的案件事实”第1点写明:
余沁等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即:余沁等人审理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但是,余沁没有因此受到任何处分。
请问陈建勇检察长:你院是否将余沁等人程序违法的行为移送纪委或成华区法院监察室?提拔余沁就是你们的政治立场?就是你们忠实于党中央的领导?
余沁在2015年初被提拔为成华区法院研究室主任。余沁是2009年11月被成华区法院录用的法官助理,2012年仍然是法官助理,余沁在2012年的审判活动中被成华区检察院认定为程序违法,不但不受处分,反而高升为主任!
请问陈建勇检察长:你院在《信访答复书》中故意使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混淆概念,回避余沁制造假案枉法裁判,难道你本人和你院的相关责任人都不懂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请陈建勇检察长指出来哪条法律授权法官可以伪造庭审笔录、制造假案枉法判决?请问陈建勇检察长:你是不是看不懂最高检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的第3点和第4点的规定?(请网友查看本帖8楼回帖中最高检发布的“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以及检察院的立案标准。)

刘礼平在假离婚诉讼期间侵吞的104万元至今未归还一分钱,这与余沁不处理财产枉法裁判离婚有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况且这104万只是刘礼平侵吞财产的一部分。然后你们又伙同刘礼平与法院制造虚假遗赠诉讼,掠夺受害人的两套房产。按最高检发布的立案标准,已经够“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
请问陈建勇检察长:庭审笔录可以凭空捏造,还有什么假案不可以制造?!法官可以不开庭,直接捏造出庭审笔录然后判决就可以。你们检察院以为不公开你们弄虚作假的笔迹鉴定就能瞒天过海?你们编造的奇葩故事也掩盖不了原告谢临枫及其代理人根本没有去法院参加余沁捏造的庭审。
请问陈建勇检察长:原告谢临枫及其代理人根本没有去法院参加余沁捏造的庭审,余沁为什么不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按原告谢临枫自动撤诉处理?!余沁等人偏偏要无事生非捏造事实,伪造庭审笔录,捏造事实的第二天就枉法判决病危中的高龄老人离婚,法院生怕谢临风死了来不及判决离婚!
请问陈建勇检察长:余沁等人捏造事实,伪造庭审笔录,枉法判决离婚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判决的第8天就迫不及待地公告在四川省法制报上,其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对谢临风的老伴葛名秀违法采用开庭公告和判决公告,生怕葛名秀知道离婚假案,余沁等人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请你陈建勇检察长公开在媒体上陈述清楚以上犯罪动机和目的。

原告谢临风被法院判决离婚,其本人还不知道,还打电话让老伴葛名秀去医院照顾他,但是,保姆刘礼平知道已经判决离婚,所以刘礼平在2012年10月28日打110报警称谢临风的老伴葛名秀占了保姆和谢临风住的房屋。
请问陈建勇检察长:保姆刘礼平打110报警与余沁等人枉法判决离婚有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保姆、余沁等人以及诉讼掮客害怕谢临风与葛名秀两人知道被离婚,所以必须使谢临风远离葛名秀,以掩盖保姆、律师、余沁等人的犯罪行为。趁葛名秀回成都期间,谢临风与保姆就从都江堰神秘搬家同时失联失踪15天后,病死在德阳。
请问陈建勇检察长:谢临风与保姆从都江堰神秘搬家同时失联失踪15天后,病死在德阳,与余沁枉法裁判离婚有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请问陈建勇检察长:既然你院认定余沁没有渎职,为什么检察院作《信访答复书》时不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给控告人?
(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楼主| 发表于 2018-5-5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回帖中:已经够“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
应纠正为:已经够“特大案件”的立案标准!
特大案件: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假离婚案、假遗赠案分别造成受害人已查明的损失财产104万和价值110万的两套房产。另有价值200多万元的古玩、名人字画、绘画资料损失未查明。(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楼主| 发表于 2018-5-7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2014年7月15日,成华区检察院作出的《信访答复书》第二页第2点写明:“经过我们调查了解,在原告谢临枫诉葛名秀离婚案后,原告因病去世,原告之徒弟兼保姆刘礼平持原告之遗嘱向被告葛名秀索要财产未果,继而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纠纷诉讼。因被告葛名秀怀疑遗嘱真实性……
请问陈建勇检察长:你院调查了解哪些证据,证明刘礼平在起诉被告前向葛名秀索要过财产未果?你院称证据是保密材料,不能向控告人公开。你认为证明刘礼平向葛名秀索要财产未果的证据是涉及国家机密还是商业秘密?你院不敢向社会公开调查的证据,只能证明你们做贼心虚!
刘礼平在谢临风病逝当晚(2012年12月2日)就跑路了,之后一直不露面与谢临风家属接交遗物遗产,家属当晚就向德阳市泰山路派出所报案,家属还托朋友联系找寻刘礼平,三天后(12月5日下午)谢临枫家属离开德阳前又向德阳市泰山路派出所补报财产损失情况,而且控告人2013年3月就向你院民行科反映:“刘礼平跑路后不露面,也不公开公证遗嘱”。刘礼平在2013年6月8日的法庭调解中自述:其提起诉讼是因为听人说网上有人乱写她与谢临风的关系,她气不过,所以她才向余世飞律师咨询后拿了遗嘱起诉被告人。在2014年遗赠案的5次庭审中,刘礼平代理人从未提及在起诉被告前曾向被告主张过分割财产。
请问陈建勇检察长:你们向德阳泰山路派出所核实过吗?你院咋就颠倒黑白、瞎编乱造刘礼平曾向葛名秀主张权利?你院帮刘礼平虚假诉讼捏造理由,其目的何在?你院声称调查过相关银行帐户,你们为什么没调查到刘礼平在余沁制造离婚假案时侵吞了104万元葛名秀的夫妻财产?
控告人(被告)于2014年控告你院检察人员,那时控告人以为检察院和法院只是不作为、任由保姆勾结法官。但根据你院作出的《信访答复书》;还有你院伙同成都市检察院鉴定人员故意弄虚作假笔迹鉴定;以及你院故意隐瞒谢临枫的公证遗嘱、帮助刘礼平勾结法官诈骗财产,反映出你院反渎局、民行科、侦查监督科的相关检察人员在你的领导下涉嫌参与实施刘礼平、薛跃发等人制造假案诈骗财产。
请问陈建勇检察长:你院检察人员故意使用虚假签名笔迹、弄虚作假笔迹鉴定与包庇刘礼平、余沁等人制造假离婚案有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请问陈建勇检察长:你院故意隐瞒刘礼平在余沁等人制造假离婚案期间侵吞被告人财产104万元(已查明)与包庇刘礼平恶意侵吞财产有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刘礼平在起诉时不承认有这笔钱,后来又称这笔钱送人了,你院一直不向控告人公开调查的银行帐户。
请问陈建勇检察长:2013年你院讯问过刘礼平两次,你院检察人员眼睛是不是都有眼疾看不出遗嘱上“谢临枫”的签名与庭审笔录中“谢临枫”的签名笔迹完全不同?你院为什么不对两组“谢临枫”签名作比对鉴定?你院故意隐瞒遗赠人的公证遗嘱、故意颠倒黑白帮助刘礼平虚假诉讼捏造理由与刘礼平勾结法官制造假案诈骗财产有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你本人和你院相关检察人员有没有涉嫌职务犯罪?(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楼主| 发表于 2018-5-8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成华区检察院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信访答复书》第二页第2点写明“同时经我们调查,也未发现法官在审理本案中有不法行为,故控告人所控告的检察院、法院任由保姆勾结法官的说法不属实”。
请问陈建勇检察长:薛跃发擅自变更被告人选定的笔迹比对样本、故意变造证据的行为与故意掩盖“谢临枫”签名系伪造的犯罪线索有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法官是不是在审理中存在不法行为?
2014年遗赠纠纷5次庭审,原告刘礼平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刘婷婷律师在庭审中称“谢临风病逝当晚,刘礼平因为忍受不了谢临风家属对其进行盘问,刘礼平借机离开租住屋,在小旅馆住了几天,以躲避谢临风的家属。于是,家属就偷走了刘礼平放在箱子里的钱和画。”被告询问刘婷婷“原告认为谢临风的家属偷走了多少钱、多少画?原告刘礼平在箱子里放了多少钱多少画”?刘婷婷律师面对被告的询问表现出发呆状,不回答被告的询问。
刘婷婷律师称“2012年12月2日上午谢临风在德阳医院病房告诉刘礼平箱子里有份遗嘱,于是刘礼平在当天中午回到租住屋从箱子里取得遗嘱”。
2012年12月2日上午,谢临风因肺部疾病严重已不能正常呼吸,根本无法讲话,120救护人员将谢临风从其与刘礼平租住的房屋送至德阳市人民医院急救室,急救室除进行抢救的医护人员不允许家属和其他人员进入(刘婷婷律师居然编造出谢临风与刘礼平交谈)。下午3点左右,谢临风因呼吸衰竭病逝。
2014年9月18日,薛跃发会见刘婷婷律师,会见笔录中记载:“薛跃发向刘婷婷询问原告是何时取得遗嘱的,以及原告取得遗嘱后是否向被告主张过权力”。原告代理人刘婷婷律师称“不清楚”原告是否主张过权力。但是,原告在起诉状(起诉状见15楼回贴)中称“2012年12月2日遗赠人不幸于因病逝世后原告知晓并取得遗赠人遗嘱并多次与被告协商遗赠事宜,被告均多次推诿”。审判长薛跃发要求原告提交主张过权力的证据,之后,刘婷婷没有向法庭提交“原告诉讼前主张过权力”的相关证据。

成华区检察院在2014年7月15日《信访答复书》(见41楼回帖)中谎称“调查了解到刘礼平起诉前向葛名秀索要财产未果,继而提起诉讼”。可见成华区检察院在陈建勇检察长的领导下相关检察人员联手协助刘礼平、薛跃发制造假案有多猖獗腐败。
下图是在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案件卷宗里存档的2014年9月18日,薛跃发会见原告代理人刘婷婷律师的会见笔录(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请问原告代理人刘婷婷律师:你在2014年向法庭谎称“刘礼平是在遗赠人去世当天中午知晓遗嘱并取得遗嘱”。你是不是当时就吃定了被告不可能调查到公证遗嘱和公证遗嘱时作的公证录像?所以你认为你的谎言永远不会被揭穿!你是不是也吃定了检察院和法院包办的假遗赠案不会被查处,所以你才那么有底气违背常识编造谎言?!刘婷婷律师无中生有编造谎言的模式与成华区检察院在《信访答复书》中编造谎言的模式如出一辙。

2014-9-18 薛跃发见原告律师 笔录p1.jpg 2014-9-18 薛跃发见原告律师 笔录p2.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5-9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由于有成华区检察院为薛跃发实施假遗赠案护航,薛跃发继续对遗赠案展开假审。
2014年7月2日庭审中,无证据可举的原告代理人刘婷婷律师将网上下载的一篇八卦网文作为证据进行举证,姑且不论这篇八卦网文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就连这篇八卦网文内容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法定效力”也毫不沾边,但是刘婷婷律师认为八卦网文能证明遗嘱的“合法性”,刘婷婷律师的奇葩举证引起旁听群众的指责和嘲讽,于是被告就提醒刘婷婷律师应该去找网文作者签上作者真实姓名再拿来作为证言。
刘婷婷律师根本不在乎被指责与讥讽,继续举假证,将一张光盘交给书记员播放,光盘上刻录了一段电话通话录音,通话内容是关于谢临风在都江堰医院住院,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法定效力”也毫无关联。刘婷婷律师认为“通话内容证明了2012年9月20几号只有刘礼平在医院真心照顾遗赠人谢临风,所以遗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被告本可以不予理采刘婷婷律师的荒唐滑稽举证,但是看见刘婷婷以职业律师的身份一再举假证据的无耻行为,被告忍不住询问书记员有没有听出刘婷婷提交的录音是何日的通话,书记员称听不出。于是被告提醒刘婷婷律师“因通话录音是刘婷婷律师刻录在光盘上的,刻录的录音经过后期编辑过,不能作为真实证据,请刘婷婷律师提供此通话的手机及手机上的原始录音作为证据”。但是,刘婷婷律师这时只是发呆,对是否提供原始录音不作任何回答。被告接着询问原告代理人“电话是何日通话”?原告俩位代理人称“是谢临风在都江堰人民医院住院期间9月20几号打的电话”。被告要求原告方确认具体是9月哪天打的电话,俩位原告代理人不吭声,薛跃发审判长立刻十分肯定地大声说道:“通话是9月20几号打的”(情急之下,薛跃发奋不顾身地旋即从审判长角色转换为原告代理人角色。被告很感奇怪:薛跃发的哪只耳朵听出来是9月20几号打的电话呢)。被告接着问薛跃发“9月21号到29号都是20多号,请问具体是哪天”?这时,薛跃发默不作声不回答了(怕继续瞎掰会露出马脚,也可能是突然意识到他自己不是原告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作为职业律师举证连证据形成的具体日期都说不清楚!被告继续质证:“2012年9月20几号谢临风根本没住院,2012年9月29日下午谢临风在都江堰人民医院看病后才入院,被告早已提交医院的入院证明给法庭(难道你们看不见日期)。电话录音是谢临风的一位朋友在10月国庆节后到医院看望谢临风时与谢临风女儿的部分通话,通话内容怎么就变成了证明原告刘礼平在医院真心照顾遗赠人的证据?而且电话怎么就变成是9月20几号打的呢”?谎言被揭穿,薛跃发和原告代理人都不吭声了,旁听群众又是一阵议论和讥讽。薛跃发不时地警告旁听群众保持安静,否则法庭将驱出旁听群众。
请问薛跃发法官:你假审这些与遗嘱毫无关联的滑稽假证据,并且你还在法庭上及时帮这些假证据圆谎,这就是你依职权进行的正常审理工作?在你的法官职业生涯中,你做过多少类似的“正常审理工作”?每遇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说谎或者对其举证相关问题不作回答,被告就向你申请传唤原告本人出庭,你均以原告本人可不参加庭审为由驳回被告申请,但你却要求被告对你们的滑稽假证据要积极应诉。

原告代理人经过奇葩举证赢得了遗赠诉讼,还有审判长公然在法庭上违法帮原告代理人滑稽举证圆谎,而且这位审判长在2015年被提拔为立案庭庭长,这些都体现出成都市法院系统的“法治”精神与“司法公正”。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中只是概括性地记录了举证和质证意见,未逐一记录原告代理人与薛跃发的精彩原话,但是,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应该记录得很清楚。本案结案后,被告向两级法院申请公开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奇葩理由拒绝公开。(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楼主| 发表于 2018-5-11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原告刘礼平在遗赠诉讼中只要求分割房产和4万元存款,遗赠人谢临风身前的其他财产全部消失。2012年余沁等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谢临风夫妇离婚时,未审理夫妻共同财产,谢临风去世前与刘礼平单独在外地隐居,刘礼平自述其曾将谢临风的画款70万存于刘礼平本人帐户,并称70万无全部用于感谢人了。对于“刘礼平在谢临风被枉法判决离婚期间侵占了多少遗赠人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成华区检察院反渎局侦查余沁等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涉案范围,成华区检察院在《信访答复书》中称调查了相关银行账户,但拒绝向控告人(被告)公开,并口头告知被告应当找成华区法院理清楚谢临风的财产,于是被告向法庭申请调查遗赠人身前所有财产。
原告代理人刘婷婷律师在庭审中否认原告占有遗赠人的70万元画款,书记员肖然在2013年6月8日调解笔录中删除了原告刘礼平的全部陈述内容,企图掩盖刘礼平将遗赠人的70万元画款存于刘礼平本人帐户的事实,于是被告向法庭出示调解时的原始录音,刘婷婷律师不认可录音的“合法性”,但是认可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字画买家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字画交易数量、画款实际交易金额及画款去向等问题,刘婷婷律师均称“不清楚”,审判人员未对上述涉案客观事实调查。
审判人员也未依被告申请通过人民银行调取刘礼平、谢临风的所有帐户,而是任凭刘婷婷律师随便说的几个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以应付被告人。
原告刘礼平在遗赠人去世前的8年中,其本人无工作、无收入和其他经济来源,一直由遗赠人承担刘礼平的所有开支。从审判人员查询的几个银行账户部分交易明细反映(见本帖12楼跟帖),谢临枫留下的现金有104万元被刘礼平占有。但是审判人员仅认定现金为70万元。对于余下的34万元,审判人员在庭审调查核实时不作任何询问与核实,在判决时也不作任何表述为什么不作为遗产。审判人员通过制造假案枉法裁判,将刘礼平侵占的104万元中的69万元判决为刘礼平合法分得,判决谢临风与葛名秀名下价值150万左右的两处房产由刘礼平分得50%。
在判决前2014年10月某天,青城山村民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开着警车在都江堰市青城山镇现场查看涉案房产。房子在诉讼中并未申请价值评估,而且房屋价值评估本就不属于法院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但是,他们却不时地围着两处房子打转转。(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下图是:(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虚假遗赠案判决书的最后二页。
2015-1-14  遗赠判决书p15(共16页).jpg 2015-1-14  遗赠判决书p16(共16页).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5-15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一个前月(2018-4-8)成都市纪委人员通过电话口头告知控告人(被告)“审查结果认定被举报的法官、检察官、院长不存在违法行为。”
控告人不服,于是昨天(2018-5-14)下午又去向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看着接访地外举报群众排起的长龙(其中有一些群众是在市检察院举报中心经常见到的),而且上午300多号已经领了表的群众还余下部分未接访完,仍在排队过安检,控告人就担心可能要第二天再来排队。没想到工作人员忙而不乱,很高效地接访一批批的群众。一天接访几百批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接访人员的辛苦,尤其是喊号的那位女同志,站在椅子上高声喊了一整天,还要不停地向没听见喊号的不满群众解释。什么时候上访的群众才会变得少一些呢?

 楼主| 发表于 2018-5-16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成华区检察院在2014年7月15日《信访答复书》(见41楼回帖)第二页中载明“因被告葛名秀怀疑遗嘱真实性,要求对遗嘱人谢临枫签名鉴定,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法院也未对此予以判决,谢临枫的遗嘱还未得到执行。故控告人所控告的检察院、法院任由保姆勾结法官的说法不属实”
2015年1月14日,成华区法院薛跃发等审判人员对遗赠案作出枉法裁判。控告人(被告)带着判决书向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反映法官枉法裁判,检察官却建议控告人(被告)向中级法院上诉(不履行职能查处法官,踢皮球),被告没上当。同年4月,从纪委处了解到检察院正在开展整治不规范行为活动,控告人(被告)再次向成都市检察院提出《信访答复书》不能代替渎职刑事案件不立案决定通知书。成华区检察院这次很迅速地作出《不立案通知书》回复控告人,但是仍然不向控告人公开庭审笔录的鉴定意见。此时,上诉期已过,成华区检察院检察人员还有几位律师极力劝控告人(被告)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控告人(被告)于是再次书面申请公开离婚庭审笔迹鉴定意见,并向检察人员口头表示要拿到笔迹鉴定意见作为申诉证据,才向法院提起申诉,2015年4月15日在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案官处人员及分管民行科副检察长的共同见证下,控告人(被告)只查看签收到七页笔迹鉴定意见,这七页根本不是完整的鉴定意见书,而且后面两页还是重复的,实际上只查看签收到六页,但就这六页足以证明成华区检察院检察干警与成都市检察院技术检验人员弄虚作假制造伪证。
下图是:2015年4月15日成华区检察院向控告人公开的七页笔迹鉴定意见,最后两页是重复的,见这二页边上的骑缝章。(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2015-4-16_笔迹鉴定1.jpg 2015-4-16_笔迹鉴定2.jpg 2015-4-16_笔迹鉴定3.jpg 2015-4-16_笔迹鉴定4(笔迹特征比对表).jpg 2015-4-16_笔迹鉴定5.jpg 2015-4-16_笔迹鉴定6.jpg 2015-4-16_笔迹鉴定7.jpg

发表于 2018-5-16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司法腐败。

 楼主| 发表于 2018-5-18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成都市检察院检验人员贺丹、周德才是怎么制造虚假鉴定的呢?
一、见上图成都市检察院检验人员贺丹、周德才作出的《文件检验鉴定书》,在第一页送检材料样本:“3、有谢临枫签名字迹的《授权委托书》6份”,这6份授权书中的6份签名是谢临枫的真实签名样本,检验人员贺丹、周德才为了制造虚假鉴定结论,在检验中故意取消这6份真实签名样本,所以这6份签名样本未出现在特征比对表的样本中。在“2、有谢临枫签名笔迹的《都江堰市人民医院医患沟通记录》3页”中的三份签名(即:红线框中的样本)冒充谢临枫的真实签名被用作检验样本出现在特征比对表中,以便鱼目混珠,制造虚假鉴定结论。
二、贺丹、周德才作出的鉴定书中缺少依据《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规定的内容:“(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为什么贺丹、周德才要在鉴定书中删除以上两项内容呢?
删除“检验过程”,以掩盖检察院文迹司法鉴定应当参照司法部公布的“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进行。删除“检验结果”,以掩盖“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规定,每一检材应与每一样本分别进行比较检验后、分别对每一检材的检验使用规范结论性语言作出鉴定结论。
参见: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
第3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规范。
本部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鉴定结论的表述方式。
本部分适用于文件鉴定中笔迹的同一认定。
3、 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3.1 确定性结论
3.1.1 肯定同一
3.1.2 否定同一
3.2 非确定性结论
3.2.1极可能同一
3.2.2极可能非同一
3.2.3很可能同一(倾向肯定同一)
3.2.4很可能非同一(倾向否定同一)
3.2.5可能同一
3.2.6可能非同一
3.3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3.3.1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3.3.2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的。
3.3.3根据检材与样本的具体情况,经综合评断既不能作出确定性结论也不能作出非确定性结论的。
贺丹、周德才删除掉上述 “确定性结论、非确定性结论、无法作出鉴定结论”三种检验结果,即:以掩盖每一材料的真实客观的检验结果。弄虚作假,制造伪证。
贺丹、周德才在鉴定书第二页的(八、检验及分析论证)中写明:‘将检材上的5个“谢临枫”署名字迹进行相互比较,为同一人书写。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相互比较检验,二者的起笔、收笔、转折、连接、结构搭配等特征均相同’。
贺丹、周德才你们的荒谬语言只能欺骗未经过书法训练的人。特征比对表右栏样本绿线框中的三个签名为谢临枫的真实签名,字迹反映出起笔、运笔、顿笔、收笔、勾划、折划、笔划使转、笔划间的连带、结构的开合疏密错落穿插、正确的笔顺等等笔法风格,这些笔法风格是在几十年书写练习中形成的。而在特征比对表左栏检材上的5个“谢临枫”署名字迹,根本看不到丝毫类似的笔法风格,这5个“谢临枫”署名就是余沁法官等人捏造的离婚庭审上的签名。
谢临枫从事国画、书法60年,为传统绘画、书法倾注一生心血,对中国文字、书法怀有无限敬畏之心,书写讲究笔笔有来历,下笔要笔笔有理由。在书写时会以真、行、草变换书体,但是,不会在同一时刻签署自己姓名时胡乱改变书体。特征比对表左栏检材中同一时刻签署的5个签名笔迹却呈现出三种不同形式结字(结构),这不同结字完全是错误书写造成的。贺丹、周德才故意将“错误书写造成不同结字”说成是因老年人书写习惯的多样性造成的。

贺丹、周德才在鉴定书第二页的“检验及分析论证”写明:“检材字迹笔画抖动,书写不流利是由于书写人年老、患病、书写习惯多样性造成的,在样本中也有充分反映”。
特征比对表右栏样本中,只有绿线框中的三个签名,是经控告人确认的真实签名,凡是有书法训练经验的人都能看出,这三个签名的笔画根本没有抖动现象,笔画看似不流畅是因书写时控制行笔迟速、能速不速的笔法所致,反映出书写人运笔过程中涩笔顿挫和骨力。而贺丹、周德才却胡说八道这三个真实样本也笔画抖动,请你二位抖动给我看看,看你二位能不能抖出这样的笔法和张力来,任凭你二位练十年也达不到这水平
特征比对表左栏检材上的5个“谢临枫”署名字迹,笔画抖动、毫无精神与笔法;结构松散零乱、毫无骨架;笔顺混乱、字迹鬼画桃符,如果贺丹、周德才非要认定这5个签名是谢临枫本人书写,那么只能是谢临枫受到威胁、恐吓,吓得发抖、神经错乱,以致笔迹潦草、胡乱书写自己的姓名(其中两个“临”都写错),而且是在谢临枫被判决离婚10多天后被威逼恐吓书写的。因为与庭审笔录相隔一天的公证录像监控下的署名与样本中三个真实签名笔法风格特征完全一致,如果在判决离婚前谢临枫本人签署了庭审笔录,那么谢临枫不可能在被判决离婚后的10天中还不知道被判决离婚,还二次打电话给老伴,要老伴去医院照顾他。
贺丹、周德才作出的鉴定书还有许多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情形。(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发表于 2018-5-18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中级法院法官宣磊已经被免去审判员职务,成都市中级法院院长郭彦作为枉法裁判法官宣磊的保护伞及帮凶被免去法院院长职务还远吗?2015年成都市中级法院院长刘敏被免职追究责任的事让人记忆犹新。

 楼主| 发表于 2018-5-19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宣磊的后台不够硬,成华区法院的余沁和薛跃发2人一人制造一假案,向检察院控告了5年,该2人不但没被查处,反而升官,而且检察干警、检察长还协助做假证据,万兴隆院长还挪用公款制造假证。向中央巡视组反映了,市纪委仍然说不存在违法,都涉嫌犯罪,还不存在违法,呵呵,可见余沁、薛跃发的后台非同一般,司法人员集体造假。

 楼主| 发表于 2018-5-21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因控告人2013年3月5日控告余沁等人,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于2013年3月12日对余沁等人立案调查,当时民行科收集了大量谢临风的书信及几十份谢临风的真实签字。在贺丹、周德才作出的笔迹鉴定书中,成华区检察院仅报送了7份谢临枫的真实签样本,另外报送了3份从医院调取的无法判定是否为谢临枫真实笔迹的“谢临枫”署名(特征比对表右栏中红线框内)作为鉴定样本,贺丹、周德才在检验过程中,又故意从7份真实样本中删减了4份真实笔迹样本,致使真实样本在检验样本中只占50%。在笔迹鉴定之前(同年3月15日),吴印伟检察官在派出所讯问过刘礼平及参与假离婚案的余世飞律师,吴印伟委托鉴定选取在医院调取的3份“谢临枫”署名作为同期真实样本,但是,成华区法院委托鉴定遗嘱上“谢临枫”的签字笔迹,却不采用吴印伟报送的这3份样本作为同期样本。可见,成华区检察院和法院委托鉴定报送样本,不是根据客观事实选取样本,而是根据他们的违法目的选取样本。

2015年4月,控告人从成华区检察院拿到6页笔迹鉴定书复印件时,已经过了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时效,过了监督时效,成华区检察院就不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控告人要求成华区检察院公开反渎局不立案的依据,以及公开民行科将未经控告人判定真伪的3份“谢临枫”署名当作真实样本的依据,成华区检察院均以不在公开范围而拒绝公开。

贺丹、周德才故意删减真实样本,实属毁弃证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2015年至今,控告人多次以各种途径向四川省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控告贺丹、周德才、吴印伟三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的不法行为,问题被转到成都市检察院后,就石沉大海,无任何回复。向成都市检察院纪检举报,每次都是那位刘纪检答复说“未看见控告人的相关举报”。在四川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官网上多次举报陈建勇检察长不依法立案的问题,问题被转到成都市检察后,一直无回复。
下图是:2015年4月成华区检察院作出的不予公开回复(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2015-4-16_不予公开回复.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5-22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2013年成都市检察院检验人员贺丹、周德才作出的虚假“成检技鉴字(2013)0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送检人是时任成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吴印伟,吴印伟是该诉讼监督案的主办检察官,虽然控告人2015年后一直向上级检察院控告吴印伟弄虚作假、包庇余沁等人职务犯罪(检察院举报网站上有专门举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窗口),但是,吴印伟如同余沁、薛跃发等人一样,不被查处,而是被提拔为反渎局局长。
在成华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公示名单中,有位吴映伟检察官,应该就是这位反渎局局长,即成检技鉴字(2013)0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送检人吴印伟。
2015年4月,控告人(被告)从法院了解到成华区法院正开展试行“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上传公开庭审录音录像到诉讼服务网络平台,为诉讼当事人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如诉讼当事人认为存在隐私申请不公开庭审录音录像,须经法院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存在隐私的,可不上传公开。”控告人(被告)向成华区法院申请:保存、公开、拷贝(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案5次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薛跃发以原告刘礼平申请不公开为由,拒绝公开庭审录音录像,此时,薛跃发已被提拔为立案庭庭长。

2015年5月,控告人(被告)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投诉:1、要求依法责令并敦促成华区人民法院保存和依法公开(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案5次庭审全部同步录音录像;2、依法责令并敦促成华区人民法院拷贝(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案5次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给投诉人。

控告人(被告)在投诉书中阐明应公开庭审录音录像的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上公开庭审录音录像的有关规定,投诉人(被告)已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但成华法院以该院法庭认为涉及原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与拷贝5次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投诉人认为该案是全部公开开庭审理,不存在有任何个人隐私,成华区人民法院以莫须有的个人隐私制造出的该理由全部违法。以公开促公正,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且本案不存在任何不公开的法定理由。
但是,当控告人(被告)通过电话追问投诉处理情况时,成都市中级法院院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仍然以根本不存在的隐私理由拒绝公开庭审录音录像。
同年6月,控告人(被告)到成华区法院查看(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遗赠案卷宗,只有控告人(被告)申请公开的申请书,原告刘礼平根本没有申请不公开庭审录音录像,由此可见,“关于原告刘礼平认为有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完全是薛跃发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人员为掩盖假案枉法裁判捏造的理由。 (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发表于 2018-5-23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默默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8-5-23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两起假案,实在让人忍无可忍!

 楼主| 发表于 2018-5-24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2015年5月13日,控告人(被告)追问关于投诉成华法院不公开庭审录音录像的处理情况,成都市中级法院院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庭审中有原告与遗赠人的隐私”,拒绝公开同步录音录像。控告人(被告)让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解释庭审中哪些属于隐私,这二位女工作人员很不要脸地不作书面解释,也不敢以书面回复“不公开的理由”。

5次公开庭审,每次开庭审理都有很多群众旁听,根本不涉及隐私,而且律师解释:如果有隐私,法庭就不会公开开庭审理,涉及强奸、吸毒才属于诉讼中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法院工作人员明明是害怕公开录音录像会暴露原告代理人举假证据、审判长薛跃发当庭说谎帮原告代理人作假证、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等等犯罪行为,却卑鄙地睁着眼睛说瞎话,称庭审中有隐私不适用公开,但是,又指不出具体有啥隐私。五年的控告中,成都市法院、成华法院、成华检察院、市检察院的那些腐败司法人员平常装得人模狗样的,干起坏事、说起谎来简直不要脸到极点。而且这些卑鄙腐败司法人员还有一级一级的领导保护、提拔、重用。可见,成都市司法腐败势力多强大。
下面网址是控告人(被告)分享公开的成都市中级法院院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口头回复“关于不公开庭审录音录像投诉”时,说谎的电话录音。听听这些司法人员有多卑鄙!!!(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楼主| 发表于 2018-5-24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中级法院院长办公室工作人员说谎的电话录音

 楼主| 发表于 2018-5-26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在此请问成都市中级法院郭彦院长:2015年初是你担任中院院长,你院院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声称“(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遗赠案”于2014年5次公开开庭审理中涉及原告和遗赠人的个人隐私,请问工作人员的这一说法有什么依据?请问你的下级工作人员是法盲吗?不懂什么是诉讼中的个人隐私?被告要求你院工作人员书面说明不公开5次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的原因,工作人员不敢作出书面答复。工作人员当时在电话中声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保存完整,如果被告申诉,你院可以调取录音录像,那么请问同步录音录像真的保存完整吗?

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录音录像证据,成都法院院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就以莫须有的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

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称“审判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进行初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公开的内容”,那么检察人员可以任意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变造、毁弃,比如反渎局吴映伟(吴印伟)局长在其任科长时就在司法鉴定送检样本中做假。
两起假案中,凡是涉及司法人员做假的证据,都被法院、检察院认定为属于隐私和保密不能公开的内容,那么人民群众怎么进行监督?(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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