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2013年成都市检察院检验人员贺丹、周德才作出的虚假“成检技鉴字(2013)0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送检人是时任成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吴印伟,吴印伟是该诉讼监督案的主办检察官,虽然控告人2015年后一直向上级检察院控告吴印伟弄虚作假、包庇余沁等人职务犯罪(检察院举报网站上有专门举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窗口),但是,吴印伟如同余沁、薛跃发等人一样,不被查处,而是被提拔为反渎局局长。 在成华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公示名单中,有位吴映伟检察官,应该就是这位反渎局局长,即成检技鉴字(2013)0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送检人吴印伟。 2015年4月,控告人(被告)从法院了解到成华区法院正开展试行“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上传公开庭审录音录像到诉讼服务网络平台,为诉讼当事人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如诉讼当事人认为存在隐私申请不公开庭审录音录像,须经法院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存在隐私的,可不上传公开。”控告人(被告)向成华区法院申请:保存、公开、拷贝(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案5次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薛跃发以原告刘礼平申请不公开为由,拒绝公开庭审录音录像,此时,薛跃发已被提拔为立案庭庭长。
2015年5月,控告人(被告)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投诉:1、要求依法责令并敦促成华区人民法院保存和依法公开(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案5次庭审全部同步录音录像;2、依法责令并敦促成华区人民法院拷贝(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案5次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给投诉人。
控告人(被告)在投诉书中阐明应公开庭审录音录像的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上公开庭审录音录像的有关规定,投诉人(被告)已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但成华法院以该院法庭认为涉及原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与拷贝5次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投诉人认为该案是全部公开开庭审理,不存在有任何个人隐私,成华区人民法院以莫须有的个人隐私制造出的该理由全部违法。以公开促公正,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且本案不存在任何不公开的法定理由。 但是,当控告人(被告)通过电话追问投诉处理情况时,成都市中级法院院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仍然以根本不存在的隐私理由拒绝公开庭审录音录像。 同年6月,控告人(被告)到成华区法院查看(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遗赠案卷宗,只有控告人(被告)申请公开的申请书,原告刘礼平根本没有申请不公开庭审录音录像,由此可见,“关于原告刘礼平认为有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完全是薛跃发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人员为掩盖假案枉法裁判捏造的理由。 (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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