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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杂谈]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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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大会审议并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并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会后,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正式产生,并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同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面对我国正快速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各级党委、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应牢牢把握该次机会,做到以下两点:
一、树立法治思维、强化反腐败法治观念。
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方式反腐败的先决条件,各级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将合署办公,在形成监督合力的同时,也对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对执纪业务知识烂熟于胸、运用自如,还要系统学习和研究国家法治建设的体系、制度和规定,在实践中自觉运用法治的精神、原则、规范、逻辑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把依宪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要求贯通于监督检查、正风肃纪、责任追究当中。
二、强化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依法治理。
反腐败工作的生命在于实施。推进反腐败依法治理,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切实保证反腐败在法治的框架内良好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执纪的重要性,做到心中有法纪、脚下有红线,实现法纪落地、刚性运行,既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也不搞选择性反腐败和运动式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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