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女子被强奸时,因为没有很好配合,抓伤了强奸者的脸,强奸者也可以向公安报案,以故意伤害追究被强奸女子的法律责任,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强奸女子赔偿经济损伤。其理由同样也是:
任何人违法都将受到法律惩罚,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强奸不可以用违法手段,故意伤害行为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是不允许的。正当防卫在中国是不存在的,弱者就只忍受被欺凌,不能反抗,一切都要以强者优先。国家应该制订专门的法律,保护拖欠工资者的权益,因为欠工资的是老板,在改革开放中,老板属于上等人,上等人优先。老板欠你工资猴年马月不理会都有道理,被拖欠工资的是打工仔,是下等人,虽然老板欠打工仔工资稍有不妥,(当老板欠员工工资确实羞死先人)经反复讨要还球都不甩,但属于下等人的打工仔还是不能以任何违法行为对付属于上等人的老板。这就是中国现实版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典型的强盗逻辑。去她妈的狗屁法治社会,当年日本人杀害中国老百姓就是这个理由,希特勒杀害犹太人也是这个理由,想不到巴中也有这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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