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三个问题,我在以前写的“本案的第三人究竟是甲还是乙?”这篇文章中都曾提及,这篇文章是以琪瑜琼的网名发表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上的,您们只要输入这篇文章的题目,即可找出这篇文章来,并在该文中找到我所揭露这两个案子的相关事实:
事实一.我父亲的房屋在拆迁中由于拆迁人七中育才学校的过错,以至认错被拆迁人,发错拆迁补偿款.2004年9月9日,我将七中育才学校告上法庭立了案,而主审法官魏跃武却八个半月连一次庭审也未开过,法律程序严重不公.
魏跃武曾书面通知,2004年10月22日、2005年2月24日、2005年3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我家住乐至县,费时费力出路费按时赶到法庭,但三次均未开庭.
10月22日又专门中止本案审理,去立确权之诉,但去立案一个多月都未立上,而后两次我们从乐至县赶到成都来,但魏跃武却又用第三人未通知到庭为借口不开庭,程序严重不公,所以我才用“本案的第三人究竟是甲还是乙?”将此纪录了下来,
其中我在“本案的第三人究竟是甲还是乙?”中的第56楼至61楼共用了6条相关规定来证明了王廷聪、王晓辉不能作为第三人.
当然,我将此纪录下来,是为了证明主审法官魏跃武将法律视为儿戏、先认定乙不是第三人,要其去立确权案,但一直不能立上案.后又确定乙为第三人.就这样翻手为云、复手为雨,表现出了执法的隨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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