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希望相关人员不要当“不抓老鼠的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8-5-18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四川省纪委书记、四川省监察委王雁飞主任以及信访室的相关领导们,我这两个案子本身就涉及到主审法官魏跃武毫无任何根据的中止本案诉讼;违法采用造假的证据;违法减免诉讼费为黑势力充当“保护伞”的问题,因为魏跃武本来就非常明确的知道王哓蜂因为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虚假证据“情况说明”这个涉黑情节,还故意毫无任何根据的中止本案诉讼;违法采用造假的证据;违法减免诉讼费,为黑势力充当的“保护伞”,制造了我这两个造成四川司法系统塌方式腐败的明显错案,所以说魏跃武就是混进法官中的害群之马、臭气熏天的小苍蝇!魏跃武就是涉黑势力的“保护伞”,魏跃武应该受到法律的相应惩治!请看我对魏跃武毫无任何根据的中止本案诉讼;违法采用造假的证据;违法减免诉讼费逐条进行的以下具体分析:

 楼主| 发表于 2018-5-19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这两个明显错案发生的关健问题.那就是主审法官魏跃武毫无任何根据的中止本案诉讼.
      1.我们是2004年9月9日就去立了拆迁案的,但主审法官魏跃武却毫无任何根据的中止本案诉讼,去人为的制造一个确权案所谓的“生效判决”,后法院又采用这个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的“生效判决”作为拆迁案的证据使用,这样的法院判决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这很明显超越了时空的界线,违背了自然规律、违背了逻辑、违背了常识、常情、常理,以至于创造了很多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因此主审法官魏跃武毫无任何根据的中止本案诉讼就是我这两个明显错案发生的第一个关健问题,因为沒有这一个关健枉法裁判的证据,后面的一切都不可能发生!

 楼主| 发表于 2018-5-19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2.中止本案诉讼,要求房屋确权的“第三人王廷聪等人”具体是指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这与成都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不论从所有人的数目上来看、还是从姓名上来看,该房屋确权案与本拆迁案在诉讼过程中其主体身份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本案与该房屋确权之诉是没有任何关联性的。
       要求房屋确权的即使是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两人,也不能中止本案诉讼.因为《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拆迁前房屋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据此规定该房屋确权应该是在拆迁当时进行,而绝不可能在房屋巳经完成拆迁的一年半以后才进行,这是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过程中的明显过错.

 楼主| 发表于 2018-5-19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3.中止本案审理的必要条件①是:本案必须以房屋确权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我们这个案子根本不用以另一房屋确权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为我们提供了证明房屋产权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而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这是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的。
       中止本案审理的必要条件②是:另一确权案正在审理尚未审结的。
      确权之诉是2005年5月23日才递交民事诉状,而我们却是在2005年5月24日这一天先收到中止本案诉讼的裁定,然后才收到确权案立案的通知。
       《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了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五个具体程序,而“本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居然将前一天刚递交起诉状的房屋确权案就认定为“房屋确权之诉正在进行审理尚未审理终结”的,这是非常错误的!
       连诉讼文书都未送达被告、合议庭成员都未确定,就称“正在进行审理”,试问,那又是谁在具体审理、又在审理谁呢?
       通过以上对该“中止本案诉讼”民事裁定书的分析,我们认为主审法官魏要武置我们巳经提供了该拆迁房屋的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而不顾,置成都七中育才学校巳经错误认定了的被拆迁人不审查,反而毫无任何法律依据的裁定中止本案诉讼,这是本案审理过程中非常明显的重大错误,这是导致本拆迁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关健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8-5-19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我这两个明显错案发生的关健问题之二就是主审法官魏跃武违法采用造假的证据.对此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假证据《情况说明》这个涉黑情节,我多次提供了相关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8-5-19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1.王晓辉因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假证据《情况说明》被派出所抓过的情况.对此我多次进行了说明,详见《有关这两个案子的来龙去脉》的结尾部份;

 楼主| 发表于 2018-5-19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2.《对拆迁案向中央第九巡视组的【情况反映】》中的“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五”更是详细记录了这一过程;

 楼主| 发表于 2018-5-19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3.此事就连其亲姐姐王廷健都不得不亲笔承认“我妹妹王廷聪为了独吞青龙正亍9号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竟私自出具‘只有她一人继承父亲房屋’的假证明,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该亲姐姐王廷健的亲笔书函也早已向谢菲审判长提供;

 楼主| 发表于 2018-5-19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我这两个明显错案发生的关健问题之三就是主审法官魏跃武违法减免诉讼费的问题.因为减免了诉讼费已成事实.,我确权案和拆迁案这两个案子的诉讼标的相同(都系同一被拆迁房屋),但(2005)锦江民初字第1041号确权案只支付了案件受理费3278元,再加其它诉讼费1639元,合计共4917元;而(2004)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拆迁案却支付了案件受理费9143元,再加其它诉讼费4572元,合计共13715元,所以违法减免诉讼费已成既定事实.对此我这两个明显错案发生的关健问题之二、之三,我曾向锦江法院昌荣珍院长投递了“继续揭露我案子的相关事实”,我在这封举报信中明确写到:

 楼主| 发表于 2018-5-20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2017年5月24日院长接待日又向您们书面反映了三个问题:
       1.拆迁案主审法官魏跃武明明知道七中育才学校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假证据《情况说明》,王晓辉还被派出所抓过,却仍然枉法维护七中育才学校这一违法犯罪的明显过错.就凭此事即可证明拆迁案法院判决的荒谬。
       2.我的房屋确权案是张俊任独任法官进行审理的,在法庭审理正在进行中,一个人在法庭审理现场大门附窗上的玻璃处,向独任法官张俊做了一个暂停的手式,而张俊居然按此指挥,宣布暂停正在进行的本案审理.我对此怪事曾向锦江区法院信访室王主任书面反映,请求王主任交给监察室邓主仼进行查证.
       3.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而在我房屋确权案中,法院判决我们败诉,却又不承担一分钱的讼诉费用.如此反常的判决,我认为是独任法官张俊明知是错案,但又由于某种原因不得不错判.所以我请求锦江区法院监察室邓主仼对此情况进查证,以还张俊法官一个清白.

发表于 2018-5-21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

 楼主| 发表于 2018-5-21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三个问题,我在以前写的“本案的第三人究竟是甲还是乙?”这篇文章中都曾提及,这篇文章是以琪瑜琼的网名发表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上的,您们只要输入这篇文章的题目,即可找出这篇文章来,并在该文中找到我所揭露这两个案子的相关事实:
       事实一.我父亲的房屋在拆迁中由于拆迁人七中育才学校的过错,以至认错被拆迁人,发错拆迁补偿款.2004年9月9日,我将七中育才学校告上法庭立了案,而主审法官魏跃武却八个半月连一次庭审也未开过,法律程序严重不公.
       魏跃武曾书面通知,2004年10月22日、2005年2月24日、2005年3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我家住乐至县,费时费力出路费按时赶到法庭,但三次均未开庭.
       10月22日又专门中止本案审理,去立确权之诉,但去立案一个多月都未立上,而后两次我们从乐至县赶到成都来,但魏跃武却又用第三人未通知到庭为借口不开庭,程序严重不公,所以我才用“本案的第三人究竟是甲还是乙?”将此纪录了下来,
       其中我在“本案的第三人究竟是甲还是乙?”中的第56楼至61楼共用了6条相关规定来证明了王廷聪、王晓辉不能作为第三人.
       当然,我将此纪录下来,是为了证明主审法官魏跃武将法律视为儿戏、先认定乙不是第三人,要其去立确权案,但一直不能立上案.后又确定乙为第三人.就这样翻手为云、复手为雨,表现出了执法的隨意性.

 楼主| 发表于 2018-5-22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二.魏跃武明明知道七中育才学校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假证据《情况说明》,却仍然枉法维护七中育才学校这一违法犯罪的明显过错.
       其中第68楼写明了造假的《情况说明》的具体情况(见附件一: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的假证据《情况说明》),而第240楼至248楼是派出所来调查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假证据《情况说明》的具体情况.也许是派出所可能觉得其行为虽已违法,但尚未达到犯罪的地步,所以将王晓辉关了一些时间后,后又将其放了,而这件事刚好发生在魏跃武要拆迁办和我们协商解决问题的那天.见“本案的第三人究竟是甲还是乙?”第240楼及248楼,所以魏跃武毫无疑问是肯定知道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假证据这一情况的.而主审法官魏跃武明明知道七中育才学校勾结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假证据《情况说明》的这一事实,却仍然枉法维护七中育才学校这一违法犯罪的明显过错,就凭此事即可证明拆迁案法院判决的荒谬。

 楼主| 发表于 2018-5-23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王晓辉造假被派出所抓过这件事,就连其亲姐姐王廷健都不得不亲笔承认“我妹妹王廷聪为了独吞青龙正亍9号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竟私自出具‘只有她一人继承父亲房屋’的假证明,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见附件二:王廷健的亲笔书函).
       这个情况充分证明了魏跃武为黑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事实.

发表于 2018-5-23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复杂

 楼主| 发表于 2018-5-24 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8-5-24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复杂吗?其实并不复杂!

 楼主| 发表于 2018-5-25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情况充分证明了魏跃武为黑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8-5-25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三.我这篇“本案的第三人究竟是甲还是乙?”文章是2005年写的,是用来记录当时我这两个案子真实情况的.我在该篇文章第253楼至256楼写到:  本案法庭前三次曾用书面通知了开庭的时间,但三次都因第三人的关系未能开庭,特别是第一次(2004年10月22日)当时乙作为第三人到庭后,本案独任审判员却口头裁定中止本案审理,要乙去立确权之诉.乙去立了一个多月的确权之诉,但立不起案.而在乙去立案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如下怪事:

 楼主| 发表于 2018-5-26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三.我这篇“本案的第三人究竟是甲还是乙?”文章是2005年写的,是用来记录当时我这两个案子真实情况的.我在该篇文章第253楼至256楼写到:
  本案法庭前三次曾用书面通知了开庭的时间,但三次都因第三人的关系未能开庭,特别是第一次(2004年10月22日)当时乙作为第三人到庭后,本案独任审判员却口头裁定中止本案审理,要乙去立确权之诉.乙去立了一个多月的确权之诉,但立不起案.而在乙去立案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如下怪事: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