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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十人行政诉讼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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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2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杨丰左为例,政府征收杨丰左12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安置39.6平方米土地给杨丰左自建住房。杨丰左不服,申请县政府协调,要求补偿1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协调通知书。杨丰左申请资阳市人民政府裁决。资阳市政府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有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的规定,而县政府未对杨丰左的申请进行协调,杨丰左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杨丰左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 于是,胡代国代理杨丰左等十人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即因征地引发的拆迁补偿争议,该不该县政府协调?答案是肯定的!
     2018年4月18日上、下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阳勇等法官,就原告杨丰左、李刚、李江、蔡荣建、蔡新春、蔡安昌、蔡奎昌、唐高荣、唐兴华、唐建春等十人六案行政诉讼安岳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纠纷案,全天进行了审理。
      2018年5月4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20行初9号-14号 行政裁定书(原告10人)。裁定书称: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新春(杨丰左、李刚、李江、蔡荣建、蔡安昌、蔡奎昌、唐高荣、唐兴华、唐建春)诉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调纠纷一案时,经本院依法组织协调,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表示愿意在原告完善申请的情况下,依法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协调处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代国作为本案全权委托代理人表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原告蔡新春对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并承诺其代为原告起诉和撤诉均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再单独提交撤诉申请。(以上均有协调笔录载于卷内)。本院认为,原告全权委托代理人代原告撤回本案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十人六案行政诉讼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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