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五巡视组各位领导: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陈建全于2017年上年任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庭庭长。于2017年7月10日接收申请执行人张世波民间借货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现就其在执行本案中的不履责、不作为,涉嫌违法违纪的事实作以下反映:
我系申请执行人张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特别授权代理人张世蓉(张世波的姐姐)。本案一审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川16233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由季树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2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的资金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由邱贤金、谭令、贵定县泓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季树清、邱贤金、谭令以贵定县泓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二审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安中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川16民终48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张世波于2017年7月10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列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由陈建全负责执行但在执行中陈建全不履行职责,以执行工作忙等等为由,不去贵定县冻结被执行人公司帐户,7月12日执行局派的其他执行人员去贵定县冻结了泓源公司、季树清、谭令、邱贤金的帐户,被执行人对此并没提出异议。但在7月22日,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陈建全私自作出(2017)川1623执667号之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季树清、邱贤金、谭令、贵定县泓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并且裁定书不予送达给申请人。陈建全私自作主,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解冻后造成了申请人债权惨重损失不能执行兑现的严重后果,致原邻水县法院冻结帐户被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殷浩民间借贷予以冻结。
2017年7月17日,申请人得知被执行人有转移执行财产的迹象,便向邻水县法院书面申请了六项请求,其中强烈要求马上查封被执行人公司的国有土地一宗,陈建全法官仍然不办理,拖延时间,不予查封,后该宗(2013)第O1号土地被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4日;(2015)第4 7号土地被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查封,期限至2020年9月21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7年9月28日查封,期限至2020年9月27日。
申请人多次提出要求变卖被执行人邱贤金、谭令的执行置换担保物车辆抵债,陈建全仍不予办理。
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车辆以及担保人张世蓉提供的房产,张中银提供的房产,陈志祥提供的车辆的查封,但陈建全不予处理,拖延时间,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事实表明,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执行庭庭长陈建全不履行法官职责,不作为,对已冻结的存款帐户擅自予以解冻,该查封的土地不予查封,该冻结的不冻结,该查封的不查封,该解冻解封的不予解冻解封,已造成申请人债务不能执行兑现的重大经济损失、故意帮助债务人逃债,故意造成执行难,涉嫌枉法执行,违法违纪。为此,申请人为了保障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兑现,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特向巡视组恳请对陈建全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督促邻水县人民法院迅速执行本案,加大力度,采取有效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兑现债务款,为民作主,彰显法律尊严。
此致
情况反映人:张世蓉
联系电话:18696522166
二0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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