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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眉山:“早产”背景下的断电断水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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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8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眉山:“早产”背景下的断电断水强制拆迁   (记者实地调查报道)

控告人
控告人:苏冠华(曾用名:苏国华)住:四川省眉山市诗书路北段100号,身份证号码:511121195210064434,电话:13890328535,中共党员,转业军人。
控告事实:一、政府毁约、政务失信、导致暴力拆迁。
控告人2003年与政府签订土地商住出让50年使用权,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至2053年满期,并依法申办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7年未经控告人知道,政府将土地转卖开发商搞房地产“一女嫁二夫”了。
国务院明文规定: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而直接供应土地。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拆迁许可证。
市住建局未经控告人知道,发给开发商拆迁许可证,在拆迁范围内98%属农村集体土地砖木结构,唯有控告人一户为国有出让土地砖混结构多层楼房。
在政府保护伞下,奸商试图按民房标准一刀切补偿,遭控告人抵制,被打得头破血流住进医院。(有入院出院及派出所记载为证)
政府追求是利益,奸商追求是效益,留给这块土地上的被拆迁人只有痛苦和呻吟!
二、司法假打、人民无依靠、行政胡乱搞、百姓很恐慌?
眉山市东坡区法院(2017)川1402行初137号行政裁定书:控告人诉:眉山市规划局未经当事人知道单方向开发商作出:被拆迁人未办证房屋“鉴定函”作为行政裁决的依据: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权益重大伤害。裁定:该函并未对被拆迁人房屋作出认定,故对原告人实体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鉴定”“认定”是两码事?眉山市规划局答复:该函并未对原告的房屋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可见并未对原告人合法权益产生任何影响。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眉山市住建局(2013)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就是官商串通违规违法的行政行为?认定是经当事人质证认可,鉴定是未经当事人知道,单方的评判,这其中存在“猫腻”?准确认定即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从而否定了。省住建厅行政复议,东坡区法院行政诉讼,市中院行政上诉,省高院行政申诉的判决:该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的判决不实之词。
三、司法不公正,人民很痛心,行政搞欺骗,百姓很痛恨?
眉山市东坡区法院(2017)川1402行审15号行政裁决书:控告人非法占地,由市住建局强制执行。
   试问:控告人持有的两证上的国徽是真的?还是假的?是假的:政府收钱打白条?是真的:法院睁着眼睛说瞎话,昧着良心做假判?
产权是党和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重大宣示和庄严承诺。
依法保护产权是人民法院法定职责和重要使命。
住建局执行市15号裁定:我非法占地,强拆我的房子,我持有市137号裁定:我的房子并未依法作出认定。把我房子给我挖了,找谁去认定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未依法定程序解决补偿前,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控告人:苏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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