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让父母住危房:开张罚单还不够】
近日,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家单位联合发出的一份通知,指出主汛期即将到来,如果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须在5月31日前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穷家难舍,故土难离,子女务必保证其在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忧。否则,政法机关将自6月1日起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
从法律上审视,子女自己住新房,却让父母住危房,不止是一个孝顺与否的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具体地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解决“子女让父母住危房”问题,光是发个通知、开张罚单还不够。说到底,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不仅是家庭成员,还是全社会,特别是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等等。
对于子女不尽孝道、触犯法律的劣行,固然应当依法处罚,但如何改善老人居住条件、提供社会保障救助,有关部门同样责无旁贷。事实上,当地之所以发出这样一份通知,除了提醒子女应承担法律义务外,还有“结合汛期到来,以及政府部门尤为重视的扶贫攻坚工作的推动”“希望当地老人住房条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的“意图”。既然如此,有关部门恐怕还得在发通知之外,把防汛扶贫、危房改造、爱老敬老等实际工作真正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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