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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汪洋死亡一案何时能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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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汪洋死亡一案何时能水落石出?

  李汪洋因被营山县公安局怀疑是一起案件的嫌疑人员之一,在广东牛山看守所关押14天,营山县公安局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李汪洋的父母李汪洋已经被拘留。2007年10月18日早上6点多钟在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境内发现李汪洋的尸体。李汪洋死亡后,营山县公安局告诉我:李汪洋是被戴上了脚镣、手铐在押解途中从东莞东至成都的T128次列车的厕所窗户在江西省吉安市境内跳车身亡。

  李汪洋死亡后,从惠州铁路乘警对列车旅客的调查材料上看,根本没有看到一个戴着脚镣、手铐的年轻人在此次列车上;吉安火车派出所的现场勘察记录(2007)吉字第9号:李汪洋从火车上下去将路边的水泥柱缓冲标撞断,附近石墩有被撞的痕迹,护拦网被撞变形,再滚过6米高的护坡到公路边的沟内。尸检结果江西吉安司鉴中心(2007)病鉴字第053号李汪洋全身无骨折,内脏完好,只有右额眉骨处有3厘米的凹痕,心血检测含乙醇,为饮酒状态。李汪洋的尸体表面呈现大面积的、不同颜色的青乌肿胀伤。当尸检报告出来后,我们发现对李汪洋身上的伤的鉴定结果与实际损伤不相符,即向营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重新尸检,并同时向省、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尸检。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无任何机关答应。营山县公安局为了毁灭证据,竟打电话给吉水县葛山冰仪馆说:李汪洋的尸体不做重新尸检,不用保管。故意将李汪洋的尸体腐烂。三个省的具有资质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对李汪洋的心血检测中含乙醇,乙醇浓度100毫升29?9毫克,为饮酒装态(其中还有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亲自拿到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院去鉴定的)。就因为调查前往押解李汪洋的干警说没有喝酒,所以就不能作为证据。李汪洋在知道即将被押回营山后,于2007年10月16日晚上给我写了一封信:我已经被关了12天,我好想给你们打个电话……也许人到了营山信还未到……我现在唯一的希望就是在被押回营山时能见上你们一面啊!17日,营山县公安局与广东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18日早上6点多钟在江西省境内发现李汪洋的尸体。为什么李汪洋就不能回到营山见我一面?营山县公安局前往押解李汪洋的干警人数:群众反映3人,同时李汪洋死亡现场有2007年10月10日营山至东莞东的火车票3张(当时李汪洋在广东看守所被关着);营山县公安局说2人;惠州铁路乘警对列车旅客的调查材料反映只有1名警察。同时只有在赣州车站上车的四川省南充姚芝兰、杜克川母子二人证实,看到对面上铺有一个年轻人,在从上铺下来时也没有看到手、脚戴任何东西,跑时也没有听到任何响声。但李汪洋尸体上是左手戴着手铐、左脚戴着脚镣,右手、右脚的手铐、脚镣是被打开了的。我们一再请求查清是谁给打开的,用什么东西打开的?在李汪洋死亡几个月后,他们回答我:在李汪洋睡的卧铺车厢的铺内发现了铁丝扣,可能是李汪洋用此物打开的。我们请求做痕迹鉴定,无任何机关答应。在李汪洋尸检时,为了打开左手手铐、左脚脚镣,用江西省吉安市火车站派出所的脚镣、手铐钥匙都无法打开,最后不得不采用电割的方法强行割开。同时东莞东至成都的列车为全封闭,人根本不可能由列车内到列车外死亡。我们一直请求查清李汪洋是如何到列车外的,在李汪洋死亡近4个月时,营山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列车上的乘务人员,听说厕所窗户的锁是坏了的。我不明白的是当时乘警和公安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为何未发现?发现李汪洋不见了时为何没有材料证明锁是坏了的?并且我多次到四川省委群众接待室、四川省检察院、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甚至到过铁道部请求他们将2007年10月17日晚上9:12分东莞东候车室检票口的监控录像调出,查看是否有营山县公安局干警带着戴上脚镣、手铐的李汪洋进了东莞东候车室,我已经向各级机关请求时间近一年,但无人答应。既然东莞东至成都的卧铺车票他们说丢了,难道这不是查证李汪洋是否是火车上下去死亡的关键所在吗?

  在李汪洋死亡近一年的时间里,我一直请求查清李汪洋死亡案件中的疑点,弄清楚李汪洋死亡的真正原因,得到的答复是:跟营山县公安机关谈赔偿的问题,对于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一定会查清李汪洋死亡的真相依法追究责任。在营山县公安局故意将李汪洋的尸体腐烂,已经无法重新尸检的情况下,也为了将我儿子李汪洋的尸体拿回安葬,我同意了营山县公安局的先予赔偿的意见。并在家等待营山县人民法院在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提起公诉的情况下查清李汪洋死亡的真相并依法作出判决。直到2009年3月份我才知道法院的判决结果:营山县人民法院(2008)营刑初字第37号以前往押解李汪洋的干警对李汪洋的身体进行了搜身和对列车的周边环境进行了安全检查,并对看守李汪洋进行了分工轮流睡觉,李汪洋脱离其监控范围时,应该谁休息,两人说法不一,能够证明的人李汪洋已经死亡,所以证据不足,因此宣告两人无罪。营山县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依法向南充市检察院提起抗诉,于2009年1月份,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中法刑终字第151号驳回营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对此判决结果,我们不服。因为法院没有查明李汪洋死亡案件中的疑点,查清李汪洋死亡的真正原因。于2009年4月份,我到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反映法院枉法裁判,请求省检察院查清李汪洋死亡的真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四川省检察院叫我先将此情况向南充市检察院反映,他们会依法提起抗诉。南充市检察院接待人员告诉我:市检察院对此判决结果也不服,已经依法向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我们又到省检察院查询,并将李汪洋死亡案件中的有关证据材料交给省检察院接待室的接待人员。他们告诉我,李汪洋死亡一案因案情复杂,已经由省检察院公诉科到了主要领导手中,现正派3个研究生对案情分析,叫我等待。2009年9月份,南充市检察院告诉我:省检察院的通知已经下来,李汪洋死亡一案省检察院不同意抗诉。我请求看省检察院的通知,市检察院的接待人员告诉我:管文件的人员请轮休假了下一周去;到时他们又说,需要领导开会研究才能拿给我看,叫我再等。到时,又告诉我:是检察院的内部文件,我无权看。在我的一再要求市检察院可以以本院的名义将省检察院的通知精神写给我就行,最后他们又说省检察院是电话通知,在后来又说没有接到省检察院的任何通知,但是市检察院是依法向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的。2009年9月16日我到省检察院查询。省检察院的接访人员说:经查,没有南充市检察院的提起抗诉的材料。我又打电话到南充市检察院问材料交给哪一个部门的。公诉科唐丽局长告诉我说:他们无权向省上提起抗诉,只有请求的权利。我问:请求书交给省上哪一个部门的。她挂断了电话,再打,无人接听。我又问省检察院你们原来给我的答复是怎么一回事和我交给你们的证据材料呢?他们说:每天的接待人员不同,具体情况也不知道。就这样南充市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互相推诿、搪塞将李汪洋死亡一案又拖了6个多月时间。

  我是一位母亲,我的儿子李汪洋就因为被营山县公安局怀疑是一起案件的涉嫌人员之一,这样不明不白地死亡,难道中国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强大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就查不清我儿子李汪洋的真正死亡原因?我就无权知道我儿子李汪洋死亡案件中的疑点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难道营山县公安局就用钱买下了李汪洋死亡中的所有疑点和李汪洋死亡案件相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法律责任及纪律责任。我还有路可走吗?

  李汪洋的母亲:李琼智

  200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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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母亲啊,如果你当初把儿子培养成一个优秀的人就不会有今天的事了,唉!
发表于 2009-10-9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不清

发表于 2009-10-9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不带情绪的,简单的讲明事情的疑点和经过,这样更多的人看,才能引起关注

发表于 2009-10-9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母亲啊,如果你当初把儿子培养成一个优秀的人就不会有今天的事了,唉! ]    孙志刚不优秀吗??只要不优秀就该莫名其妙的死?你也有妈妈  ,你也许已经不是为人父母,但是你这样说稍微过了。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09-10-10 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帮你顶顶吧。

发表于 2009-10-10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说啥子呢?
发表于 2012-6-10 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无信的国度不需要聪明 傻子都看出来有问题了。就因为我们缺心眼

发表于 2012-6-10 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又是一位伟大的母亲

发表于 2012-9-9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知道,李汪洋是哪年出生的

发表于 2012-9-9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新闻
360桌面截图20120909220418.jpg

发表于 2012-9-22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vb nv n

发表于 2012-9-22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嘞锅要支持哈!

发表于 2013-3-6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南充中院。

发表于 2013-4-3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死亡的关键所在吗

发表于 2013-5-9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要回是任务

发表于 2013-5-9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回复才健康

发表于 2013-5-9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回复才健康

发表于 2013-5-9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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