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宪依法治国 必须全面严禁因人而异的选择性施政执法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的刘琼、王彬如、任恒全三人,因被所谓的“赌博”被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分别二人行政拘留12天、并处罚500元,一人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1000元争议一案的焦点,都是在于温江公安分局以已经废止对三人不利的即《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作为处罚依据。三人不服,而依法分别诉至温江区人民法院。温江区人民法院分别以已经废止对三人不利的即《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判决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温江公安分局对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人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严重违反了2005年《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特别规定,违反了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立法法定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严重错误为由,而分别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与一审相同的旧下位法规定分别驳回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人仍不服,分别申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分别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 三人依然不服,又分别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对三案进行了审查。分别审查终结认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维持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对三人分别作出二人行政拘留12天、并处罚500元,一人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存在违法或显失公正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监字第125号、186号、187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指令,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案。 如此简单明了的行政小案,竟然历经了长达七年的漫漫层层诉讼,不但惊动了最高审判委员会,而且省高院竟然又审了三年多才予纠正。为此,请问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的今天,该三案四川省高院又审了三年多,才作出了具体明确的判决。不知何时才能彻改“民告官” 胜诉特难,和“民告官”赢得一根牛毛,必须先输掉一大群牛的旧局面?! 我本人曾经状告县公安局,在十八年多的漫漫地申诉征程中, 致使我付出了输毁人生和家庭,被依法保得家败人亡、断子绝孙、险遭灭门绝户之灾的惨剧代价,才获得了“胜诉”的惨胜结果,和与我有同样惨胜结果的众多案例,还可以“行政诉讼法” 将开始实施,情有可原。 但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25年之际,四川省高院,久审了三年多由最高院长周强签署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指令”,难道还能是情有可原吗?!我看这纯属是系统性的官僚腐败行为。 “民告官”,与政府和各行政执法机关打行政官司,是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依法治国,监督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立法本意。国家为了切实保护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今28年以来,政府在施政执法中,特别是在征地拆迁中,根据临时需要,因人而异的选择性施政执法,是一普遍严重违宪违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但是真正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利的人却仍是少之又少。缺乏法律意识是一个原因,但更多更重要的还是“民告官”这一说法,令人望而生畏,“民告官”赢得一根牛毛,必须先输掉一大群牛的旧局面,令人只能进而知难被迫而退。因此,在常人眼里,能够长期坚持者的勇气可嘉,认为长期坚持者,就是法治进程的推动者。但是,常人谁能愿意付出被依法保得妻离子散、家败人亡、断子绝孙、甚至是灭门绝户之灾等的成本代价呢?! 必须全面严禁选择性施政执法,必须全面畅通“民告官”,不再令人望而生畏,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环境的“晴雨表” ,这不仅关系到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保障,更是体现了一个国家和地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及其公信力和社会的稳定程度。 公民越是不能和不敢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政府在施政执法中,越是会根据临时需要,因人而异的选择性施政执法,普遍严重违宪违法的侵犯公民权利。为此,特建议必须全面严禁因人而异的选择性施政执法,必须全面畅通“民告官”,不再令人望而生畏,才能全面实现依宪依法治国。否则,全面实现依宪依法治国,完全是无从谈起。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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