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邵氧韧”: 你好,你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收悉,现将核实后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继来与被执行人王明茂、通江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2月30日我院作出的(2016)川1921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杨继来因伤造成医疗费(包含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务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234199.31元,由被告王明茂赔偿1049069.41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杨继来自行承担。二、被告王明茂赔偿原告杨继来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因被告王明茂已支付原告杨继来610137.92元,与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赔偿费用品迭后,被告王明茂共计应支付原告杨继来463931.49元。三、被告通江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对前述被告王明茂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杨继来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杨继来其余诉讼请求”。王明茂不服一审判决,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9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9民终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1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王明茂垫付的医疗救护费用18210元,由上诉人王明茂负担15478.5元,由被上诉人杨继来负担2731.5元(该费用执行时在上诉人王明茂应赔付的费用总额中扣减)”。 因被执行人王明茂、通江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继来于2017年8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分别向被执行人王明茂、通江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中经排查:被执行人王明茂正在诉讼中和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标的额12013891.18元,而其相应的财产和可得收益均被本院和其他法院查封或冻结。其中本院正在执行的被执行人王明茂与通江农业银行贷款我院正在对其所有的该财产(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该案件标的款为200万元,而其财产的评估价额为320多万元。若该案件拍卖成功(正在进行二拍),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分配,杨继来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通江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标的额达5082277.00元。目前,在执行中已经对通江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正在进入评估拍卖阶段,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拍卖分配。并且,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明茂、通江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苟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2018年春节期间,本院考虑到本案件的实际情况,我院从执行救助金中调剂了50000元,由承办人亲自送到杨继来家中并说明来意,但杨继来拒绝收取,理由是“本案件的全部执行案款到位后才收取”,后经承办人反复作工作,杨继来仍然拒绝。 在此,感谢广大网友对通江法院的时刻关注和积极监督,我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正确认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积极支持配合通江法院的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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