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 :蔡陵华(原名蔡凌华),男,60岁,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初级中学退休职工; 原告:张秀春,女,57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龙安社区三居委居民,通信地址;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联系电话15508373599。 被告:绵阳市安州区教育和体育局,地址;安州区花荄镇文卫路,法人代表;张旭辉。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公开“搬去塔水镇镇山寺宿舍的另5户,塔水镇初级中学原校长蔡定超、原主任陈彦明、原党支书石荣贵、现退休教师黎贤太和朱丽华给镇山寺宿舍补交差价的票据存根信息”的义务,全面、准确的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2、因原告多年艰难维权,入不敷出,特此请求本地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别在把原告的行政诉讼交给绵阳市中级法院又裁定到那偏远的法院管辖;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1998年(以原告的产权登记购房日期为准),原告蔡凌华作为塔水镇初级中学的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了本校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1单元1楼2号,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由时任总务处主任陈彦明给原告办理房产证, 1999年12月16日,安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安房权证县房监字第 0031108—14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不知什么原因,当时办理房产证的陈彦明未告知原告也未将房产证给予原告,而是欺骗原告说学校要拆迁,41号办不了房产证,41号的住户都要搬迁到塔水镇镇山寺宿舍。被骗与蔡定超、陈彦明、石荣贵一起被搬去镇山寺的有朱丽华、黎贤太和原告蔡凌华。2014年7月29日,原告张秀春打工回乡,得知41号并没有拆除,经追查,得知所购买的1单元1楼2号房屋有原告的权属登记,有房屋产权证,被2006年调离塔水镇中学的陈彦明,把原告的房屋产权证隐藏在其安昌镇的家里,原告及刻赶往安昌镇,从陈彦明处取得了安县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12月16日就给原告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该产权证书上清楚地载明所有权人是“蔡凌华”,共有人“张秀春”,权属系 “私产”。以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可是,原告的该房屋已经被本镇商人曾光占有。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决曾光归还所占房屋。但是,法院听信不法官员的谎言,说原告给镇山寺宿舍补交了差价,属于置换了镇山寺宿舍驳回了原告的合法诉求…… 二、2018年7月10日,原告依据被告于2018年6月11日给原告作出的《绵阳市安州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信访人蔡凌华、张秀春信访事项的回复》第4页,说原告给镇山寺宿舍补交了差价有票据信息…。所以,原告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编号为3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告公开搬去镇山寺宿舍的蔡定超、陈彦明、石荣贵、黎贤太和朱丽华这5户给镇山寺宿舍补交差价的票据存根信息。因为蔡定超、石荣贵搬去镇山寺宿舍的面积,比他们41号的私产房屋多出30多平米,而陈彦明和被骗被搬去镇山寺宿舍的黎贤太、朱丽华、蔡凌华这4户住宿的镇山寺面积,比41号的私产房屋少3平米多,按被告的回复所说,既然说原告蔡凌华给宿舍补交了差价,这5户也该有给镇山寺宿舍补交差价的信息。时至今日,被告安州区教育和体育局未向原告作出任何答复。被告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公开透明审理,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谢谢!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蔡凌华 具状人 :张秀春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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