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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看营山县荣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如何将应赔偿业主1千多万元变成加收业主300多万的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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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6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营山县不动产管理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我们2013年7月开始,购买由营山县荣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开发的荣泰.欧玛特广场商品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  交付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x、 x、 x、x、x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事实却是:荣泰公司第一次电话通知业主接房时间是:2015年11月3日;当时现状:未见荣泰公司给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天然气还未通。总归,该商品房交付时不符合合同中第十一条(二)中的交付条件,且延迟交房达5个月时间。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略;(2)逾期超过90 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7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第十三条1(2),荣泰公司应赔偿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暂按2015年11月3日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最终以荣泰公司按合同中达到交付条件为准):400000(已付房款)*3/10000*126(逾期交房天数)=15120元;荣泰公司应支付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利息(暂从2015年11月3日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后7天2015年11月10日算至2018年8月10日):15120*2.75年(33个月)*3.5%(当年3年期定期年利率)=1455.3元。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略。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第二十条(一)2,荣泰公司应赔偿业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违约金(暂按2018年8月1日未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最终以荣泰公司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日期为准):450000(暂按已付房款)*1%=4500元。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  (二)转移登记   1、略;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0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略;(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第二十条(二)2(2),荣泰公司应赔偿业主“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0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暂按2018年8月1日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最终以荣泰公司让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日期为准):450000(暂按已付房款)*1%=4500元。
综合上述:荣泰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1(2)、第二十条(一)2、第二十条(二)2(2),应赔偿业主违约金及利息合计:15120(延期交房)+1455.3(延期交房利息)+4500(延期产权初始登记)+4500(延期产权转移登记)=25575.3元
业主找荣泰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荣泰公司分文不赔不说,直到2018年1月23日(实际接房2年有余后),荣泰公司出通知说可办证了(实际还未到条件,是想骗业主钱财为目的)。前去荣泰公司办公室办证的业主,才第一次从荣泰公司办公室负责办证工作人员口中得知:由荣泰公司无端冒出(原先从未听说)、单方面制定金额的所谓“加收赠送面积成本费”一事(共涉及4栋5栋480户业主,每户少则8000多,多则1万2千多),都闹到营山县政府去了,最后不了了之。但就在2018年7月16日,荣泰公司再出通知:可以分批办理欧玛特广场第一批业主的不动产证了。但前提还是:必须把由荣泰公司无端冒出(原先从未听说)、单方面制定金额的所谓“加收赠送面积成本费”交齐后,才给业主本应由荣泰公司出具的办不动产证的必需手续。
我们只想问荣泰公司及荣泰公司决策层领导:你公司在销售时,已明确指出赠送面积完全弄好交给业主,不收取任何费用;业主接房时,也给业主出具房款已付清的单据让业主接房,且只字未提“加收赠送面积成本费”一事;在业主实际接房2年多后,才第一次提出所谓“加收赠送面积成本费”一事,并且金额还是你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而数次违约的荣泰公司,该赔偿业主每户约2万5千多元的违约金,你公司分文不赔不说,到现在(本早该)可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却拿所谓“加收赠送面积成本费”一事来胁迫业主多交钱才出具本应由荣泰公司出具的办不动产证的必需手续;你公司加收钱的依据是啥?难道你荣泰公司什么时候想起要加收业主钱时,就单方面制定金额就加收吗?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你荣泰公司是否太无法无天了?这行为太人神共愤、卑鄙无耻。
我们只想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1、百姓合法合规购买的欧玛特广场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就一定要被荣泰公司拿来作为敲诈勒索业主的工具吗?
2、在营山县,政府究竟有没有办法阻止这种明显违法行为?
3、若政府在阻止这种明显违法行为,行动和结果在哪里?
4、不动产登记中心既已回复:通过调查,业主反映事件基本属实,为什么没见荣泰公司有什么反应呢?政府公信力哪去呢?何时才能让业主不受敲诈地拿到本早该属于自己的不动产权证,它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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