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立民医院特意购进使用假药的犯罪行为 绝对不能轻微一罚了之
今在看了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城阳区人民医院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处罚信息显示,因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的处罚后,认为城阳区人民医院特意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行为,性质恶劣,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轻微处罚,实属隔靴搔痒,不起任何震慑作用。 为了严防一切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持续发生,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对公立医院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以猛药去疴、刮骨疗毒的决心,以刑法严惩措施,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全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但应据患者举报线索,彻查该院药房库存量,而且还应彻查假药源头,一查到底,严肃问责,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察从严处理。要及时公布调查进展,切实回应群众关切。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以上所述:只用患者举报拿药的销售收入,作为处罚依据,实属隔靴搔痒,不起任何震慑作用。为此,建议必须彻查该医院所使用假药销售收入和库存量的危害性,作为处罚依据。对公立民医院特意购进使用假药的犯罪行为,绝对不能轻微一罚了之,必须彻查库存和源头,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察,动用刑法予以严厉惩罚。否则,不按其所购假药销售收入和库存量的危害性,作为处罚依据,就是让其继续坑患者,谋取暴利。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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