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才去网上查了一下..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第一种情况,2016年5月1日,即“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业由地税局征收营业税,转入到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按照“营改增”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时间。也就是说,买房者交了预售购房款后,可以取得收据,等房屋交付时,才能拿到正规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种情况,2016年5月1日之前购买商品房,没有取得发票,该如何处理?
在“营改增”之前购买的房产,已交付使用,但至今没有取得发票,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具体流程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经缴纳了营业税,但没有给购房者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根据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金额”证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种情况,2016年5月1日之后购买商品房的,如存在商品房已交付,但开发商拒绝开发票的情况,消费者可拨打12366热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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