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斌,我来给你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三款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原告在7月12日在提出审判长李红斌回避之前,是基于如下事实:1、李红斌叫原告对三台县政府和三台县公安局出庭人员资格发表异议,却不敢让原告看两部门的资料,分明资料有假,而李红斌也是有权任性,抵制当事人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2、对李红斌不支持原告递交的责令三台县公安局提供审讯录音录像的申请,原告请求合议庭合议一次,李红斌将两位人民陪审员当摆设,不交头、不接耳,直接答复不支持。3、原告申请审判长回避,李红斌直接答复不支持。我们来看李红斌的依据,不错法庭是可以当庭驳回,但是,李红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长的回避依法应当由院长决定,而院长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
显然李红斌不能正确理解适用法律规定,显然影响案件公正判决。显然原告有理由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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