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 必须全面强化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全面强化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今根据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尖峰社区5、6、8、9社的498名失地农民,诉镇、县两级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未按规定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给他们建立社会保障关系,而导致他们长期一直面临“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最基本生存难、长期上访、阻拦工程、除了被强制稳控不允许去上访之外,就是无人理睬”的困境一案,被征地农民因缺乏法律意识和经济实力两个原因,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才请到了一分不清轻重、主次的廉价老年代理人,因政府和社区施压的原因,据说如今只有6、8、9社的326人,已分别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他们各自的行政诉状和各自的诉讼费,并都已收到了各自的立案通知,还有172人正在犹豫和观望之中,正在此时却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说是因代理人的“律师证未年审” 而被法院拒绝代理人出庭。
“民告官”,是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监督依法依德治国的立法本意。根据其所递交的行政诉状内容,政府只需捂住半边嘴,就能说“赢”被征地农民们,但是就这样一个分不清轻重、主次,不足以告赢政府的老年代理人,仅因“律师证未年审”而被法院拒绝出庭,既未推荐也未指定公益援助律师,因此,在群众心目中难免涉嫌官官相护。
必须切实规范依法行政的行为,才能逐渐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需要,无疑必须强化改进政府及其各部委行政负责人,和各政府省长及其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等出庭应诉,并认真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职责。必须强化改进各级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的建议事项如下:
一、政府必须切实以上率下的带头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
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法律制度,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有些地方行政应诉面临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异地应诉案件不断增加、应诉要求全面提高等新情况。全国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和赔偿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有部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和赔偿重视不够、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行政应诉能力差、在百姓面前强词夺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犯罪的行为,甚至是会议明确要求律师,未经批准不得轻易介入征地拆迁等敏感性特强的案件,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批准不得轻易受理征地拆迁等敏感性特强的案件等等问题依然特别突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和赔偿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主要意义,把强化改进行政应诉和赔偿提上主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必须切实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一)必须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政府和行政机关必须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
(二)绝对不得干预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三、必须认真切实做好答辩举证工作
(一)必须认真切实提高答辩举证质量。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全面梳理答辩内容,认真制作答辩状,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依法收集证据依据,制作证据依据清单,做到职权依据明确、事实证据确凿、程序依据合法,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
(二)绝对不得超期答辩举证。被诉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完善行政应诉材料报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应诉效率,绝对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四、必须认真切实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对涉及人多面广、敏感性特强、社会关注度特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与人民法院进行商量,调整开庭时间。其余案件也可以由主要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外,原承办涉案事项熟悉情况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必须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五、必须认真切实配合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工作
(一)必须认真切实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人员必须熟悉案情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规定,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必须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二)必须认真切实积极配合协调、调解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协调意见,被诉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对待;对于行政诉讼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必须主动及时纠正;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必须积极予以配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六、必须认真切实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一)必须认真切实自觉积极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裁定和调解书。被诉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必须依法提出上诉或者再审申请。
(二)绝对不得拖延或者阻碍生效裁判的履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必须自觉积极履行义务。
(三)必须认真处理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处理司法建议情况必须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办。
七、必须切实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一)明确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的应诉职责。行政应诉必须遵循“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必须强化行政应诉责任,具体负责证据收集确认、答辩举证、出庭应诉等工作;各级政府首脑及其法制办在应诉工作中必须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强化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工作统筹。
(二)必须切实明确共同被告应诉举证的责任分工。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强化对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应诉指导,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损失赔偿责任。
八、必须强化行政应诉队伍建设
(一)必须强化行政应诉工作力量。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强化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建设,注重选拔吸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工作队伍中,同时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必须切实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行政机关必须每年开展二到三次应诉人员的集中培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时,必须组织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通过定期开展案例研讨等活动,切实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履职能力和行政应诉能力。
九、必须切实提高行政履职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水平
(一)落实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行政机关必须把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行政经费,专项用于专项用于行政应诉工作,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必须保障行政应诉工作装备。行政机关必须配备必需的办公、调查锁定证据等设施设备,积极创造条件确保不断提高行政履职能力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必须强化行政履职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
(一)必须强化行政履职和行政应诉工作沟通衔接。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必须主动强化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及时协商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形成行政争议化解合力。
(二)必须切实强化行政应诉工作分析研判。建立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分析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
中央人民政府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每年度必须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履行生效裁判情况、司法建议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提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建议等等,必须列入各级政府每年的工作报告,并由党中央和全国两会及各级党委和各级两会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通报处理。
十一、必须认真切实强化行政履职和行政应诉工作考核监督
(一)必须认真切实强化行政履职和行政应诉工作考核监督。必须把行政履职能力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办理司法建议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监督体系。
(二)必须认真切实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到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以及拒不办理司法建议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审慎审理敏感性特强的行政案件
(一)在老百姓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和经济基础的今天,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多面广、敏感性特强、社会关注度特高或者可能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案件时,绝对不能简单的以分不清轻重、主次的诉状为依据,必须认真切实做好庭前、庭外调查,切实了解引发行政群案诉讼的实际原因,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因此,必须认真切实多做协调和调解。
(二)比如在审理征地拆迁案时,绝对不能简单的以分不清轻重、主次的诉状为依据,而是必须以被征地拆迁农民,是否长期一直面临“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最基本生存难、长期上访、阻拦工程、除了被强制稳控不允许去上访之外,就是无人理睬”的困境为依据,和必须以被拆迁人是否因拆迁长期“无力买房”而无家可归为依据。
(三)能否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各级党政首脑,是否具有法治道德良知观念。如果各级党政首脑们的脑海里,根本就没有法治道德良知观念的话,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一句不能实现的空话而已。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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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日